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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被查獲有短漏報所得及稅額超過一定標準,無法適用盈虧互抵10年之規定。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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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和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105 台北市松山區復興北路33-1號10樓
營利事業申報受託代收轉付款項,如無法證明代收轉付間無差額,或取得的憑證買受人未載明是委託人者,其所收款項應列營業收入。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18條之2規定,營利事業受託代收轉付款項,於收取轉付之間無差額,其轉付款項取得之憑證買受人載明為委託人者,得以該憑證交付委託人,免另開立統一發票,並免列入銷售額。前項未取得原始憑證(或影本),或已取得而未依規定保存者,除能證明代收轉付屬實,准予認定外,其所收款項應列為營業收入處理,並依同業利潤標準核計其所得額。 該局舉例說明,A公司承包B公司設備安裝工程,另收取購買設備款500萬元,該筆款項於該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申報在損益及稅額計算表之營業收入調節說明84欄代收款。A公司主張該購買設備款係受B公司委託代收轉付予C公司,惟無法提示佐證資料,依前揭查核準則規定,其所收取購買設備款500萬元應列為營業收入。 http://www.focpa.url.tw/hot_485999.html 營利事業受託代收轉付款項,是否應列入收入課稅 2024-02-29 2025-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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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依據所得稅法第39條規定,公司組織營利事業如符合「會計帳冊簿據完備」、「虧損及申報年度均使用藍色申報書或經會計師查核簽證」及「如期申報」等要件,可將國稅局核定的前10年內各期虧損,自本年度純益額中扣除後,再行核課。

該局提醒,若營利事業短漏報所得額及稅額超過「情節輕微」之標準,將不符合「會計帳冊簿據完備」之要件,無法適用盈虧互抵之規定。前述「情節輕微」標準,依財政部函釋,是指營利事業經稽徵機關查獲短漏所得稅稅額不超過新臺幣(下同)10萬元,或短漏報課稅所得額占全年所得額比率不超過5%,且非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

該局進一步舉例說明,甲公司106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經會計師查核簽證申報全年所得額200萬元,扣除102年度虧損數150萬元,申報課稅所得額為50萬元。但後來被稽徵機關查獲106年度短漏報所得額100萬元,占全年所得額比率33.33%(100萬元/200萬+100萬元),短漏稅額17萬元,因不符合前述短漏報情節輕微之標準,無法適用盈虧互抵之規定,故核定課稅所得額為30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