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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出售適用房地合一新制之房地,無論有無交易所得,均應申報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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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舉辦全體員工均可參加之員工旅遊所支付之費用,不論是否已依法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均免視為員工之所得;但如以現金定額補貼或僅招待特定員工旅遊,則應併計受補貼或受招待員工之所得課稅。 該局說明,依財政部83年9月7日台財稅第831608021號函規定,營利事業如以現金定額補貼或僅招待特定員工旅遊所支付之費用,屬對員工之補助,若已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者,應認屬各該員工之其他所得,並由該職工福利委員會向所轄稅捐稽徵機關申報免扣繳憑單;至補助金額超過職工福利金動支標準部分,確由營利事業負擔者,或未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者,營利事業應合併員工薪資所得扣繳所得稅。 該局舉例,甲公司未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於114年10月舉辦員工國外旅遊,針對114年上半年度業績達成率高於責任目標10%以上之員工,補助旅遊費用1萬元,則甲公司對符合特定條件員工給予之補助,應併計員工之薪資所得扣繳所得稅。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等組織舉辦員工旅遊所支付之費用,請留意前述規定,如有應視為員工之其他所得或薪資所得情形,扣繳單位應依規定申報扣(免)繳憑單。 https://www.focpa.url.tw/hot_531737.html 營利事業員工旅遊補助費用,應留意是否併計員工薪資所得扣繳所得稅 2026-03-24 2027-0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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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個人自105年1月1日起交易於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之房屋、土地,無論產生交易所得或損失,均應檢具相關文件申報,否則將遭罰鍰處分。

該局舉例說明,轄內納稅義務人張君,於107年10月1日出售其於105年4月20日買賣取得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未依限於所有權移轉登記日之次日起算30日內辦理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申報,經該局查獲,依所得稅法第108條之2第1項規定,處罰鍰3,000元。張君不服,申請復查,主張不知賣屋虧損也要申報,經該局復查決定略以:「本件雖經核定系爭房地交易之課稅所得為0元,惟依所得稅法第14條之5規定,個人有同法第14條之4之交易所得或損失,不論有無應納稅額,均應自行填具申報書,檢附契約書影本及其他有關文件,向該管稽徵機關辦理申報,申請人未為申報,核有應注意、能注意而不注意之過失。本件於法定罰鍰金額範圍內,裁處法定罰鍰最低額3,000元,已屬就違章情節所為之適切裁量,原處罰鍰3,000元並無違誤,應予維持。」駁回其復查申請。

該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若有出售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之房地,因虧損而未依限於所有權移轉登記日之次日起算30日內辦理申報者,請儘速向管轄之國稅局辦理補申報,凡屬未經他人檢舉或未經稽徵機關進行調查前已自動補報者,仍得免予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