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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营业人、机关团体向境外电商购买电子劳务应依法报缴营业税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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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和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105 台北市松山区复兴北路33-1号10楼
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营业人当期销项税额扣抵进项税额后之余额,为当期之应纳或溢付税额,因此不论有无销售额均应申报,其有溢付税额时始可留抵或退还。 该局说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第35条第1项规定,营业人除本法另有规定外,不论有无销售额,应以每2月为1期,於次期开始15日内,填具规定格式之申报书,检附退抵税款及其他有关文件,向主管稽徵机关申报销售额、应纳或溢付营业税额。其有应纳税额者,应先向公库缴纳后,再行申报。 该局举例说明,甲公司115年1至2月因销售额为0元,漏未於法定申报期限内(因本期申报期间末日3月15日适逢例假日,申报期限顺延至次一工作日,即3月16日)申报销售额与应纳税额,迟至同年4月10日始补办理申报,已逾法定申报期限,虽无应纳税额,惟仍须加徵滞报金新台币(下同)1,200元;甲公司倘迟至同年4月16日始补办理申报者,因已逾申报期限30日,则须加徵怠报金3,000元。 该局提醒,营业人纵当期无销售额,仍应依限申报销售额及统一发票明细表,以免逾期受罚。 https://www.focpa.url.tw/hot_534258.html 营业人不论有无销售额,均应按期申报销售额与营业税额 2026-05-21 2027-0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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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国内营业人、机关团体向境外电商购买电子劳务,除符合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以下简称营业税法)第36条之1免税者外,应依同法第36条规定,於给付报酬之次期开始15日内报缴营业税。

  该局说明,境外电商销售电子劳务的对象如为境内「自然人」,应由境外电商依营业税法第2条之1、第6条第4款、第35条及第36条第3项规定申报缴纳营业税;倘若销售对象是境内营业人或机关团体时,除符合同法第36条之1销售供教育、研究或实验使用之劳务予公私立各级学校、教育或研究机关得适用免税规定者外,仍应由境内买受国外劳务之营业人或机关团体依营业税法第36条规定申报缴纳营业税。

  该局进一步说明,向境外电商购买国外电子劳务,买受人除属适用营业税法第4章第1节规定计算税额之营业人,且购买之劳务系供应税货物或劳务使用,免予缴纳营业税外;买受人如属适用营业税法第4章第2节规定计算税额之营业人、专营免税营业人或是兼营营业人(即兼营应税及免税或兼依本法第4章第1节及第2节规定计算税额者),则应於给付报酬之次期15日内将支付之价款填列於营业税申报书之购买国外劳务栏位,并同当期营业税额申报缴纳。至於免办税籍登记之机关团体向境外电商购买电子劳务依同法第36条规定申报时,则应於给付报酬之次期15日内(即每单月之15日前),填具「购买国外劳务营业税缴款书(408)」向代收税款机构缴纳营业税。(报缴方式汇整如附表)

  该局提醒,我国营业人及机关团体向境外电商购买电子劳务,除符合营业税法第36条之1者外,应依同法第36条规定,於给付报酬之次期开始15日内,申报缴纳营业税,请自行检视营业税申报是否符合规定,倘有未依规定缴纳营业税者,请尽速自动补报补缴税款并加计利息,以免遭补税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