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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人遭查获短漏报销售额后始提出进项凭证,计算漏税额时不得扣抵销项税额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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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房东因房客提前退租而以押金扣抵应收之违约金属其他所得,应於取得年度合并当年度各类所得,办理个人综合所得税结算申报。 该局说明,个人出租不动产向房客收取押金,嗣后因房客提前退租,而以押金扣抵应收取之违约金,核属所得税法第14条第1项第10类规定之其他所得,应合并该年度之综合所得,申报纳税。 该局举例说明,甲君於113年1月与房客乙君签订期间为1年之租赁契约,每月租金新台币(下同)30万元,甲君并依约向乙君收取1个月押金30万元,惟乙君於同年6月因外派至国外工作而提前解约,甲君依租赁契约向乙君收取1个月租金金额之违约金,并以押金扣抵。嗣该局查核发现,甲君办理113年度综合所得税结算申报时,漏未申报该笔所得,除核定补徵所漏税额外,并依所得税法第110条规定,按所漏税额处2倍以下罚锾。 该局提醒,民众如有各类所得漏未申报情事,在未经检举、未经税捐稽徵机关或财政部指定调查人员进行调查前,自动向户籍所在地稽徵机关补报并补缴所漏税款,可依税捐稽徵法第48条之1规定,加计利息免予处罚。 https://www.focpa.url.tw/hot_529073.html 房东因房客提前退租而没收之押金属其他所得,应於取得年度申报综合所得税 2026-01-16 2027-0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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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经查获营业人短漏报销售额,於查获后始提出合法进项凭证者,稽徵机关於核算漏税额时,该进项税额不得自当次查获短漏报之销项税额中扣抵。

  该局指出,依财政部89年10月19日台财税第890457254号函释意旨,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以下简称营业税法)第35条第1项规定,营业人不论有无销售额,应按期填具申报书,检附退抵税款及其他有关文件,向主管稽徵机关申报销售额、应纳或溢付营业税额;准此,营业人之进项税额准予扣抵或退还,应以已申报者为前提,营业人於经查获违章漏税后始提出合法进项凭证者,稽徵机关於计算其漏税额时,不宜准其扣抵销项税额。该函释业经司法院释字第660号解释尚无抵触宪法第19条之租税法律主义。

  该局举例说明,甲公司销售房屋漏开房屋款发票,销售额200万元,销项税额10万元。经该局函查后,甲公司始提出前有委托房仲业者销售该房屋,取得仲介费发票销售额20万元,进项税额1万元。甲公司主张因尚未申报该张发票进项税额扣抵销项税额,故漏税额之核算应以9万元(即10万元减除1万元),为补税及裁罚基础云云。惟查,甲公司系经查获短漏报销售额始提出进项凭证,於计算漏税额时,自不得扣抵销项税额,仍应按漏税额10万元补税并裁罚。惟甲公司取得仲介费之统一发票,如符合营业税法第33条规定之凭证且无同法第19条规定不得扣抵之情事者,仍得於同法施行细则第29条规定之期限内申报进项税额扣抵当期销项税额。

  该局呼吁,营业人销售货物或劳务时,应诚实开立统一发票及报缴营业税。又营业人之进项税额准予扣抵或退还,系以已申报者为前提,如经查获后始提出,纵为合法进项凭证,仍不准扣抵当次查获短漏报之销项税额,营业人应依规定申报,以维自身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