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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出售属房地合一课徵所得税范围之房地,不论盈亏,均应办理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税申报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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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和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105 台北市松山区复兴北路33-1号10楼
营利事业申报受托代收转付款项,如无法证明代收转付间无差额,或取得的凭证买受人未载明是委托人者,其所收款项应列营业收入。 财政部高雄国税局表示,依营利事业所得税查核准则第18条之2规定,营利事业受托代收转付款项,於收取转付之间无差额,其转付款项取得之凭证买受人载明为委托人者,得以该凭证交付委托人,免另开立统一发票,并免列入销售额。前项未取得原始凭证(或影本),或已取得而未依规定保存者,除能证明代收转付属实,准予认定外,其所收款项应列为营业收入处理,并依同业利润标准核计其所得额。 该局举例说明,A公司承包B公司设备安装工程,另收取购买设备款500万元,该笔款项於该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书申报在损益及税额计算表之营业收入调节说明84栏代收款。A公司主张该购买设备款系受B公司委托代收转付予C公司,惟无法提示佐证资料,依前揭查核准则规定,其所收取购买设备款500万元应列为营业收入。 http://www.focpa.url.tw/hot_485999.html 营利事业受托代收转付款项,是否应列入收入课税 2024-02-29 2025-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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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房地合一课徵所得税新制上路后,个人自105年1月1日起交易103年1月2日以后取得且持有期间在2年以内之房屋、土地,或105年1月1日以后取得之房屋、土地,核属个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税课税范围,不论有所得或损失,均应依规定於所有权移转登记日之次日起30日内办理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税申报,以免受罚。

  该局说明,个人自105年1月1日起出售属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税课税范围之房地,不论交易有所得或损失,均须办理个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税申报,并应在交易之房屋、土地完成所有权移转登记日之次日起算30日内,使用自然人凭证、金融凭证、已注册健保卡、纳税义务人身分证统一编号+户口名簿户号,透过网路办理申报,或填具申报书并检附买卖契约书影本及其他有关文件,向户籍所在地国税局所属分局、稽徵所办理申报,有应纳税额者应一并检附缴纳收据(缴款书证明联或至网际网路缴税服务网站https://paytax.nat.gov.tw查询缴税纪录画面)。如果未依限申报者,依所得税法第108条之2第1项规定,可处罚锾新台币3千元以上3万元以下行为罚;如有应补税额,应依同法条第3项规定,按补徵税额处3倍以下罚锾,并与前开行为罚择一从重处罚。

该局举例说明,甲君104年1月23日以977万元买入台北市房屋及其坐落基地,购屋后支付改良修缮费用39万元,并於105年8月29日以980万元出售,甲君自行计算后认为卖屋亏损36万元,误认亏损即不用申报,经该局以甲君未依限申报,处以3千元罚锾。

该局呼吁,民众买卖房地应注意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税相关法令规定,避免因不谙税法规定未为申报,致遭补税处罚,得不偿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