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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人遭查获短漏报销售额后始提出进项凭证,计算漏税额时不得扣抵销项税额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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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利事业申报受托代收转付款项,如无法证明代收转付间无差额,或取得的凭证买受人未载明是委托人者,其所收款项应列营业收入。 财政部高雄国税局表示,依营利事业所得税查核准则第18条之2规定,营利事业受托代收转付款项,於收取转付之间无差额,其转付款项取得之凭证买受人载明为委托人者,得以该凭证交付委托人,免另开立统一发票,并免列入销售额。前项未取得原始凭证(或影本),或已取得而未依规定保存者,除能证明代收转付属实,准予认定外,其所收款项应列为营业收入处理,并依同业利润标准核计其所得额。 该局举例说明,A公司承包B公司设备安装工程,另收取购买设备款500万元,该笔款项於该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书申报在损益及税额计算表之营业收入调节说明84栏代收款。A公司主张该购买设备款系受B公司委托代收转付予C公司,惟无法提示佐证资料,依前揭查核准则规定,其所收取购买设备款500万元应列为营业收入。 http://www.focpa.url.tw/hot_485999.html 营利事业受托代收转付款项,是否应列入收入课税 2024-02-29 2025-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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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经查获营业人短漏报销售额,於查获后始提出合法进项凭证者,稽徵机关於核算漏税额时,该进项税额不得自当次查获短漏报之销项税额中扣抵。

  该局指出,依财政部89年10月19日台财税第890457254号函释意旨,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以下简称营业税法)第35条第1项规定,营业人不论有无销售额,应按期填具申报书,检附退抵税款及其他有关文件,向主管稽徵机关申报销售额、应纳或溢付营业税额;准此,营业人之进项税额准予扣抵或退还,应以已申报者为前提,营业人於经查获违章漏税后始提出合法进项凭证者,稽徵机关於计算其漏税额时,不宜准其扣抵销项税额。该函释业经司法院释字第660号解释尚无抵触宪法第19条之租税法律主义。

  该局举例说明,甲公司销售房屋漏开房屋款发票,销售额200万元,销项税额10万元。经该局函查后,甲公司始提出前有委托房仲业者销售该房屋,取得仲介费发票销售额20万元,进项税额1万元。甲公司主张因尚未申报该张发票进项税额扣抵销项税额,故漏税额之核算应以9万元(即10万元减除1万元),为补税及裁罚基础云云。惟查,甲公司系经查获短漏报销售额始提出进项凭证,於计算漏税额时,自不得扣抵销项税额,仍应按漏税额10万元补税并裁罚。惟甲公司取得仲介费之统一发票,如符合营业税法第33条规定之凭证且无同法第19条规定不得扣抵之情事者,仍得於同法施行细则第29条规定之期限内申报进项税额扣抵当期销项税额。

  该局呼吁,营业人销售货物或劳务时,应诚实开立统一发票及报缴营业税。又营业人之进项税额准予扣抵或退还,系以已申报者为前提,如经查获后始提出,纵为合法进项凭证,仍不准扣抵当次查获短漏报之销项税额,营业人应依规定申报,以维自身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