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最新资讯 > 税务新闻 > 营利事业如有停徵所得税之证券及期货交易所得,应列入基本所得额课税 2019-08-20
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依所得税法第4条之1及第4条之2规定,证券及期货交易所得均停止课徵所得税,惟营利事业於办理所得基本税额申报时,仍应将证券及期货交易所得列入基本所得额计算课徵基本税额。
该局说明,所得基本税额条例制定目的,系为维护租税公平,确保国家税收,建立所得税负担对国家财政之基本贡献,爰针对所得较高,又享受停徵或免徵营利事业所得税等各项租税减免致缴纳相对较低税负或完全免税之营利事业,课以最基本之税负。营利事业如有所得税法第4条之1及第4条之2规定停徵所得税之证券及期货交易所得或合於奬励规定之各项免税所得,应依所得基本税额条例之相关规定计算、申报及缴纳营利事业基本税额。
该局查核甲公司106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案,甲公司申报课税所得额虽为0元,惟经查得其於当年度出售乙公司股票所产生之证券交易所得4,460万元,甲公司於办理结算申报计算基本所得额时,漏未申报该笔证券交易所得,致短漏报基本所得额及短漏基本税额,违反所得基本税额条例之规定,除补徵税额529万元外,并依该条例规定,按所漏税额处2倍以下罚锾。
该局呼吁营利事业办理所得税结算申报或决清算申报时,如有停徵所得税之证券及期货交易所得,仍应依规定列报并计算基本所得额,倘经查获漏报或短报基本所得额致短漏税额者,除应依法补税外尚须受罚,不可不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