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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继承之公共设施保留地抵缴遗产税之规定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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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和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105 台北市松山区复兴北路33-1号10楼
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营业人销货附送之赠品或举办抽奖赠送奖品,除应设帐记载外,可免开立统一发票。 该局说明,营业人以其产制、进口或购买之货物无偿移转他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第3条第3项第1款后段规定,应视为销售货物开立统一发票。惟当此无偿移转之货物系属供本业及附属业务使用之赠送样品、办理抽奖赠送奖品、销货附送赠品、及依合约规定售后服务免费换修零件者,营业人如依视为销售规定开立统一发票给自己,於申报销项税额之同时,又可同额申报进项税额,为简化作业,除应设帐记载外,可免开立统一发票。 该局举例说明,甲寝具公司为促销商品举办年终回馈,消费者购买双人床包四件组即赠送枕头套1组,甲公司赠送枕头套给消费者时,因随货附赠属供本业及附属业务使用,依上开说明应设帐记载,可免开立统一发票。惟若甲公司将购买作为赠品使用之货物转供自用或无偿移转他人所有,则应视为销售按时价开立统一发票,并报缴营业税。 该局呼吁,请营业人自行检视,如有将赠品转供自用或无偿移转他人所有,而未依规定开立统一发票并报缴营业税者,只要在未经检举、未经税捐稽徵机关或财政部指定之调查人员进行调查前,自动向所辖稽徵机关补报及补缴所漏税款,可依税捐稽徵法第48条之1规定,加计利息免予处罚。 http://www.focpa.url.tw/hot_478523.html 营业人销货附送之赠品或举办抽奖赠送奖品免开立统一发票 2023-12-06 2024-1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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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遗产税应纳税额在30万元以上,一次缴纳现金确有困难时,纳税义务人可申请以在我国境内之遗产税课徵标的物或纳税义务人所有易於变价及保管之实物一次抵缴。如以遗产中公共设施保留地抵缴者,其得全额或按比例抵缴,仍须视被继承人取得该土地日期、原因等情形而定。

该局说明,依遗产及赠与税法施行细则第44条规定,公共设施保留地若於划设前已为被继承人所有,或於划设后迭次因继承移转予被继承人,该土地得以全额抵缴,除此以外皆应按比例抵缴,可抵缴之金额上限计算公式为:〔公共设施保留地得抵缴遗产税之限额=依本法计算之应纳遗产税额 ×(申请抵缴之公共设施保留地财产价值/全部遗产总额)〕。

  该局举例,甲君於62年买卖登记取得台北市信义区A地号土地,该笔土地系於60年划设为公共设施保留地,甲君於108年死亡,其遗产总额为4,000万元(未遗有存款等现金),应纳遗产税额为200万元,上开公共设施保留地之公告土地现值为100万元(持分全)。继承人乙君申请以A地号土地抵缴遗产税,因被继承人甲君系於该地划设为公共设施保留地之后才买卖取得,因此无法以全额(即100万元)抵缴遗产税,依照上开公式,其得抵缴之上限金额为5万元【200万元×(100万元/4,000万元)】,即得以A地号土地持分20分之1申请抵缴遗产税,惟若甲君系於A地号土地划设为公共设施保留地之前即登记取得,则得以A地号土地全额抵缴。

  该局提醒,纵使被继承人以继承原因取得公共设施保留地,但若其前手是於划设为公共设施保留地之后始取得,非以继承之原因取得者,该土地仍须依上述公式计算抵缴限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