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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继承之公共设施保留地抵缴遗产税之规定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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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和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105 台北市松山区复兴北路33-1号10楼
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营利事业因债务人无力清偿,经双方和解,而放弃部分债权,该无法收回之债权,如取得调解委员会调解证明并经法院审查核定,可於法院核定年度列报呆帐损失。 该局说明,依营利事业所得税查核准则第94条第7款规定,属和解而无法收回债权,若要认列呆帐损失,必须取得相关证明文件,若属法院和解,包括破产前法院之和解或诉讼上之和解,应有法院之和解笔录或裁定书。又依乡镇市调解条例第27条规定,经乡镇市区调解委员会调解成立,并经法院核定后,与民事确定判决同一之效力。因此营利事业若经调解委员会调解并经法院核定,致债权之一部或全部不能收回时,可视为实际发生呆帐损失。 该局进一步说明,呆帐损失的列报年度,应以法院核定年度为准,而非以调解成立年度为准。嗣后如有收回原已列报呆帐损失的债权,则应於收回年度列为其他收入课税。 该局举例说明,甲公司销售货物给乙公司,产生应收帐款1,000万元,由於乙公司财务困难无力全数清偿,双方於113年间经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和解,约定乙公司偿还600万元,免除其余400万元债务。嗣调解委员会於113年12月23日将调解书及卷证送请管辖法院审查,法院於114年1月7日核定。由於法院系於114年度核定,因此甲公司应於114年度列报呆帐损失400万元,而非113年度。惟甲公司办理113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时,列报呆帐损失400万元,因与前揭规定未符,该局予以剔除,并补徵税额80万元(400万元×税率20%)。 该局提醒,营利事业因和解而发生呆帐损失时,除应备妥相关证明文件外,务必确认法院核定年度,并於正确年度列报呆帐损失,以免因列报年度错误,遭稽徵机关调整补税。 https://www.focpa.url.tw/hot_538808.html 营利事业如有属和解放弃部分债权,可於取得调解证明并经法院核定之年度列报呆帐损失 2026-08-27 2027-0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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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遗产税应纳税额在30万元以上,一次缴纳现金确有困难时,纳税义务人可申请以在我国境内之遗产税课徵标的物或纳税义务人所有易於变价及保管之实物一次抵缴。如以遗产中公共设施保留地抵缴者,其得全额或按比例抵缴,仍须视被继承人取得该土地日期、原因等情形而定。

该局说明,依遗产及赠与税法施行细则第44条规定,公共设施保留地若於划设前已为被继承人所有,或於划设后迭次因继承移转予被继承人,该土地得以全额抵缴,除此以外皆应按比例抵缴,可抵缴之金额上限计算公式为:〔公共设施保留地得抵缴遗产税之限额=依本法计算之应纳遗产税额 ×(申请抵缴之公共设施保留地财产价值/全部遗产总额)〕。

  该局举例,甲君於62年买卖登记取得台北市信义区A地号土地,该笔土地系於60年划设为公共设施保留地,甲君於108年死亡,其遗产总额为4,000万元(未遗有存款等现金),应纳遗产税额为200万元,上开公共设施保留地之公告土地现值为100万元(持分全)。继承人乙君申请以A地号土地抵缴遗产税,因被继承人甲君系於该地划设为公共设施保留地之后才买卖取得,因此无法以全额(即100万元)抵缴遗产税,依照上开公式,其得抵缴之上限金额为5万元【200万元×(100万元/4,000万元)】,即得以A地号土地持分20分之1申请抵缴遗产税,惟若甲君系於A地号土地划设为公共设施保留地之前即登记取得,则得以A地号土地全额抵缴。

  该局提醒,纵使被继承人以继承原因取得公共设施保留地,但若其前手是於划设为公共设施保留地之后始取得,非以继承之原因取得者,该土地仍须依上述公式计算抵缴限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