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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營業人、機關團體向境外電商購買電子勞務應依法報繳營業稅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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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和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105 台北市松山區復興北路33-1號10樓
營利事業申報受託代收轉付款項,如無法證明代收轉付間無差額,或取得的憑證買受人未載明是委託人者,其所收款項應列營業收入。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18條之2規定,營利事業受託代收轉付款項,於收取轉付之間無差額,其轉付款項取得之憑證買受人載明為委託人者,得以該憑證交付委託人,免另開立統一發票,並免列入銷售額。前項未取得原始憑證(或影本),或已取得而未依規定保存者,除能證明代收轉付屬實,准予認定外,其所收款項應列為營業收入處理,並依同業利潤標準核計其所得額。 該局舉例說明,A公司承包B公司設備安裝工程,另收取購買設備款500萬元,該筆款項於該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申報在損益及稅額計算表之營業收入調節說明84欄代收款。A公司主張該購買設備款係受B公司委託代收轉付予C公司,惟無法提示佐證資料,依前揭查核準則規定,其所收取購買設備款500萬元應列為營業收入。 http://www.focpa.url.tw/hot_485999.html 營利事業受託代收轉付款項,是否應列入收入課稅 2024-02-29 2025-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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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國內營業人、機關團體向境外電商購買電子勞務,除符合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36條之1免稅者外,應依同法第36條規定,於給付報酬之次期開始15日內報繳營業稅。

  該局說明,境外電商銷售電子勞務的對象如為境內「自然人」,應由境外電商依營業稅法第2條之1、第6條第4款、第35條及第36條第3項規定申報繳納營業稅;倘若銷售對象是境內營業人或機關團體時,除符合同法第36條之1銷售供教育、研究或實驗使用之勞務予公私立各級學校、教育或研究機關得適用免稅規定者外,仍應由境內買受國外勞務之營業人或機關團體依營業稅法第36條規定申報繳納營業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向境外電商購買國外電子勞務,買受人除屬適用營業稅法第4章第1節規定計算稅額之營業人,且購買之勞務係供應稅貨物或勞務使用,免予繳納營業稅外;買受人如屬適用營業稅法第4章第2節規定計算稅額之營業人、專營免稅營業人或是兼營營業人(即兼營應稅及免稅或兼依本法第4章第1節及第2節規定計算稅額者),則應於給付報酬之次期15日內將支付之價款填列於營業稅申報書之購買國外勞務欄位,併同當期營業稅額申報繳納。至於免辦稅籍登記之機關團體向境外電商購買電子勞務依同法第36條規定申報時,則應於給付報酬之次期15日內(即每單月之15日前),填具「購買國外勞務營業稅繳款書(408)」向代收稅款機構繳納營業稅。(報繳方式彙整如附表)

  該局提醒,我國營業人及機關團體向境外電商購買電子勞務,除符合營業稅法第36條之1者外,應依同法第36條規定,於給付報酬之次期開始15日內,申報繳納營業稅,請自行檢視營業稅申報是否符合規定,倘有未依規定繳納營業稅者,請儘速自動補報補繳稅款並加計利息,以免遭補稅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