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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於境外發生之交際費,應與同國內交際費一併計算限額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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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和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105 台北市松山區復興北路33-1號10樓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房東因房客提前退租而以押金扣抵應收之違約金屬其他所得,應於取得年度合併當年度各類所得,辦理個人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 該局說明,個人出租不動產向房客收取押金,嗣後因房客提前退租,而以押金扣抵應收取之違約金,核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10類規定之其他所得,應合併該年度之綜合所得,申報納稅。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於113年1月與房客乙君簽訂期間為1年之租賃契約,每月租金新臺幣(下同)30萬元,甲君並依約向乙君收取1個月押金30萬元,惟乙君於同年6月因外派至國外工作而提前解約,甲君依租賃契約向乙君收取1個月租金金額之違約金,並以押金扣抵。嗣該局查核發現,甲君辦理113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漏未申報該筆所得,除核定補徵所漏稅額外,並依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按所漏稅額處2倍以下罰鍰。 該局提醒,民眾如有各類所得漏未申報情事,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向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加計利息免予處罰。 https://www.focpa.url.tw/hot_529073.html 房東因房客提前退租而沒收之押金屬其他所得,應於取得年度申報綜合所得稅 2026-01-16 2027-0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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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之員工於境外出差時發生之交際費,應併同當年度其他交際費,依所得稅法第37條及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80條規定計算限額列報。

  該局指出,近日接獲營利事業電話詢問員工到國外出差所發生與業務有關之交際費,如取具合法憑證,是否無須與其於境內之交際費合併計算限額?該局說明,依所得稅法第37條及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80條規定,營利事業列支之交際費應取有憑證並與業務相關,且全年列報之金額不得超過規定之限額,該列支限額並無區分交際費之發生地係境內或境外,故營利事業員工境外出差所發生之交際費應與其當年度境內交際費合併計算,於限額內列報。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06年度申報交際費金額2,000,000元,依上開法令規定計算之交際費限額為2,100,000元。該公司另於其他費用項下列報國外交際費500,000元,經予轉正至交際費科目後,交際費金額2,500,000元已超過交際費限額2,100,000元,應依前開規定剔除超過交際費列支限額之400,000元,除予以補稅外並依據所得稅法第100條之2規定加計利息。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交際費列報之限額,應依據所得稅法及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之規定計算,如經稽徵機關查得有超過限額列報之情事,將予補稅並加計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