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銷貨退回的認列年度如何判斷?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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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和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105 台北市松山區復興北路33-1號10樓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舉辦全體員工均可參加之員工旅遊所支付之費用,不論是否已依法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均免視為員工之所得;但如以現金定額補貼或僅招待特定員工旅遊,則應併計受補貼或受招待員工之所得課稅。 該局說明,依財政部83年9月7日台財稅第831608021號函規定,營利事業如以現金定額補貼或僅招待特定員工旅遊所支付之費用,屬對員工之補助,若已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者,應認屬各該員工之其他所得,並由該職工福利委員會向所轄稅捐稽徵機關申報免扣繳憑單;至補助金額超過職工福利金動支標準部分,確由營利事業負擔者,或未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者,營利事業應合併員工薪資所得扣繳所得稅。 該局舉例,甲公司未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於114年10月舉辦員工國外旅遊,針對114年上半年度業績達成率高於責任目標10%以上之員工,補助旅遊費用1萬元,則甲公司對符合特定條件員工給予之補助,應併計員工之薪資所得扣繳所得稅。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等組織舉辦員工旅遊所支付之費用,請留意前述規定,如有應視為員工之其他所得或薪資所得情形,扣繳單位應依規定申報扣(免)繳憑單。 https://www.focpa.url.tw/hot_531737.html 營利事業員工旅遊補助費用,應留意是否併計員工薪資所得扣繳所得稅 2026-03-24 2027-0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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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公司在民國106年銷售一批貨物給乙公司,乙公司在107年時以產品有瑕疵為由,將該批貨物退回給甲公司,則該筆銷貨退回金額應認列在哪一個年度?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鳳山分局表示,依據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19條規定,銷貨退回已在帳簿記錄沖轉並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20條規定取得憑證或有其他確實證據證明銷貨退回事實者,應予認定。

該分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銷售貨物後,客戶如以產品有瑕疵等原因退貨,該營利事業除應取得客戶出具「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等相關文據外,並應將該銷貨退回列報為「實際退回年度」之營業收入減項。就本案而言,甲公司雖然在106年度銷貨,但銷貨退回是發生在107年度,故該筆銷貨退回金額須列為107年度營業收入減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