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最新资讯 > 税务新闻 > 营业人员工出差购买之车票属载有税额之其他凭证,得扣抵销项税额 2019-07-30
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营业人之员工因出差购买车票,可凭票根影本申报扣抵销项税额。
该局说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以下简称营业税法)第33条规定,营业人以进项税额扣抵销项税额者,应具有载明其名称、地址及统一编号之统一发票或其他经财政部核定载有营业税额之凭证。另依同法施行细则第38条第1项第10款规定,员工出差购买火车票、客运票、高铁票、船舶票、飞机票等,应凭运输事业开立之火(汽)车、高铁、船舶、飞机等收据或票根之影本以申报扣抵销项税额。
该局进一步说明,依统一发票使用办法第4条第3款规定,计程车业及其他交通运输事业客票收入得免开立统一发票。营业人如因员工出差搭乘大众运输工具,可按票根上之定价,自行依下列公式计算营业税额:营业税额=票价金额÷(1+5%)×5%,尾数不满1元者,按4舍5入计算,并入该期营业人销售额与税额申报书进项之「载有税额之其他凭证」项目计算得扣抵进项税额。
该局提醒,营业人取得车票票根作为进项凭证,应确属员工因业务出差性质始得申报扣抵;如有营业税法第19条第1项各款情事者(例如:补助员工旅游等),不得申报扣抵销项税额,如因一时不察将不得扣抵进项凭证申报扣抵者,於经人检举、税捐稽徵机关或财政部指定之调查人员进行调查前自动补报、补缴所漏税款并加计利息者,可免予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