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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人员工出差购买之车票属载有税额之其他凭证,得扣抵销项税额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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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和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105 台北市松山区复兴北路33-1号10楼
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营利事业因债务人无力清偿,经双方和解,而放弃部分债权,该无法收回之债权,如取得调解委员会调解证明并经法院审查核定,可於法院核定年度列报呆帐损失。 该局说明,依营利事业所得税查核准则第94条第7款规定,属和解而无法收回债权,若要认列呆帐损失,必须取得相关证明文件,若属法院和解,包括破产前法院之和解或诉讼上之和解,应有法院之和解笔录或裁定书。又依乡镇市调解条例第27条规定,经乡镇市区调解委员会调解成立,并经法院核定后,与民事确定判决同一之效力。因此营利事业若经调解委员会调解并经法院核定,致债权之一部或全部不能收回时,可视为实际发生呆帐损失。 该局进一步说明,呆帐损失的列报年度,应以法院核定年度为准,而非以调解成立年度为准。嗣后如有收回原已列报呆帐损失的债权,则应於收回年度列为其他收入课税。 该局举例说明,甲公司销售货物给乙公司,产生应收帐款1,000万元,由於乙公司财务困难无力全数清偿,双方於113年间经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和解,约定乙公司偿还600万元,免除其余400万元债务。嗣调解委员会於113年12月23日将调解书及卷证送请管辖法院审查,法院於114年1月7日核定。由於法院系於114年度核定,因此甲公司应於114年度列报呆帐损失400万元,而非113年度。惟甲公司办理113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时,列报呆帐损失400万元,因与前揭规定未符,该局予以剔除,并补徵税额80万元(400万元×税率20%)。 该局提醒,营利事业因和解而发生呆帐损失时,除应备妥相关证明文件外,务必确认法院核定年度,并於正确年度列报呆帐损失,以免因列报年度错误,遭稽徵机关调整补税。 https://www.focpa.url.tw/hot_538808.html 营利事业如有属和解放弃部分债权,可於取得调解证明并经法院核定之年度列报呆帐损失 2026-08-27 2027-0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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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营业人之员工因出差购买车票,可凭票根影本申报扣抵销项税额。

  该局说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以下简称营业税法)第33条规定,营业人以进项税额扣抵销项税额者,应具有载明其名称、地址及统一编号之统一发票或其他经财政部核定载有营业税额之凭证。另依同法施行细则第38条第1项第10款规定,员工出差购买火车票、客运票、高铁票、船舶票、飞机票等,应凭运输事业开立之火(汽)车、高铁、船舶、飞机等收据或票根之影本以申报扣抵销项税额。

  该局进一步说明,依统一发票使用办法第4条第3款规定,计程车业及其他交通运输事业客票收入得免开立统一发票。营业人如因员工出差搭乘大众运输工具,可按票根上之定价,自行依下列公式计算营业税额:营业税额=票价金额÷(1+5%)×5%,尾数不满1元者,按4舍5入计算,并入该期营业人销售额与税额申报书进项之「载有税额之其他凭证」项目计算得扣抵进项税额。

  该局提醒,营业人取得车票票根作为进项凭证,应确属员工因业务出差性质始得申报扣抵;如有营业税法第19条第1项各款情事者(例如:补助员工旅游等),不得申报扣抵销项税额,如因一时不察将不得扣抵进项凭证申报扣抵者,於经人检举、税捐稽徵机关或财政部指定之调查人员进行调查前自动补报、补缴所漏税款并加计利息者,可免予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