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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如有停徵所得稅之證券及期貨交易所得,應列入基本所得額課稅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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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如因銷售貨物或勞務衍生收取之賠償款或違約金,屬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課稅範圍,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 該局說明,依營業稅法第1條及第16條第1項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及進口貨物,均應依法課徵營業稅;而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之銷售額,為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所收取之全部代價,包括營業人在貨物或勞務之價額外收取之一切費用。因此,營業人收取之賠償款或違約金,應否開立統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應視是否因銷售貨物或勞務產生而定,倘因銷售貨物或勞務而收取,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反之,該賠償款或違約金如非因銷售貨物或勞務而收取,則非屬營業稅課稅範圍。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出租房屋租金收入新臺幣(下同)60,000元,因承租人延遲支付租金而遭加收違約金30,000元,該違約金係因出租房屋而收取,屬銷售額範圍,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惟甲公司僅開立租金收入銷售額57,143元及營業稅額2,857元之統一發票,經該局以其漏報違約金銷售額28,571元,核定補徵營業稅額1,429元並處以罰鍰。 該局提醒,營業人如有因銷售行為而收取之賠償款或違約金,係屬營業稅課稅範圍,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若有涉及漏報銷售額等違章情形,凡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補報及補繳所漏稅額者,可加息免罰。 https://www.focpa.url.tw/hot_526105.html 營業人因銷售貨物或勞務收取賠償款或違約金應開立統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 2025-11-18 2026-1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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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4條之1及第4條之2規定,證券及期貨交易所得均停止課徵所得稅,惟營利事業於辦理所得基本稅額申報時,仍應將證券及期貨交易所得列入基本所得額計算課徵基本稅額。

  該局說明,所得基本稅額條例制定目的,係為維護租稅公平,確保國家稅收,建立所得稅負擔對國家財政之基本貢獻,爰針對所得較高,又享受停徵或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等各項租稅減免致繳納相對較低稅負或完全免稅之營利事業,課以最基本之稅負。營利事業如有所得稅法第4條之1及第4條之2規定停徵所得稅之證券及期貨交易所得或合於奬勵規定之各項免稅所得,應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之相關規定計算、申報及繳納營利事業基本稅額。

  該局查核甲公司106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甲公司申報課稅所得額雖為0元,惟經查得其於當年度出售乙公司股票所產生之證券交易所得4,460萬元,甲公司於辦理結算申報計算基本所得額時,漏未申報該筆證券交易所得,致短漏報基本所得額及短漏基本稅額,違反所得基本稅額條例之規定,除補徵稅額529萬元外,並依該條例規定,按所漏稅額處2倍以下罰鍰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或決清算申報時,如有停徵所得稅之證券及期貨交易所得,仍應依規定列報並計算基本所得額,倘經查獲漏報或短報基本所得額致短漏稅額者,除應依法補稅外尚須受罰,不可不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