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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利事业被查获有短漏报所得及税额超过一定标准,无法适用盈亏互抵10年之规定。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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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和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105 台北市松山区复兴北路33-1号10楼
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营业人如因销售货物或劳务衍生收取之赔偿款或违约金,属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以下简称营业税法)课税范围,应依规定开立统一发票并报缴营业税。 该局说明,依营业税法第1条及第16条第1项规定,在中华民国境内销售货物或劳务及进口货物,均应依法课徵营业税;而营业人销售货物或劳务之销售额,为营业人销售货物或劳务所收取之全部代价,包括营业人在货物或劳务之价额外收取之一切费用。因此,营业人收取之赔偿款或违约金,应否开立统一发票并报缴营业税,应视是否因销售货物或劳务产生而定,倘因销售货物或劳务而收取,应依规定开立统一发票,并报缴营业税。反之,该赔偿款或违约金如非因销售货物或劳务而收取,则非属营业税课税范围。 该局举例说明,甲公司出租房屋租金收入新台币(下同)60,000元,因承租人延迟支付租金而遭加收违约金30,000元,该违约金系因出租房屋而收取,属销售额范围,应依规定开立统一发票并报缴营业税。惟甲公司仅开立租金收入销售额57,143元及营业税额2,857元之统一发票,经该局以其漏报违约金销售额28,571元,核定补徵营业税额1,429元并处以罚锾。 该局提醒,营业人如有因销售行为而收取之赔偿款或违约金,系属营业税课税范围,应依规定开立统一发票并报缴营业税,若有涉及漏报销售额等违章情形,凡在未经检举,未经税捐稽徵机关或财政部指定之调查人员进行调查前,依税捐稽徵法第48条之1规定自动补报及补缴所漏税额者,可加息免罚。 https://www.focpa.url.tw/hot_526105.html 营业人因销售货物或劳务收取赔偿款或违约金应开立统一发票并报缴营业税 2025-11-18 2026-1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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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高雄国税局表示:依据所得税法第39条规定,公司组织营利事业如符合「会计帐册簿据完备」、「亏损及申报年度均使用蓝色申报书或经会计师查核签证」及「如期申报」等要件,可将国税局核定的前10年内各期亏损,自本年度纯益额中扣除后,再行核课。

该局提醒,若营利事业短漏报所得额及税额超过「情节轻微」之标准,将不符合「会计帐册簿据完备」之要件,无法适用盈亏互抵之规定。前述「情节轻微」标准,依财政部函释,是指营利事业经稽徵机关查获短漏所得税税额不超过新台币(下同)10万元,或短漏报课税所得额占全年所得额比率不超过5%,且非以诈术或其他不正当方法逃漏税捐者。

该局进一步举例说明,甲公司106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经会计师查核签证申报全年所得额200万元,扣除102年度亏损数150万元,申报课税所得额为50万元。但后来被稽徵机关查获106年度短漏报所得额100万元,占全年所得额比率33.33%(100万元/200万+100万元),短漏税额17万元,因不符合前述短漏报情节轻微之标准,无法适用盈亏互抵之规定,故核定课税所得额为30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