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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人注销税籍登记后,营业税溢付税额得否申请退还并加计利息?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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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和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105 台北市松山区复兴北路33-1号10楼
营利事业申报受托代收转付款项,如无法证明代收转付间无差额,或取得的凭证买受人未载明是委托人者,其所收款项应列营业收入。 财政部高雄国税局表示,依营利事业所得税查核准则第18条之2规定,营利事业受托代收转付款项,於收取转付之间无差额,其转付款项取得之凭证买受人载明为委托人者,得以该凭证交付委托人,免另开立统一发票,并免列入销售额。前项未取得原始凭证(或影本),或已取得而未依规定保存者,除能证明代收转付属实,准予认定外,其所收款项应列为营业收入处理,并依同业利润标准核计其所得额。 该局举例说明,A公司承包B公司设备安装工程,另收取购买设备款500万元,该笔款项於该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书申报在损益及税额计算表之营业收入调节说明84栏代收款。A公司主张该购买设备款系受B公司委托代收转付予C公司,惟无法提示佐证资料,依前揭查核准则规定,其所收取购买设备款500万元应列为营业收入。 http://www.focpa.url.tw/hot_485999.html 营利事业受托代收转付款项,是否应列入收入课税 2024-02-29 2025-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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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高雄国税局冈山稽徵所表示,该辖营业人去电询问,公司办理解散注销税籍登记后,溢付之营业税额可否申请退还?退还时应否加计利息?

该所说明,「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视为销售货物:......二、营业人解散或废止营业时所余存之货物,或将货物抵偿债务、分配与股东或出资人者。」「营业人申报之左列溢付税额,应由主管稽徵机关查明后退还之:......三、因合并、转让、解散或废止申请注销登记者,其溢付之营业税。」分别为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第3条第3项第2款及同法第39条第1项第3款所明定,营业人注销税籍登记后应自行依上开规定检视是否有视为销售货物需开立统一发票及申报营业税情事,并依所得税法第75条规定办理营利事业所得税清、决算申报后,若有溢付税额得申请退还,经稽徵机关查明后核实退还。至稽徵机关退还溢付税额应否加计利息部分,依财政部89年10月27日台税二发第0890457612号函释,营业税溢付税额系属税制规划流程之一环,与税捐稽徵法第28条规定因适用法令错误或计算错误而发生之溢缴税款有别,尚无加计利息退还之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