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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利事业被查获有短漏报所得及税额超过一定标准,无法适用盈亏互抵10年之规定。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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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和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105 台北市松山区复兴北路33-1号10楼
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营业人销货附送之赠品或举办抽奖赠送奖品,除应设帐记载外,可免开立统一发票。 该局说明,营业人以其产制、进口或购买之货物无偿移转他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第3条第3项第1款后段规定,应视为销售货物开立统一发票。惟当此无偿移转之货物系属供本业及附属业务使用之赠送样品、办理抽奖赠送奖品、销货附送赠品、及依合约规定售后服务免费换修零件者,营业人如依视为销售规定开立统一发票给自己,於申报销项税额之同时,又可同额申报进项税额,为简化作业,除应设帐记载外,可免开立统一发票。 该局举例说明,甲寝具公司为促销商品举办年终回馈,消费者购买双人床包四件组即赠送枕头套1组,甲公司赠送枕头套给消费者时,因随货附赠属供本业及附属业务使用,依上开说明应设帐记载,可免开立统一发票。惟若甲公司将购买作为赠品使用之货物转供自用或无偿移转他人所有,则应视为销售按时价开立统一发票,并报缴营业税。 该局呼吁,请营业人自行检视,如有将赠品转供自用或无偿移转他人所有,而未依规定开立统一发票并报缴营业税者,只要在未经检举、未经税捐稽徵机关或财政部指定之调查人员进行调查前,自动向所辖稽徵机关补报及补缴所漏税款,可依税捐稽徵法第48条之1规定,加计利息免予处罚。 http://www.focpa.url.tw/hot_478523.html 营业人销货附送之赠品或举办抽奖赠送奖品免开立统一发票 2023-12-06 2024-1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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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高雄国税局表示:依据所得税法第39条规定,公司组织营利事业如符合「会计帐册簿据完备」、「亏损及申报年度均使用蓝色申报书或经会计师查核签证」及「如期申报」等要件,可将国税局核定的前10年内各期亏损,自本年度纯益额中扣除后,再行核课。

该局提醒,若营利事业短漏报所得额及税额超过「情节轻微」之标准,将不符合「会计帐册簿据完备」之要件,无法适用盈亏互抵之规定。前述「情节轻微」标准,依财政部函释,是指营利事业经稽徵机关查获短漏所得税税额不超过新台币(下同)10万元,或短漏报课税所得额占全年所得额比率不超过5%,且非以诈术或其他不正当方法逃漏税捐者。

该局进一步举例说明,甲公司106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经会计师查核签证申报全年所得额200万元,扣除102年度亏损数150万元,申报课税所得额为50万元。但后来被稽徵机关查获106年度短漏报所得额100万元,占全年所得额比率33.33%(100万元/200万+100万元),短漏税额17万元,因不符合前述短漏报情节轻微之标准,无法适用盈亏互抵之规定,故核定课税所得额为30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