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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货退回的认列年度如何判断?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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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和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105 台北市松山区复兴北路33-1号10楼
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中小企业申报增雇本国籍基层员工之薪资费用加成减除租税优惠时,应以符合规定的薪资支出为计算基础,依规定免计入员工薪资所得的伙食费,不得列入增雇员工薪资费用加成减除的范围。 该局说明,依营利事业所得税查核准则第71条规定,薪资支出为营利事业给付员工的薪金、俸给、工资、津贴、奖金及其他给与等;另依同准则第88条规定,伙食费在一定列支标准内,免视为员工之薪资所得。例如公司支付职工每人每月伙食费3,000元,在符合规定范围内免视为员工薪资所得,因其性质并非属中小企业发展条例第36条之2增雇员工薪资费用加成减除之租税优惠范围,营利事业申请适用相关租税优惠,应注意将免视为员工薪资所得之伙食费自薪资费用加成减除金额中扣除。 该局举例说明,甲公司申报113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时,列报中小企业增雇员工薪资费用加成减除金额320万元(依中小企业发展条例第36条之2规定,可享增雇员工租税优惠薪资支出金额为320万元×加成减除率100%),该局查核发现,其中20万元属依规定免计入员工薪资所得的伙食费,并非符合规定的薪资支出,因此不得列入加成减除,核定可加成减除薪资支出为300万元(可享增雇员工租税优惠之薪资支出金额为300万元×加成减除率100%),调增课税所得额20万元,并补徵税额4万元。 该局呼吁,符合中小企业认定标准并申请适用增雇员工薪资费用加成减除租税优惠的营利事业,於办理结算申报时应依规定格式正确填报可加成减除的薪资支出,并留意免计入员工薪资所得的伙食费不得列入加成减除,以免申报错误遭调整补税。 https://www.focpa.url.tw/hot_541250.html 中小企业增雇员工享租税优惠,免计入员工薪资所得的伙食费不能列入加成减除 2026-10-25 2027-1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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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公司在民国106年销售一批货物给乙公司,乙公司在107年时以产品有瑕疵为由,将该批货物退回给甲公司,则该笔销货退回金额应认列在哪一个年度?

财政部高雄国税局凤山分局表示,依据营利事业所得税查核准则第19条规定,销货退回已在帐簿记录冲转并依统一发票使用办法第20条规定取得凭证或有其他确实证据证明销货退回事实者,应予认定。

该分局特别提醒,营利事业销售货物后,客户如以产品有瑕疵等原因退货,该营利事业除应取得客户出具「销货退回、进货退出或折让证明单」等相关文据外,并应将该销货退回列报为「实际退回年度」之营业收入减项。就本案而言,甲公司虽然在106年度销货,但销货退回是发生在107年度,故该笔销货退回金额须列为107年度营业收入减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