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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人员工出差购买之车票属载有税额之其他凭证,得扣抵销项税额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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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和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105 台北市松山区复兴北路33-1号10楼
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遗产税应纳税额在30万元以上,纳税义务人现金缴纳确有困难时,得於纳税期限内,就现金不足缴纳部分申请以遗产中公共设施保留地抵缴遗产税。 该局说明,纳税义务人申请以被继承人遗产中多笔公共设施保留地抵缴遗产税,经核准以应纳遗产税按该公共设施保留地财产价值占全部遗产总额比例计算限额抵缴者,因公共设施保留地抵缴完竣后系留待将来政府办理拨用,与其他抵税实物处分时受市场价格影响之情形不同,基於简政便民,纳税义务人得就限额抵缴之公共设施保留地中,自行择定1笔或数笔与各该笔抵缴限额合计数相当部分办理所有权移转,因抵缴笔数变少,将使管理机关易於管理,纳税义务人办理移转登记之手续亦更为简便。 该局举例说明,被继承人甲君遗产总额6,000万元,遗产税为300万元,唯一继承人乙,申请以遗产中4笔符合限额抵缴之公共设施保留地(地号:A、B、C、D)抵缴,该等土地之价值(即公告土地现值)各为60万元、120万元、180万元及300万元,经稽徵机关核定得为抵缴之限额比例各为1/100(土地公告现值60万元/遗产总额6,000万元)、2/100、3/100、5/100,合计得抵缴遗产税额为33万元,则纳税义务人可自行择定1笔土地(如:A地号)之部分持分与全部抵缴限额33万元相当部分办理所有权移转登记。 该局特别提醒,纳税义务人申请实物抵缴,务必於缴纳期限前提出申请,以免因逾期未缴,遭加徵滞纳金及利息。 https://www.focpa.url.tw/hot_527472.html 符合限额抵缴遗产税之多笔公共设施保留地,可於总限额范围内择定单笔或数笔抵缴 2025-12-12 2026-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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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营业人之员工因出差购买车票,可凭票根影本申报扣抵销项税额。

  该局说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以下简称营业税法)第33条规定,营业人以进项税额扣抵销项税额者,应具有载明其名称、地址及统一编号之统一发票或其他经财政部核定载有营业税额之凭证。另依同法施行细则第38条第1项第10款规定,员工出差购买火车票、客运票、高铁票、船舶票、飞机票等,应凭运输事业开立之火(汽)车、高铁、船舶、飞机等收据或票根之影本以申报扣抵销项税额。

  该局进一步说明,依统一发票使用办法第4条第3款规定,计程车业及其他交通运输事业客票收入得免开立统一发票。营业人如因员工出差搭乘大众运输工具,可按票根上之定价,自行依下列公式计算营业税额:营业税额=票价金额÷(1+5%)×5%,尾数不满1元者,按4舍5入计算,并入该期营业人销售额与税额申报书进项之「载有税额之其他凭证」项目计算得扣抵进项税额。

  该局提醒,营业人取得车票票根作为进项凭证,应确属员工因业务出差性质始得申报扣抵;如有营业税法第19条第1项各款情事者(例如:补助员工旅游等),不得申报扣抵销项税额,如因一时不察将不得扣抵进项凭证申报扣抵者,於经人检举、税捐稽徵机关或财政部指定之调查人员进行调查前自动补报、补缴所漏税款并加计利息者,可免予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