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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人遭查获短漏报销售额后始提出进项凭证,计算漏税额时不得扣抵销项税额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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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和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105 台北市松山区复兴北路33-1号10楼
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营业人当期销项税额扣抵进项税额后之余额,为当期之应纳或溢付税额,因此不论有无销售额均应申报,其有溢付税额时始可留抵或退还。 该局说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第35条第1项规定,营业人除本法另有规定外,不论有无销售额,应以每2月为1期,於次期开始15日内,填具规定格式之申报书,检附退抵税款及其他有关文件,向主管稽徵机关申报销售额、应纳或溢付营业税额。其有应纳税额者,应先向公库缴纳后,再行申报。 该局举例说明,甲公司115年1至2月因销售额为0元,漏未於法定申报期限内(因本期申报期间末日3月15日适逢例假日,申报期限顺延至次一工作日,即3月16日)申报销售额与应纳税额,迟至同年4月10日始补办理申报,已逾法定申报期限,虽无应纳税额,惟仍须加徵滞报金新台币(下同)1,200元;甲公司倘迟至同年4月16日始补办理申报者,因已逾申报期限30日,则须加徵怠报金3,000元。 该局提醒,营业人纵当期无销售额,仍应依限申报销售额及统一发票明细表,以免逾期受罚。 https://www.focpa.url.tw/hot_534258.html 营业人不论有无销售额,均应按期申报销售额与营业税额 2026-05-21 2027-0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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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经查获营业人短漏报销售额,於查获后始提出合法进项凭证者,稽徵机关於核算漏税额时,该进项税额不得自当次查获短漏报之销项税额中扣抵。

  该局指出,依财政部89年10月19日台财税第890457254号函释意旨,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以下简称营业税法)第35条第1项规定,营业人不论有无销售额,应按期填具申报书,检附退抵税款及其他有关文件,向主管稽徵机关申报销售额、应纳或溢付营业税额;准此,营业人之进项税额准予扣抵或退还,应以已申报者为前提,营业人於经查获违章漏税后始提出合法进项凭证者,稽徵机关於计算其漏税额时,不宜准其扣抵销项税额。该函释业经司法院释字第660号解释尚无抵触宪法第19条之租税法律主义。

  该局举例说明,甲公司销售房屋漏开房屋款发票,销售额200万元,销项税额10万元。经该局函查后,甲公司始提出前有委托房仲业者销售该房屋,取得仲介费发票销售额20万元,进项税额1万元。甲公司主张因尚未申报该张发票进项税额扣抵销项税额,故漏税额之核算应以9万元(即10万元减除1万元),为补税及裁罚基础云云。惟查,甲公司系经查获短漏报销售额始提出进项凭证,於计算漏税额时,自不得扣抵销项税额,仍应按漏税额10万元补税并裁罚。惟甲公司取得仲介费之统一发票,如符合营业税法第33条规定之凭证且无同法第19条规定不得扣抵之情事者,仍得於同法施行细则第29条规定之期限内申报进项税额扣抵当期销项税额。

  该局呼吁,营业人销售货物或劳务时,应诚实开立统一发票及报缴营业税。又营业人之进项税额准予扣抵或退还,系以已申报者为前提,如经查获后始提出,纵为合法进项凭证,仍不准扣抵当次查获短漏报之销项税额,营业人应依规定申报,以维自身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