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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利事业被查获有短漏报所得及税额超过一定标准,无法适用盈亏互抵10年之规定。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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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和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105 台北市松山区复兴北路33-1号10楼
营利事业申报受托代收转付款项,如无法证明代收转付间无差额,或取得的凭证买受人未载明是委托人者,其所收款项应列营业收入。 财政部高雄国税局表示,依营利事业所得税查核准则第18条之2规定,营利事业受托代收转付款项,於收取转付之间无差额,其转付款项取得之凭证买受人载明为委托人者,得以该凭证交付委托人,免另开立统一发票,并免列入销售额。前项未取得原始凭证(或影本),或已取得而未依规定保存者,除能证明代收转付属实,准予认定外,其所收款项应列为营业收入处理,并依同业利润标准核计其所得额。 该局举例说明,A公司承包B公司设备安装工程,另收取购买设备款500万元,该笔款项於该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书申报在损益及税额计算表之营业收入调节说明84栏代收款。A公司主张该购买设备款系受B公司委托代收转付予C公司,惟无法提示佐证资料,依前揭查核准则规定,其所收取购买设备款500万元应列为营业收入。 http://www.focpa.url.tw/hot_485999.html 营利事业受托代收转付款项,是否应列入收入课税 2024-02-29 2025-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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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高雄国税局表示:依据所得税法第39条规定,公司组织营利事业如符合「会计帐册簿据完备」、「亏损及申报年度均使用蓝色申报书或经会计师查核签证」及「如期申报」等要件,可将国税局核定的前10年内各期亏损,自本年度纯益额中扣除后,再行核课。

该局提醒,若营利事业短漏报所得额及税额超过「情节轻微」之标准,将不符合「会计帐册簿据完备」之要件,无法适用盈亏互抵之规定。前述「情节轻微」标准,依财政部函释,是指营利事业经稽徵机关查获短漏所得税税额不超过新台币(下同)10万元,或短漏报课税所得额占全年所得额比率不超过5%,且非以诈术或其他不正当方法逃漏税捐者。

该局进一步举例说明,甲公司106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经会计师查核签证申报全年所得额200万元,扣除102年度亏损数150万元,申报课税所得额为50万元。但后来被稽徵机关查获106年度短漏报所得额100万元,占全年所得额比率33.33%(100万元/200万+100万元),短漏税额17万元,因不符合前述短漏报情节轻微之标准,无法适用盈亏互抵之规定,故核定课税所得额为30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