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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被查獲有短漏報所得及稅額超過一定標準,無法適用盈虧互抵10年之規定。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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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和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105 台北市松山區復興北路33-1號10樓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遺產稅應納稅額在30萬元以上,納稅義務人繳納現金確有困難時,可申請以遺產中公共設施保留地抵繳遺產稅。但公共設施保留地可全額抵繳或按限額計算,須視被繼承人取得日期及原因等情形而定。 該局說明,依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44條規定,公共設施保留地除於劃設前已為被繼承人所有,或於劃設後因繼承移轉予被繼承人所有,且於劃設後至該次移轉前未曾以繼承以外原因移轉者,該土地得以全額抵繳外,其餘應以限額抵繳,抵繳金額上限以下列公式計算:〔公共設施保留地得抵繳遺產稅之限額=依本法計算之應納遺產稅額 ×(申請抵繳之公共設施保留地財產價值÷全部遺產總額)〕。 該局舉例,甲君於113年1月間死亡,其遺產稅經國稅局核定遺產總額為6,000萬元,應納稅額為150萬元。甲君未遺有現金或存款,亦無死亡前2年內贈與繼承人現金或存款等情形,納稅義務人申請以遺產中A公共設施保留地(A地於民國52年劃設為公共設施保留地,核定價值4,000萬元,無遭占用情事)抵繳遺產稅,其得抵繳限額之計算,依下列情形分述如下:一、倘甲君於民國80年自其父繼承取得A地,甲父於民國45年買賣取得,A地係甲父於劃設前取得,雖甲君於劃設後方因繼承取得,仍可以A地之部分持分抵繳遺產稅150萬元。二、倘甲君於80年買賣登記取得A地,因甲君係於A地劃設為公共設施保留地後方以繼承以外原因取得,故A地得抵繳上限稅額為100萬元【150萬元×(4,000萬元/6,000萬元)】。 該局呼籲,納稅義務人申請實物抵繳時,如無法取得全體繼承人同意,可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30條第7項規定,由繼承人之人數過半數及其應繼分合計過半數,或繼承人之應繼分合計逾2/3之同意,於納稅期限內提出申請,以免因逾期遭加徵滯納金及滯納利息,影響自身權益。 http://www.focpa.url.tw/hot_503960.html 以遺產中公共設施保留地抵繳遺產稅之限額計算方式 2024-11-21 2025-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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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依據所得稅法第39條規定,公司組織營利事業如符合「會計帳冊簿據完備」、「虧損及申報年度均使用藍色申報書或經會計師查核簽證」及「如期申報」等要件,可將國稅局核定的前10年內各期虧損,自本年度純益額中扣除後,再行核課。

該局提醒,若營利事業短漏報所得額及稅額超過「情節輕微」之標準,將不符合「會計帳冊簿據完備」之要件,無法適用盈虧互抵之規定。前述「情節輕微」標準,依財政部函釋,是指營利事業經稽徵機關查獲短漏所得稅稅額不超過新臺幣(下同)10萬元,或短漏報課稅所得額占全年所得額比率不超過5%,且非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

該局進一步舉例說明,甲公司106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經會計師查核簽證申報全年所得額200萬元,扣除102年度虧損數150萬元,申報課稅所得額為50萬元。但後來被稽徵機關查獲106年度短漏報所得額100萬元,占全年所得額比率33.33%(100萬元/200萬+100萬元),短漏稅額17萬元,因不符合前述短漏報情節輕微之標準,無法適用盈虧互抵之規定,故核定課稅所得額為30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