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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继承之公共设施保留地抵缴遗产税之规定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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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和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105 台北市松山区复兴北路33-1号10楼
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迩来接获营业人询问,公司为扩展业务招待客户所支付之旅费、住宿费或馈赠礼品等费用,是否可持相关统一发票申报扣抵营业税销项税额。 该局说明,依据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下称营业税法)第19条第1项第3款规定,交际应酬用之货物或劳务,其进项税额不得扣抵销项税额。公司招待客户所支付之旅费、住宿费或馈赠礼品,皆属於交际应酬费用,其支付时所负担之进项税额,不得申报扣抵销项税额。 该局举例说明,甲公司为争取订单,招待乙客户住宿、旅游一并参观甲公司工厂,并向饭店业者支付住宿费用及购买伴手礼费用计新台币(下同)105,000元(含税)。甲公司虽取得相关业者开立之三联式统一发票,惟因前揭费用属交际应酬性质,故前开发票所载之进项税额合计5,000元(105,000/1.05×0.05)不得列入申报扣抵销项税额。若营业人误将此类凭证申报扣抵,经稽徵机关查获后,除依营业税法第51条第1项第5款规定补徵税额外,并按所漏税额处5倍以下罚锾。 该局呼吁,营业人常误认因推广业务所产生之支出,已取得载有统一编号之发票即可列为进项税额申报扣抵销项税额,致发生虚报进项税额情形。营业人如发现后,在未经检举、未经税捐稽徵机关或财政部指定之调查人员进行调查前,自动向所在地国税局分局、稽徵所或服务处补报并补缴所漏税款者,得依税捐稽徵法第48条之1规定,加计利息免予处罚。 https://www.focpa.url.tw/hot_536940.html 招待客户支付之旅费、住宿费及礼品所取得之统一发票其进项税额不得申报扣抵销项税额 2026-07-20 2027-0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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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遗产税应纳税额在30万元以上,一次缴纳现金确有困难时,纳税义务人可申请以在我国境内之遗产税课徵标的物或纳税义务人所有易於变价及保管之实物一次抵缴。如以遗产中公共设施保留地抵缴者,其得全额或按比例抵缴,仍须视被继承人取得该土地日期、原因等情形而定。

该局说明,依遗产及赠与税法施行细则第44条规定,公共设施保留地若於划设前已为被继承人所有,或於划设后迭次因继承移转予被继承人,该土地得以全额抵缴,除此以外皆应按比例抵缴,可抵缴之金额上限计算公式为:〔公共设施保留地得抵缴遗产税之限额=依本法计算之应纳遗产税额 ×(申请抵缴之公共设施保留地财产价值/全部遗产总额)〕。

  该局举例,甲君於62年买卖登记取得台北市信义区A地号土地,该笔土地系於60年划设为公共设施保留地,甲君於108年死亡,其遗产总额为4,000万元(未遗有存款等现金),应纳遗产税额为200万元,上开公共设施保留地之公告土地现值为100万元(持分全)。继承人乙君申请以A地号土地抵缴遗产税,因被继承人甲君系於该地划设为公共设施保留地之后才买卖取得,因此无法以全额(即100万元)抵缴遗产税,依照上开公式,其得抵缴之上限金额为5万元【200万元×(100万元/4,000万元)】,即得以A地号土地持分20分之1申请抵缴遗产税,惟若甲君系於A地号土地划设为公共设施保留地之前即登记取得,则得以A地号土地全额抵缴。

  该局提醒,纵使被继承人以继承原因取得公共设施保留地,但若其前手是於划设为公共设施保留地之后始取得,非以继承之原因取得者,该土地仍须依上述公式计算抵缴限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