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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人註銷稅籍登記後,營業稅溢付稅額得否申請退還並加計利息?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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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和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105 台北市松山區復興北路33-1號10樓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當期銷項稅額扣抵進項稅額後之餘額,為當期之應納或溢付稅額,因此不論有無銷售額均應申報,其有溢付稅額時始可留抵或退還。 該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5條第1項規定,營業人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不論有無銷售額,應以每2月為1期,於次期開始15日內,填具規定格式之申報書,檢附退抵稅款及其他有關文件,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其有應納稅額者,應先向公庫繳納後,再行申報。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15年1至2月因銷售額為0元,漏未於法定申報期限內(因本期申報期間末日3月15日適逢例假日,申報期限順延至次一工作日,即3月16日)申報銷售額與應納稅額,遲至同年4月10日始補辦理申報,已逾法定申報期限,雖無應納稅額,惟仍須加徵滯報金新臺幣(下同)1,200元;甲公司倘遲至同年4月16日始補辦理申報者,因已逾申報期限30日,則須加徵怠報金3,000元。 該局提醒,營業人縱當期無銷售額,仍應依限申報銷售額及統一發票明細表,以免逾期受罰。 https://www.focpa.url.tw/hot_534258.html 營業人不論有無銷售額,均應按期申報銷售額與營業稅額 2026-05-21 2027-0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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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高雄國稅局岡山稽徵所表示,該轄營業人去電詢問,公司辦理解散註銷稅籍登記後,溢付之營業稅額可否申請退還?退還時應否加計利息?

該所說明,「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視為銷售貨物:......二、營業人解散或廢止營業時所餘存之貨物,或將貨物抵償債務、分配與股東或出資人者。」「營業人申報之左列溢付稅額,應由主管稽徵機關查明後退還之:......三、因合併、轉讓、解散或廢止申請註銷登記者,其溢付之營業稅。」分別為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條第3項第2款及同法第39條第1項第3款所明定,營業人註銷稅籍登記後應自行依上開規定檢視是否有視為銷售貨物需開立統一發票及申報營業稅情事,並依所得稅法第75條規定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清、決算申報後,若有溢付稅額得申請退還,經稽徵機關查明後核實退還。至稽徵機關退還溢付稅額應否加計利息部分,依財政部89年10月27日台稅二發第0890457612號函釋,營業稅溢付稅額係屬稅制規劃流程之一環,與稅捐稽徵法第28條規定因適用法令錯誤或計算錯誤而發生之溢繳稅款有別,尚無加計利息退還之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