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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人注销税籍登记后,营业税溢付税额得否申请退还并加计利息?4
建和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105 台北市松山区复兴北路33-1号10楼
财政部高雄国税局表示,因受严重特殊传染性肺炎疫情影响或因客观事实发生财务困难,致111年度所得税结算申报应自行缴纳税款有困难者,可於结算申报截止日前申请延期或分期缴纳。 该局说明,民众倘受疫情影响不能於规定缴纳期间一次缴清税捐者,依税捐稽徵法第26条及「税捐稽徵机关受理纳税义务人因严重特殊传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影响申请延期或分期缴纳税捐审核原则」规定,纳税义务人得於严重特殊传染性肺炎防治及纾困振兴特别条例施行期间(至112年6月30日)申请延期或分期缴纳,延期最长1年或分期最长3年(每期1个月)。此外,纳税义务人如不符合上项规定,但因客观事实发生财务困难而无法一次缴清应纳所得税者,依税捐稽徵法第26条之1及「纳税义务人申请加计利息分期缴纳税捐办法」规定,得於规定纳税期限内,向税捐稽徵机关申请加计利息分期缴纳,核准加计利息分期缴纳之期数(每期1个月),最多36期,可兼顾实情,避免逾期缴纳需加徵滞纳金或遭移送强制执行。 该局特别提醒,民众於结算申报期限截止日前,可透过所得税电子结算申报系统或税额试算服务线上登录系统连结财政部税务入口网或直接至税务入口网(http://www.etax.nat.gov.tw)线上申办,或至税务入口网下载申请延期或分期缴纳税捐申请书表邮寄及临柜向户籍所在地税捐稽徵机关申请。 http://www.focpa.url.tw/hot_459730.html 今年所得税结算申报受疫情影响或发生财务困难,得申请延期或分期缴纳渡难关! 2023-05-03 2024-0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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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高雄国税局冈山稽徵所表示,该辖营业人去电询问,公司办理解散注销税籍登记后,溢付之营业税额可否申请退还?退还时应否加计利息?

该所说明,「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视为销售货物:......二、营业人解散或废止营业时所余存之货物,或将货物抵偿债务、分配与股东或出资人者。」「营业人申报之左列溢付税额,应由主管稽徵机关查明后退还之:......三、因合并、转让、解散或废止申请注销登记者,其溢付之营业税。」分别为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第3条第3项第2款及同法第39条第1项第3款所明定,营业人注销税籍登记后应自行依上开规定检视是否有视为销售货物需开立统一发票及申报营业税情事,并依所得税法第75条规定办理营利事业所得税清、决算申报后,若有溢付税额得申请退还,经稽徵机关查明后核实退还。至稽徵机关退还溢付税额应否加计利息部分,依财政部89年10月27日台税二发第0890457612号函释,营业税溢付税额系属税制规划流程之一环,与税捐稽徵法第28条规定因适用法令错误或计算错误而发生之溢缴税款有别,尚无加计利息退还之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