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1
最新資訊
2
稅務新聞
3
營利事業於境外發生之交際費,應與同國內交際費一併計算限額4
https://www.focpa.url.tw/ 建和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建和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105 台北市松山區復興北路33-1號10樓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如因銷售貨物或勞務衍生收取之賠償款或違約金,屬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課稅範圍,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 該局說明,依營業稅法第1條及第16條第1項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及進口貨物,均應依法課徵營業稅;而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之銷售額,為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所收取之全部代價,包括營業人在貨物或勞務之價額外收取之一切費用。因此,營業人收取之賠償款或違約金,應否開立統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應視是否因銷售貨物或勞務產生而定,倘因銷售貨物或勞務而收取,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反之,該賠償款或違約金如非因銷售貨物或勞務而收取,則非屬營業稅課稅範圍。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出租房屋租金收入新臺幣(下同)60,000元,因承租人延遲支付租金而遭加收違約金30,000元,該違約金係因出租房屋而收取,屬銷售額範圍,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惟甲公司僅開立租金收入銷售額57,143元及營業稅額2,857元之統一發票,經該局以其漏報違約金銷售額28,571元,核定補徵營業稅額1,429元並處以罰鍰。 該局提醒,營業人如有因銷售行為而收取之賠償款或違約金,係屬營業稅課稅範圍,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若有涉及漏報銷售額等違章情形,凡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補報及補繳所漏稅額者,可加息免罰。 https://www.focpa.url.tw/hot_526105.html 營業人因銷售貨物或勞務收取賠償款或違約金應開立統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 2025-11-18 2026-11-18
建和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105 台北市松山區復興北路33-1號10樓 https://www.focpa.url.tw/hot_526105.html
建和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105 台北市松山區復興北路33-1號10樓 https://www.focpa.url.tw/hot_526105.html
https://schema.org/EventMovedOnline https://schema.org/OfflineEventAttendanceMode
2025-11-18 http://schema.org/InStock TWD 0 https://www.focpa.url.tw/hot_526105.html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之員工於境外出差時發生之交際費,應併同當年度其他交際費,依所得稅法第37條及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80條規定計算限額列報。

  該局指出,近日接獲營利事業電話詢問員工到國外出差所發生與業務有關之交際費,如取具合法憑證,是否無須與其於境內之交際費合併計算限額?該局說明,依所得稅法第37條及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80條規定,營利事業列支之交際費應取有憑證並與業務相關,且全年列報之金額不得超過規定之限額,該列支限額並無區分交際費之發生地係境內或境外,故營利事業員工境外出差所發生之交際費應與其當年度境內交際費合併計算,於限額內列報。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06年度申報交際費金額2,000,000元,依上開法令規定計算之交際費限額為2,100,000元。該公司另於其他費用項下列報國外交際費500,000元,經予轉正至交際費科目後,交際費金額2,500,000元已超過交際費限額2,100,000元,應依前開規定剔除超過交際費列支限額之400,000元,除予以補稅外並依據所得稅法第100條之2規定加計利息。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交際費列報之限額,應依據所得稅法及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之規定計算,如經稽徵機關查得有超過限額列報之情事,將予補稅並加計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