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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利事业被查获有短漏报所得及税额超过一定标准,无法适用盈亏互抵10年之规定。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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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和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105 台北市松山区复兴北路33-1号10楼
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迩来接获营业人询问,公司为扩展业务招待客户所支付之旅费、住宿费或馈赠礼品等费用,是否可持相关统一发票申报扣抵营业税销项税额。 该局说明,依据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下称营业税法)第19条第1项第3款规定,交际应酬用之货物或劳务,其进项税额不得扣抵销项税额。公司招待客户所支付之旅费、住宿费或馈赠礼品,皆属於交际应酬费用,其支付时所负担之进项税额,不得申报扣抵销项税额。 该局举例说明,甲公司为争取订单,招待乙客户住宿、旅游一并参观甲公司工厂,并向饭店业者支付住宿费用及购买伴手礼费用计新台币(下同)105,000元(含税)。甲公司虽取得相关业者开立之三联式统一发票,惟因前揭费用属交际应酬性质,故前开发票所载之进项税额合计5,000元(105,000/1.05×0.05)不得列入申报扣抵销项税额。若营业人误将此类凭证申报扣抵,经稽徵机关查获后,除依营业税法第51条第1项第5款规定补徵税额外,并按所漏税额处5倍以下罚锾。 该局呼吁,营业人常误认因推广业务所产生之支出,已取得载有统一编号之发票即可列为进项税额申报扣抵销项税额,致发生虚报进项税额情形。营业人如发现后,在未经检举、未经税捐稽徵机关或财政部指定之调查人员进行调查前,自动向所在地国税局分局、稽徵所或服务处补报并补缴所漏税款者,得依税捐稽徵法第48条之1规定,加计利息免予处罚。 https://www.focpa.url.tw/hot_536940.html 招待客户支付之旅费、住宿费及礼品所取得之统一发票其进项税额不得申报扣抵销项税额 2026-07-20 2027-0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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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高雄国税局表示:依据所得税法第39条规定,公司组织营利事业如符合「会计帐册簿据完备」、「亏损及申报年度均使用蓝色申报书或经会计师查核签证」及「如期申报」等要件,可将国税局核定的前10年内各期亏损,自本年度纯益额中扣除后,再行核课。

该局提醒,若营利事业短漏报所得额及税额超过「情节轻微」之标准,将不符合「会计帐册簿据完备」之要件,无法适用盈亏互抵之规定。前述「情节轻微」标准,依财政部函释,是指营利事业经稽徵机关查获短漏所得税税额不超过新台币(下同)10万元,或短漏报课税所得额占全年所得额比率不超过5%,且非以诈术或其他不正当方法逃漏税捐者。

该局进一步举例说明,甲公司106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经会计师查核签证申报全年所得额200万元,扣除102年度亏损数150万元,申报课税所得额为50万元。但后来被稽徵机关查获106年度短漏报所得额100万元,占全年所得额比率33.33%(100万元/200万+100万元),短漏税额17万元,因不符合前述短漏报情节轻微之标准,无法适用盈亏互抵之规定,故核定课税所得额为30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