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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利事业如有停徵所得税之证券及期货交易所得,应列入基本所得额课税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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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和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105 台北市松山区复兴北路33-1号10楼
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营业人如因销售货物或劳务衍生收取之赔偿款或违约金,属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以下简称营业税法)课税范围,应依规定开立统一发票并报缴营业税。 该局说明,依营业税法第1条及第16条第1项规定,在中华民国境内销售货物或劳务及进口货物,均应依法课徵营业税;而营业人销售货物或劳务之销售额,为营业人销售货物或劳务所收取之全部代价,包括营业人在货物或劳务之价额外收取之一切费用。因此,营业人收取之赔偿款或违约金,应否开立统一发票并报缴营业税,应视是否因销售货物或劳务产生而定,倘因销售货物或劳务而收取,应依规定开立统一发票,并报缴营业税。反之,该赔偿款或违约金如非因销售货物或劳务而收取,则非属营业税课税范围。 该局举例说明,甲公司出租房屋租金收入新台币(下同)60,000元,因承租人延迟支付租金而遭加收违约金30,000元,该违约金系因出租房屋而收取,属销售额范围,应依规定开立统一发票并报缴营业税。惟甲公司仅开立租金收入销售额57,143元及营业税额2,857元之统一发票,经该局以其漏报违约金销售额28,571元,核定补徵营业税额1,429元并处以罚锾。 该局提醒,营业人如有因销售行为而收取之赔偿款或违约金,系属营业税课税范围,应依规定开立统一发票并报缴营业税,若有涉及漏报销售额等违章情形,凡在未经检举,未经税捐稽徵机关或财政部指定之调查人员进行调查前,依税捐稽徵法第48条之1规定自动补报及补缴所漏税额者,可加息免罚。 https://www.focpa.url.tw/hot_526105.html 营业人因销售货物或劳务收取赔偿款或违约金应开立统一发票并报缴营业税 2025-11-18 2026-1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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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依所得税法第4条之1及第4条之2规定,证券及期货交易所得均停止课徵所得税,惟营利事业於办理所得基本税额申报时,仍应将证券及期货交易所得列入基本所得额计算课徵基本税额。

  该局说明,所得基本税额条例制定目的,系为维护租税公平,确保国家税收,建立所得税负担对国家财政之基本贡献,爰针对所得较高,又享受停徵或免徵营利事业所得税等各项租税减免致缴纳相对较低税负或完全免税之营利事业,课以最基本之税负。营利事业如有所得税法第4条之1及第4条之2规定停徵所得税之证券及期货交易所得或合於奬励规定之各项免税所得,应依所得基本税额条例之相关规定计算、申报及缴纳营利事业基本税额。

  该局查核甲公司106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案,甲公司申报课税所得额虽为0元,惟经查得其於当年度出售乙公司股票所产生之证券交易所得4,460万元,甲公司於办理结算申报计算基本所得额时,漏未申报该笔证券交易所得,致短漏报基本所得额及短漏基本税额,违反所得基本税额条例之规定,除补徵税额529万元外,并依该条例规定,按所漏税额处2倍以下罚锾

  该局呼吁营利事业办理所得税结算申报或决清算申报时,如有停徵所得税之证券及期货交易所得,仍应依规定列报并计算基本所得额,倘经查获漏报或短报基本所得额致短漏税额者,除应依法补税外尚须受罚,不可不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