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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人員工出差購買之車票屬載有稅額之其他憑證,得扣抵銷項稅額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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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和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105 台北市松山區復興北路33-1號10樓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舉辦全體員工均可參加之員工旅遊所支付之費用,不論是否已依法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均免視為員工之所得;但如以現金定額補貼或僅招待特定員工旅遊,則應併計受補貼或受招待員工之所得課稅。 該局說明,依財政部83年9月7日台財稅第831608021號函規定,營利事業如以現金定額補貼或僅招待特定員工旅遊所支付之費用,屬對員工之補助,若已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者,應認屬各該員工之其他所得,並由該職工福利委員會向所轄稅捐稽徵機關申報免扣繳憑單;至補助金額超過職工福利金動支標準部分,確由營利事業負擔者,或未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者,營利事業應合併員工薪資所得扣繳所得稅。 該局舉例,甲公司未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於114年10月舉辦員工國外旅遊,針對114年上半年度業績達成率高於責任目標10%以上之員工,補助旅遊費用1萬元,則甲公司對符合特定條件員工給予之補助,應併計員工之薪資所得扣繳所得稅。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等組織舉辦員工旅遊所支付之費用,請留意前述規定,如有應視為員工之其他所得或薪資所得情形,扣繳單位應依規定申報扣(免)繳憑單。 https://www.focpa.url.tw/hot_531737.html 營利事業員工旅遊補助費用,應留意是否併計員工薪資所得扣繳所得稅 2026-03-24 2027-0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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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之員工因出差購買車票,可憑票根影本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該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33條規定,營業人以進項稅額扣抵銷項稅額者,應具有載明其名稱、地址及統一編號之統一發票或其他經財政部核定載有營業稅額之憑證。另依同法施行細則第38條第1項第10款規定,員工出差購買火車票、客運票、高鐵票、船舶票、飛機票等,應憑運輸事業開立之火(汽)車、高鐵、船舶、飛機等收據或票根之影本以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4條第3款規定,計程車業及其他交通運輸事業客票收入得免開立統一發票。營業人如因員工出差搭乘大眾運輸工具,可按票根上之定價,自行依下列公式計算營業稅額:營業稅額=票價金額÷(1+5﹪)×5﹪,尾數不滿1元者,按4捨5入計算,併入該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進項之「載有稅額之其他憑證」項目計算得扣抵進項稅額。

  該局提醒,營業人取得車票票根作為進項憑證,應確屬員工因業務出差性質始得申報扣抵;如有營業稅法第19條第1項各款情事者(例如:補助員工旅遊等),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如因一時不察將不得扣抵進項憑證申報扣抵者,於經人檢舉、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補報、補繳所漏稅款並加計利息者,可免予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