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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人注销税籍登记后,营业税溢付税额得否申请退还并加计利息?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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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和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105 台北市松山区复兴北路33-1号10楼
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营业人如因销售货物或劳务衍生收取之赔偿款或违约金,属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以下简称营业税法)课税范围,应依规定开立统一发票并报缴营业税。 该局说明,依营业税法第1条及第16条第1项规定,在中华民国境内销售货物或劳务及进口货物,均应依法课徵营业税;而营业人销售货物或劳务之销售额,为营业人销售货物或劳务所收取之全部代价,包括营业人在货物或劳务之价额外收取之一切费用。因此,营业人收取之赔偿款或违约金,应否开立统一发票并报缴营业税,应视是否因销售货物或劳务产生而定,倘因销售货物或劳务而收取,应依规定开立统一发票,并报缴营业税。反之,该赔偿款或违约金如非因销售货物或劳务而收取,则非属营业税课税范围。 该局举例说明,甲公司出租房屋租金收入新台币(下同)60,000元,因承租人延迟支付租金而遭加收违约金30,000元,该违约金系因出租房屋而收取,属销售额范围,应依规定开立统一发票并报缴营业税。惟甲公司仅开立租金收入销售额57,143元及营业税额2,857元之统一发票,经该局以其漏报违约金销售额28,571元,核定补徵营业税额1,429元并处以罚锾。 该局提醒,营业人如有因销售行为而收取之赔偿款或违约金,系属营业税课税范围,应依规定开立统一发票并报缴营业税,若有涉及漏报销售额等违章情形,凡在未经检举,未经税捐稽徵机关或财政部指定之调查人员进行调查前,依税捐稽徵法第48条之1规定自动补报及补缴所漏税额者,可加息免罚。 https://www.focpa.url.tw/hot_526105.html 营业人因销售货物或劳务收取赔偿款或违约金应开立统一发票并报缴营业税 2025-11-18 2026-1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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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高雄国税局冈山稽徵所表示,该辖营业人去电询问,公司办理解散注销税籍登记后,溢付之营业税额可否申请退还?退还时应否加计利息?

该所说明,「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视为销售货物:......二、营业人解散或废止营业时所余存之货物,或将货物抵偿债务、分配与股东或出资人者。」「营业人申报之左列溢付税额,应由主管稽徵机关查明后退还之:......三、因合并、转让、解散或废止申请注销登记者,其溢付之营业税。」分别为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第3条第3项第2款及同法第39条第1项第3款所明定,营业人注销税籍登记后应自行依上开规定检视是否有视为销售货物需开立统一发票及申报营业税情事,并依所得税法第75条规定办理营利事业所得税清、决算申报后,若有溢付税额得申请退还,经稽徵机关查明后核实退还。至稽徵机关退还溢付税额应否加计利息部分,依财政部89年10月27日台税二发第0890457612号函释,营业税溢付税额系属税制规划流程之一环,与税捐稽徵法第28条规定因适用法令错误或计算错误而发生之溢缴税款有别,尚无加计利息退还之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