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銷貨退回的認列年度如何判斷?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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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和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105 台北市松山區復興北路33-1號10樓
營利事業申報受託代收轉付款項,如無法證明代收轉付間無差額,或取得的憑證買受人未載明是委託人者,其所收款項應列營業收入。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18條之2規定,營利事業受託代收轉付款項,於收取轉付之間無差額,其轉付款項取得之憑證買受人載明為委託人者,得以該憑證交付委託人,免另開立統一發票,並免列入銷售額。前項未取得原始憑證(或影本),或已取得而未依規定保存者,除能證明代收轉付屬實,准予認定外,其所收款項應列為營業收入處理,並依同業利潤標準核計其所得額。 該局舉例說明,A公司承包B公司設備安裝工程,另收取購買設備款500萬元,該筆款項於該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申報在損益及稅額計算表之營業收入調節說明84欄代收款。A公司主張該購買設備款係受B公司委託代收轉付予C公司,惟無法提示佐證資料,依前揭查核準則規定,其所收取購買設備款500萬元應列為營業收入。 http://www.focpa.url.tw/hot_485999.html 營利事業受託代收轉付款項,是否應列入收入課稅 2024-02-29 2025-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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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公司在民國106年銷售一批貨物給乙公司,乙公司在107年時以產品有瑕疵為由,將該批貨物退回給甲公司,則該筆銷貨退回金額應認列在哪一個年度?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鳳山分局表示,依據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19條規定,銷貨退回已在帳簿記錄沖轉並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20條規定取得憑證或有其他確實證據證明銷貨退回事實者,應予認定。

該分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銷售貨物後,客戶如以產品有瑕疵等原因退貨,該營利事業除應取得客戶出具「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等相關文據外,並應將該銷貨退回列報為「實際退回年度」之營業收入減項。就本案而言,甲公司雖然在106年度銷貨,但銷貨退回是發生在107年度,故該筆銷貨退回金額須列為107年度營業收入減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