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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被查獲有短漏報所得及稅額超過一定標準,無法適用盈虧互抵10年之規定。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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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和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105 台北市松山區復興北路33-1號10樓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當期銷項稅額扣抵進項稅額後之餘額,為當期之應納或溢付稅額,因此不論有無銷售額均應申報,其有溢付稅額時始可留抵或退還。 該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5條第1項規定,營業人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不論有無銷售額,應以每2月為1期,於次期開始15日內,填具規定格式之申報書,檢附退抵稅款及其他有關文件,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其有應納稅額者,應先向公庫繳納後,再行申報。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15年1至2月因銷售額為0元,漏未於法定申報期限內(因本期申報期間末日3月15日適逢例假日,申報期限順延至次一工作日,即3月16日)申報銷售額與應納稅額,遲至同年4月10日始補辦理申報,已逾法定申報期限,雖無應納稅額,惟仍須加徵滯報金新臺幣(下同)1,200元;甲公司倘遲至同年4月16日始補辦理申報者,因已逾申報期限30日,則須加徵怠報金3,000元。 該局提醒,營業人縱當期無銷售額,仍應依限申報銷售額及統一發票明細表,以免逾期受罰。 https://www.focpa.url.tw/hot_534258.html 營業人不論有無銷售額,均應按期申報銷售額與營業稅額 2026-05-21 2027-0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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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依據所得稅法第39條規定,公司組織營利事業如符合「會計帳冊簿據完備」、「虧損及申報年度均使用藍色申報書或經會計師查核簽證」及「如期申報」等要件,可將國稅局核定的前10年內各期虧損,自本年度純益額中扣除後,再行核課。

該局提醒,若營利事業短漏報所得額及稅額超過「情節輕微」之標準,將不符合「會計帳冊簿據完備」之要件,無法適用盈虧互抵之規定。前述「情節輕微」標準,依財政部函釋,是指營利事業經稽徵機關查獲短漏所得稅稅額不超過新臺幣(下同)10萬元,或短漏報課稅所得額占全年所得額比率不超過5%,且非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

該局進一步舉例說明,甲公司106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經會計師查核簽證申報全年所得額200萬元,扣除102年度虧損數150萬元,申報課稅所得額為50萬元。但後來被稽徵機關查獲106年度短漏報所得額100萬元,占全年所得額比率33.33%(100萬元/200萬+100萬元),短漏稅額17萬元,因不符合前述短漏報情節輕微之標準,無法適用盈虧互抵之規定,故核定課稅所得額為30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