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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出售屬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範圍之房地,不論盈虧,均應辦理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申報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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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和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105 台北市松山區復興北路33-1號10樓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遺產稅應納稅額在30萬元以上,納稅義務人現金繳納確有困難時,得於納稅期限內,就現金不足繳納部分申請以遺產中公共設施保留地抵繳遺產稅。 該局說明,納稅義務人申請以被繼承人遺產中多筆公共設施保留地抵繳遺產稅,經核准以應納遺產稅按該公共設施保留地財產價值占全部遺產總額比例計算限額抵繳者,因公共設施保留地抵繳完竣後係留待將來政府辦理撥用,與其他抵稅實物處分時受市場價格影響之情形不同,基於簡政便民,納稅義務人得就限額抵繳之公共設施保留地中,自行擇定1筆或數筆與各該筆抵繳限額合計數相當部分辦理所有權移轉,因抵繳筆數變少,將使管理機關易於管理,納稅義務人辦理移轉登記之手續亦更為簡便。 該局舉例說明,被繼承人甲君遺產總額6,000萬元,遺產稅為300萬元,唯一繼承人乙,申請以遺產中4筆符合限額抵繳之公共設施保留地(地號:A、B、C、D)抵繳,該等土地之價值(即公告土地現值)各為60萬元、120萬元、180萬元及300萬元,經稽徵機關核定得為抵繳之限額比例各為1/100(土地公告現值60萬元/遺產總額6,000萬元)、2/100、3/100、5/100,合計得抵繳遺產稅額為33萬元,則納稅義務人可自行擇定1筆土地(如:A地號)之部分持分與全部抵繳限額33萬元相當部分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 該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申請實物抵繳,務必於繳納期限前提出申請,以免因逾期未繳,遭加徵滯納金及利息。 https://www.focpa.url.tw/hot_527472.html 符合限額抵繳遺產稅之多筆公共設施保留地,可於總限額範圍內擇定單筆或數筆抵繳 2025-12-12 2026-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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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新制上路後,個人自105年1月1日起交易103年1月2日以後取得且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之房屋、土地,或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之房屋、土地,核屬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課稅範圍,不論有所得或損失,均應依規定於所有權移轉登記日之次日起30日內辦理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申報,以免受罰。

  該局說明,個人自105年1月1日起出售屬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課稅範圍之房地,不論交易有所得或損失,均須辦理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申報,並應在交易之房屋、土地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之次日起算30日內,使用自然人憑證、金融憑證、已註冊健保卡、納稅義務人身分證統一編號+戶口名簿戶號,透過網路辦理申報,或填具申報書並檢附買賣契約書影本及其他有關文件,向戶籍所在地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辦理申報,有應納稅額者應一併檢附繳納收據(繳款書證明聯或至網際網路繳稅服務網站https://paytax.nat.gov.tw查詢繳稅紀錄畫面)。如果未依限申報者,依所得稅法第108條之2第1項規定,可處罰鍰新臺幣3千元以上3萬元以下行為罰;如有應補稅額,應依同法條第3項規定,按補徵稅額處3倍以下罰鍰,並與前開行為罰擇一從重處罰。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104年1月23日以977萬元買入臺北市房屋及其坐落基地,購屋後支付改良修繕費用39萬元,並於105年8月29日以980萬元出售,甲君自行計算後認為賣屋虧損36萬元,誤認虧損即不用申報,經該局以甲君未依限申報,處以3千元罰鍰。

該局呼籲,民眾買賣房地應注意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相關法令規定,避免因不諳稅法規定未為申報,致遭補稅處罰,得不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