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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人员工出差购买之车票属载有税额之其他凭证,得扣抵销项税额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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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和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105 台北市松山区复兴北路33-1号10楼
营利事业承包工程应於完工时计算工程损益,而完工日期之认定,营利事业所得税查核准则已有明确规定,不得自行任意选择列报的年度。财政部南区国税局表示,依营利事业所得税查核准则第24条第4项规定,营利事业承包工程之完工,系指实际完工而言,实际完工日期之认定,应以承造工程实际完成交由委建人受领之日期为准,如上揭日期无法查考时,其属承造建筑物工程者,应以主管机关核发使用执照日期为准,其属承造非建筑物之工程者,应以委建人验收日期为准。该局举例说明,甲公司为营造业,111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列报承揽兴建乙公司厂房为未完工程,惟依该局搜集资料显示,乙公司厂房已於111年10 月取得主管机关所核发之使用执照,虽然甲公司主张该工程於112年7月始完成验收,但未能提供实际交付乙公司使用之证明文据,且乙公司出具之验收证明单亦记载竣工日期为111年10月,该局乃依上开规定以主管机关核发使用执照日期,即111年10月认定为实际完工日期,并核定调增营业收入及课税所得。该局提醒,营利事业承包工程,有关完工日期认定,应依规定按其工程种类,取得足以认定完工日期相关事证供稽徵机关核认,以免因认列年度错误,而遭稽徵机关调整补税。 https://www.focpa.url.tw/hot_508425.html 营利事业承包工程不得任意选择损益认列年度 2025-01-07 2026-0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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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营业人之员工因出差购买车票,可凭票根影本申报扣抵销项税额。

  该局说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以下简称营业税法)第33条规定,营业人以进项税额扣抵销项税额者,应具有载明其名称、地址及统一编号之统一发票或其他经财政部核定载有营业税额之凭证。另依同法施行细则第38条第1项第10款规定,员工出差购买火车票、客运票、高铁票、船舶票、飞机票等,应凭运输事业开立之火(汽)车、高铁、船舶、飞机等收据或票根之影本以申报扣抵销项税额。

  该局进一步说明,依统一发票使用办法第4条第3款规定,计程车业及其他交通运输事业客票收入得免开立统一发票。营业人如因员工出差搭乘大众运输工具,可按票根上之定价,自行依下列公式计算营业税额:营业税额=票价金额÷(1+5%)×5%,尾数不满1元者,按4舍5入计算,并入该期营业人销售额与税额申报书进项之「载有税额之其他凭证」项目计算得扣抵进项税额。

  该局提醒,营业人取得车票票根作为进项凭证,应确属员工因业务出差性质始得申报扣抵;如有营业税法第19条第1项各款情事者(例如:补助员工旅游等),不得申报扣抵销项税额,如因一时不察将不得扣抵进项凭证申报扣抵者,於经人检举、税捐稽徵机关或财政部指定之调查人员进行调查前自动补报、补缴所漏税款并加计利息者,可免予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