首页 > 最新资讯 > 税务新闻 > 个人出售属房地合一课徵所得税范围之房地,不论盈亏,均应办理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税申报 2019-08-20
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房地合一课徵所得税新制上路后,个人自105年1月1日起交易103年1月2日以后取得且持有期间在2年以内之房屋、土地,或105年1月1日以后取得之房屋、土地,核属个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税课税范围,不论有所得或损失,均应依规定於所有权移转登记日之次日起30日内办理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税申报,以免受罚。
该局说明,个人自105年1月1日起出售属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税课税范围之房地,不论交易有所得或损失,均须办理个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税申报,并应在交易之房屋、土地完成所有权移转登记日之次日起算30日内,使用自然人凭证、金融凭证、已注册健保卡、纳税义务人身分证统一编号+户口名簿户号,透过网路办理申报,或填具申报书并检附买卖契约书影本及其他有关文件,向户籍所在地国税局所属分局、稽徵所办理申报,有应纳税额者应一并检附缴纳收据(缴款书证明联或至网际网路缴税服务网站https://paytax.nat.gov.tw查询缴税纪录画面)。如果未依限申报者,依所得税法第108条之2第1项规定,可处罚锾新台币3千元以上3万元以下行为罚;如有应补税额,应依同法条第3项规定,按补徵税额处3倍以下罚锾,并与前开行为罚择一从重处罚。
该局举例说明,甲君104年1月23日以977万元买入台北市房屋及其坐落基地,购屋后支付改良修缮费用39万元,并於105年8月29日以980万元出售,甲君自行计算后认为卖屋亏损36万元,误认亏损即不用申报,经该局以甲君未依限申报,处以3千元罚锾。
该局呼吁,民众买卖房地应注意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税相关法令规定,避免因不谙税法规定未为申报,致遭补税处罚,得不偿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