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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营业人、机关团体向境外电商购买电子劳务应依法报缴营业税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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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和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105 台北市松山区复兴北路33-1号10楼
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营业人如因销售货物或劳务衍生收取之赔偿款或违约金,属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以下简称营业税法)课税范围,应依规定开立统一发票并报缴营业税。 该局说明,依营业税法第1条及第16条第1项规定,在中华民国境内销售货物或劳务及进口货物,均应依法课徵营业税;而营业人销售货物或劳务之销售额,为营业人销售货物或劳务所收取之全部代价,包括营业人在货物或劳务之价额外收取之一切费用。因此,营业人收取之赔偿款或违约金,应否开立统一发票并报缴营业税,应视是否因销售货物或劳务产生而定,倘因销售货物或劳务而收取,应依规定开立统一发票,并报缴营业税。反之,该赔偿款或违约金如非因销售货物或劳务而收取,则非属营业税课税范围。 该局举例说明,甲公司出租房屋租金收入新台币(下同)60,000元,因承租人延迟支付租金而遭加收违约金30,000元,该违约金系因出租房屋而收取,属销售额范围,应依规定开立统一发票并报缴营业税。惟甲公司仅开立租金收入销售额57,143元及营业税额2,857元之统一发票,经该局以其漏报违约金销售额28,571元,核定补徵营业税额1,429元并处以罚锾。 该局提醒,营业人如有因销售行为而收取之赔偿款或违约金,系属营业税课税范围,应依规定开立统一发票并报缴营业税,若有涉及漏报销售额等违章情形,凡在未经检举,未经税捐稽徵机关或财政部指定之调查人员进行调查前,依税捐稽徵法第48条之1规定自动补报及补缴所漏税额者,可加息免罚。 https://www.focpa.url.tw/hot_526105.html 营业人因销售货物或劳务收取赔偿款或违约金应开立统一发票并报缴营业税 2025-11-18 2026-1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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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国内营业人、机关团体向境外电商购买电子劳务,除符合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以下简称营业税法)第36条之1免税者外,应依同法第36条规定,於给付报酬之次期开始15日内报缴营业税。

  该局说明,境外电商销售电子劳务的对象如为境内「自然人」,应由境外电商依营业税法第2条之1、第6条第4款、第35条及第36条第3项规定申报缴纳营业税;倘若销售对象是境内营业人或机关团体时,除符合同法第36条之1销售供教育、研究或实验使用之劳务予公私立各级学校、教育或研究机关得适用免税规定者外,仍应由境内买受国外劳务之营业人或机关团体依营业税法第36条规定申报缴纳营业税。

  该局进一步说明,向境外电商购买国外电子劳务,买受人除属适用营业税法第4章第1节规定计算税额之营业人,且购买之劳务系供应税货物或劳务使用,免予缴纳营业税外;买受人如属适用营业税法第4章第2节规定计算税额之营业人、专营免税营业人或是兼营营业人(即兼营应税及免税或兼依本法第4章第1节及第2节规定计算税额者),则应於给付报酬之次期15日内将支付之价款填列於营业税申报书之购买国外劳务栏位,并同当期营业税额申报缴纳。至於免办税籍登记之机关团体向境外电商购买电子劳务依同法第36条规定申报时,则应於给付报酬之次期15日内(即每单月之15日前),填具「购买国外劳务营业税缴款书(408)」向代收税款机构缴纳营业税。(报缴方式汇整如附表)

  该局提醒,我国营业人及机关团体向境外电商购买电子劳务,除符合营业税法第36条之1者外,应依同法第36条规定,於给付报酬之次期开始15日内,申报缴纳营业税,请自行检视营业税申报是否符合规定,倘有未依规定缴纳营业税者,请尽速自动补报补缴税款并加计利息,以免遭补税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