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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利事业如有停徵所得税之证券及期货交易所得,应列入基本所得额课税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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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和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105 台北市松山区复兴北路33-1号10楼
营利事业申报受托代收转付款项,如无法证明代收转付间无差额,或取得的凭证买受人未载明是委托人者,其所收款项应列营业收入。 财政部高雄国税局表示,依营利事业所得税查核准则第18条之2规定,营利事业受托代收转付款项,於收取转付之间无差额,其转付款项取得之凭证买受人载明为委托人者,得以该凭证交付委托人,免另开立统一发票,并免列入销售额。前项未取得原始凭证(或影本),或已取得而未依规定保存者,除能证明代收转付属实,准予认定外,其所收款项应列为营业收入处理,并依同业利润标准核计其所得额。 该局举例说明,A公司承包B公司设备安装工程,另收取购买设备款500万元,该笔款项於该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书申报在损益及税额计算表之营业收入调节说明84栏代收款。A公司主张该购买设备款系受B公司委托代收转付予C公司,惟无法提示佐证资料,依前揭查核准则规定,其所收取购买设备款500万元应列为营业收入。 http://www.focpa.url.tw/hot_485999.html 营利事业受托代收转付款项,是否应列入收入课税 2024-02-29 2025-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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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依所得税法第4条之1及第4条之2规定,证券及期货交易所得均停止课徵所得税,惟营利事业於办理所得基本税额申报时,仍应将证券及期货交易所得列入基本所得额计算课徵基本税额。

  该局说明,所得基本税额条例制定目的,系为维护租税公平,确保国家税收,建立所得税负担对国家财政之基本贡献,爰针对所得较高,又享受停徵或免徵营利事业所得税等各项租税减免致缴纳相对较低税负或完全免税之营利事业,课以最基本之税负。营利事业如有所得税法第4条之1及第4条之2规定停徵所得税之证券及期货交易所得或合於奬励规定之各项免税所得,应依所得基本税额条例之相关规定计算、申报及缴纳营利事业基本税额。

  该局查核甲公司106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案,甲公司申报课税所得额虽为0元,惟经查得其於当年度出售乙公司股票所产生之证券交易所得4,460万元,甲公司於办理结算申报计算基本所得额时,漏未申报该笔证券交易所得,致短漏报基本所得额及短漏基本税额,违反所得基本税额条例之规定,除补徵税额529万元外,并依该条例规定,按所漏税额处2倍以下罚锾

  该局呼吁营利事业办理所得税结算申报或决清算申报时,如有停徵所得税之证券及期货交易所得,仍应依规定列报并计算基本所得额,倘经查获漏报或短报基本所得额致短漏税额者,除应依法补税外尚须受罚,不可不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