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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继承之公共设施保留地抵缴遗产税之规定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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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和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105 台北市松山区复兴北路33-1号10楼
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营利事业举办全体员工均可参加之员工旅游所支付之费用,不论是否已依法成立职工福利委员会,均免视为员工之所得;但如以现金定额补贴或仅招待特定员工旅游,则应并计受补贴或受招待员工之所得课税。 该局说明,依财政部83年9月7日台财税第831608021号函规定,营利事业如以现金定额补贴或仅招待特定员工旅游所支付之费用,属对员工之补助,若已成立职工福利委员会者,应认属各该员工之其他所得,并由该职工福利委员会向所辖税捐稽徵机关申报免扣缴凭单;至补助金额超过职工福利金动支标准部分,确由营利事业负担者,或未成立职工福利委员会者,营利事业应合并员工薪资所得扣缴所得税。 该局举例,甲公司未成立职工福利委员会,於114年10月举办员工国外旅游,针对114年上半年度业绩达成率高於责任目标10%以上之员工,补助旅游费用1万元,则甲公司对符合特定条件员工给予之补助,应并计员工之薪资所得扣缴所得税。 该局提醒,营利事业等组织举办员工旅游所支付之费用,请留意前述规定,如有应视为员工之其他所得或薪资所得情形,扣缴单位应依规定申报扣(免)缴凭单。 https://www.focpa.url.tw/hot_531737.html 营利事业员工旅游补助费用,应留意是否并计员工薪资所得扣缴所得税 2026-03-24 2027-0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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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遗产税应纳税额在30万元以上,一次缴纳现金确有困难时,纳税义务人可申请以在我国境内之遗产税课徵标的物或纳税义务人所有易於变价及保管之实物一次抵缴。如以遗产中公共设施保留地抵缴者,其得全额或按比例抵缴,仍须视被继承人取得该土地日期、原因等情形而定。

该局说明,依遗产及赠与税法施行细则第44条规定,公共设施保留地若於划设前已为被继承人所有,或於划设后迭次因继承移转予被继承人,该土地得以全额抵缴,除此以外皆应按比例抵缴,可抵缴之金额上限计算公式为:〔公共设施保留地得抵缴遗产税之限额=依本法计算之应纳遗产税额 ×(申请抵缴之公共设施保留地财产价值/全部遗产总额)〕。

  该局举例,甲君於62年买卖登记取得台北市信义区A地号土地,该笔土地系於60年划设为公共设施保留地,甲君於108年死亡,其遗产总额为4,000万元(未遗有存款等现金),应纳遗产税额为200万元,上开公共设施保留地之公告土地现值为100万元(持分全)。继承人乙君申请以A地号土地抵缴遗产税,因被继承人甲君系於该地划设为公共设施保留地之后才买卖取得,因此无法以全额(即100万元)抵缴遗产税,依照上开公式,其得抵缴之上限金额为5万元【200万元×(100万元/4,000万元)】,即得以A地号土地持分20分之1申请抵缴遗产税,惟若甲君系於A地号土地划设为公共设施保留地之前即登记取得,则得以A地号土地全额抵缴。

  该局提醒,纵使被继承人以继承原因取得公共设施保留地,但若其前手是於划设为公共设施保留地之后始取得,非以继承之原因取得者,该土地仍须依上述公式计算抵缴限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