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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货退回的认列年度如何判断?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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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和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105 台北市松山区复兴北路33-1号10楼
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为确保国家税课,欠税人如有隐匿或移转财产、逃避税捐执行之迹象,将依搜集之相关事证,声请法院就其财产实施假扣押,以利税捐徵起。该局说明,纳税义务人欠缴应纳税捐,经查证其有规避税捐执行之迹象,依税捐稽徵法第24条第1项第2款规定,得声请法院就其财产实施假扣押,以防杜其移转财产逃避税捐执行,落实税捐保全措施。该局举例说明,甲君於111年将其财产中价值较高之未上市柜公司A公司及B公司股权,赠与C公司及D公司,甲君依规定申报赠与税并经核定应纳税额7亿余元,税单送达后,甲君即申请分期缴纳税款,嗣后经该局查得甲君违反遗产及赠与税法第8条规定,於赠与税未缴清前,即办理赠与财产之移转登记,显系利用分期缴纳税款之期间移转财产,且甲君移转A公司及B公司股权后,其名下剩余财产价值与尚欠税款相差悬殊,恐有日后不能强制执行或甚难执行之虞,又受赠人C公司及D公司之负责人分别为甲君之配偶及女儿,显有利用与前开公司之控制关系隐匿或移转财产、规避税捐执行之情形。本案赠与税分期缴纳期限虽未全数届至,惟为保全税捐债权,该局向法院声请假扣押其财产并经获准,随即移送行政执行机关强制执行,甲君为避免信用受损及资金运用之必要,立即缴清全数税款。该局呼吁,纳税义务人如有滞欠税捐,应循合法程序处理缴税事宜 ,切勿故意隐匿或移转财产规避税捐执行,以免财产遭假扣押而影响自身经济活动。 https://www.focpa.url.tw/hot_523074.html 为保全税捐债权,国税局必要时得对欠税人财产声请假扣押 2025-09-19 2026-0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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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公司在民国106年销售一批货物给乙公司,乙公司在107年时以产品有瑕疵为由,将该批货物退回给甲公司,则该笔销货退回金额应认列在哪一个年度?

财政部高雄国税局凤山分局表示,依据营利事业所得税查核准则第19条规定,销货退回已在帐簿记录冲转并依统一发票使用办法第20条规定取得凭证或有其他确实证据证明销货退回事实者,应予认定。

该分局特别提醒,营利事业销售货物后,客户如以产品有瑕疵等原因退货,该营利事业除应取得客户出具「销货退回、进货退出或折让证明单」等相关文据外,并应将该销货退回列报为「实际退回年度」之营业收入减项。就本案而言,甲公司虽然在106年度销货,但销货退回是发生在107年度,故该笔销货退回金额须列为107年度营业收入减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