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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利事业被查获有短漏报所得及税额超过一定标准,无法适用盈亏互抵10年之规定。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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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和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105 台北市松山区复兴北路33-1号10楼
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营业人当期销项税额扣抵进项税额后之余额,为当期之应纳或溢付税额,因此不论有无销售额均应申报,其有溢付税额时始可留抵或退还。 该局说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第35条第1项规定,营业人除本法另有规定外,不论有无销售额,应以每2月为1期,於次期开始15日内,填具规定格式之申报书,检附退抵税款及其他有关文件,向主管稽徵机关申报销售额、应纳或溢付营业税额。其有应纳税额者,应先向公库缴纳后,再行申报。 该局举例说明,甲公司115年1至2月因销售额为0元,漏未於法定申报期限内(因本期申报期间末日3月15日适逢例假日,申报期限顺延至次一工作日,即3月16日)申报销售额与应纳税额,迟至同年4月10日始补办理申报,已逾法定申报期限,虽无应纳税额,惟仍须加徵滞报金新台币(下同)1,200元;甲公司倘迟至同年4月16日始补办理申报者,因已逾申报期限30日,则须加徵怠报金3,000元。 该局提醒,营业人纵当期无销售额,仍应依限申报销售额及统一发票明细表,以免逾期受罚。 https://www.focpa.url.tw/hot_534258.html 营业人不论有无销售额,均应按期申报销售额与营业税额 2026-05-21 2027-0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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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高雄国税局表示:依据所得税法第39条规定,公司组织营利事业如符合「会计帐册簿据完备」、「亏损及申报年度均使用蓝色申报书或经会计师查核签证」及「如期申报」等要件,可将国税局核定的前10年内各期亏损,自本年度纯益额中扣除后,再行核课。

该局提醒,若营利事业短漏报所得额及税额超过「情节轻微」之标准,将不符合「会计帐册簿据完备」之要件,无法适用盈亏互抵之规定。前述「情节轻微」标准,依财政部函释,是指营利事业经稽徵机关查获短漏所得税税额不超过新台币(下同)10万元,或短漏报课税所得额占全年所得额比率不超过5%,且非以诈术或其他不正当方法逃漏税捐者。

该局进一步举例说明,甲公司106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经会计师查核签证申报全年所得额200万元,扣除102年度亏损数150万元,申报课税所得额为50万元。但后来被稽徵机关查获106年度短漏报所得额100万元,占全年所得额比率33.33%(100万元/200万+100万元),短漏税额17万元,因不符合前述短漏报情节轻微之标准,无法适用盈亏互抵之规定,故核定课税所得额为30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