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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繼承之公共設施保留地抵繳遺產稅之規定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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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和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105 台北市松山區復興北路33-1號10樓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舉辦全體員工均可參加之員工旅遊所支付之費用,不論是否已依法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均免視為員工之所得;但如以現金定額補貼或僅招待特定員工旅遊,則應併計受補貼或受招待員工之所得課稅。 該局說明,依財政部83年9月7日台財稅第831608021號函規定,營利事業如以現金定額補貼或僅招待特定員工旅遊所支付之費用,屬對員工之補助,若已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者,應認屬各該員工之其他所得,並由該職工福利委員會向所轄稅捐稽徵機關申報免扣繳憑單;至補助金額超過職工福利金動支標準部分,確由營利事業負擔者,或未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者,營利事業應合併員工薪資所得扣繳所得稅。 該局舉例,甲公司未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於114年10月舉辦員工國外旅遊,針對114年上半年度業績達成率高於責任目標10%以上之員工,補助旅遊費用1萬元,則甲公司對符合特定條件員工給予之補助,應併計員工之薪資所得扣繳所得稅。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等組織舉辦員工旅遊所支付之費用,請留意前述規定,如有應視為員工之其他所得或薪資所得情形,扣繳單位應依規定申報扣(免)繳憑單。 https://www.focpa.url.tw/hot_531737.html 營利事業員工旅遊補助費用,應留意是否併計員工薪資所得扣繳所得稅 2026-03-24 2027-0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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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遺產稅應納稅額在30萬元以上,一次繳納現金確有困難時,納稅義務人可申請以在我國境內之遺產稅課徵標的物或納稅義務人所有易於變價及保管之實物一次抵繳。如以遺產中公共設施保留地抵繳者,其得全額或按比例抵繳,仍須視被繼承人取得該土地日期、原因等情形而定。

該局說明,依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44條規定,公共設施保留地若於劃設前已為被繼承人所有,或於劃設後迭次因繼承移轉予被繼承人,該土地得以全額抵繳,除此以外皆應按比例抵繳,可抵繳之金額上限計算公式為:〔公共設施保留地得抵繳遺產稅之限額=依本法計算之應納遺產稅額 ×(申請抵繳之公共設施保留地財產價值/全部遺產總額)〕。

  該局舉例,甲君於62年買賣登記取得臺北市信義區A地號土地,該筆土地係於60年劃設為公共設施保留地,甲君於108年死亡,其遺產總額為4,000萬元(未遺有存款等現金),應納遺產稅額為200萬元,上開公共設施保留地之公告土地現值為100萬元(持分全)。繼承人乙君申請以A地號土地抵繳遺產稅,因被繼承人甲君係於該地劃設為公共設施保留地之後才買賣取得,因此無法以全額(即100萬元)抵繳遺產稅,依照上開公式,其得抵繳之上限金額為5萬元【200萬元×(100萬元/4,000萬元)】,即得以A地號土地持分20分之1申請抵繳遺產稅,惟若甲君係於A地號土地劃設為公共設施保留地之前即登記取得,則得以A地號土地全額抵繳。

  該局提醒,縱使被繼承人以繼承原因取得公共設施保留地,但若其前手是於劃設為公共設施保留地之後始取得,非以繼承之原因取得者,該土地仍須依上述公式計算抵繳限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