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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人遭查获短漏报销售额后始提出进项凭证,计算漏税额时不得扣抵销项税额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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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遗产税应纳税额在30万元以上,纳税义务人现金缴纳确有困难时,得於纳税期限内,就现金不足缴纳部分申请以遗产中公共设施保留地抵缴遗产税。 该局说明,纳税义务人申请以被继承人遗产中多笔公共设施保留地抵缴遗产税,经核准以应纳遗产税按该公共设施保留地财产价值占全部遗产总额比例计算限额抵缴者,因公共设施保留地抵缴完竣后系留待将来政府办理拨用,与其他抵税实物处分时受市场价格影响之情形不同,基於简政便民,纳税义务人得就限额抵缴之公共设施保留地中,自行择定1笔或数笔与各该笔抵缴限额合计数相当部分办理所有权移转,因抵缴笔数变少,将使管理机关易於管理,纳税义务人办理移转登记之手续亦更为简便。 该局举例说明,被继承人甲君遗产总额6,000万元,遗产税为300万元,唯一继承人乙,申请以遗产中4笔符合限额抵缴之公共设施保留地(地号:A、B、C、D)抵缴,该等土地之价值(即公告土地现值)各为60万元、120万元、180万元及300万元,经稽徵机关核定得为抵缴之限额比例各为1/100(土地公告现值60万元/遗产总额6,000万元)、2/100、3/100、5/100,合计得抵缴遗产税额为33万元,则纳税义务人可自行择定1笔土地(如:A地号)之部分持分与全部抵缴限额33万元相当部分办理所有权移转登记。 该局特别提醒,纳税义务人申请实物抵缴,务必於缴纳期限前提出申请,以免因逾期未缴,遭加徵滞纳金及利息。 https://www.focpa.url.tw/hot_527472.html 符合限额抵缴遗产税之多笔公共设施保留地,可於总限额范围内择定单笔或数笔抵缴 2025-12-12 2026-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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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经查获营业人短漏报销售额,於查获后始提出合法进项凭证者,稽徵机关於核算漏税额时,该进项税额不得自当次查获短漏报之销项税额中扣抵。

  该局指出,依财政部89年10月19日台财税第890457254号函释意旨,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以下简称营业税法)第35条第1项规定,营业人不论有无销售额,应按期填具申报书,检附退抵税款及其他有关文件,向主管稽徵机关申报销售额、应纳或溢付营业税额;准此,营业人之进项税额准予扣抵或退还,应以已申报者为前提,营业人於经查获违章漏税后始提出合法进项凭证者,稽徵机关於计算其漏税额时,不宜准其扣抵销项税额。该函释业经司法院释字第660号解释尚无抵触宪法第19条之租税法律主义。

  该局举例说明,甲公司销售房屋漏开房屋款发票,销售额200万元,销项税额10万元。经该局函查后,甲公司始提出前有委托房仲业者销售该房屋,取得仲介费发票销售额20万元,进项税额1万元。甲公司主张因尚未申报该张发票进项税额扣抵销项税额,故漏税额之核算应以9万元(即10万元减除1万元),为补税及裁罚基础云云。惟查,甲公司系经查获短漏报销售额始提出进项凭证,於计算漏税额时,自不得扣抵销项税额,仍应按漏税额10万元补税并裁罚。惟甲公司取得仲介费之统一发票,如符合营业税法第33条规定之凭证且无同法第19条规定不得扣抵之情事者,仍得於同法施行细则第29条规定之期限内申报进项税额扣抵当期销项税额。

  该局呼吁,营业人销售货物或劳务时,应诚实开立统一发票及报缴营业税。又营业人之进项税额准予扣抵或退还,系以已申报者为前提,如经查获后始提出,纵为合法进项凭证,仍不准扣抵当次查获短漏报之销项税额,营业人应依规定申报,以维自身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