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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繼承之公共設施保留地抵繳遺產稅之規定4
http://www.focpa.url.tw/ 建和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建和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105 台北市松山區復興北路33-1號10樓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銷貨附送之贈品或舉辦抽獎贈送獎品,除應設帳記載外,可免開立統一發票。 該局說明,營業人以其產製、進口或購買之貨物無償移轉他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條第3項第1款後段規定,應視為銷售貨物開立統一發票。惟當此無償移轉之貨物係屬供本業及附屬業務使用之贈送樣品、辦理抽獎贈送獎品、銷貨附送贈品、及依合約規定售後服務免費換修零件者,營業人如依視為銷售規定開立統一發票給自己,於申報銷項稅額之同時,又可同額申報進項稅額,為簡化作業,除應設帳記載外,可免開立統一發票。 該局舉例說明,甲寢具公司為促銷商品舉辦年終回饋,消費者購買雙人床包四件組即贈送枕頭套1組,甲公司贈送枕頭套給消費者時,因隨貨附贈屬供本業及附屬業務使用,依上開說明應設帳記載,可免開立統一發票。惟若甲公司將購買作為贈品使用之貨物轉供自用或無償移轉他人所有,則應視為銷售按時價開立統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 該局呼籲,請營業人自行檢視,如有將贈品轉供自用或無償移轉他人所有,而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者,只要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向所轄稽徵機關補報及補繳所漏稅款,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加計利息免予處罰。 http://www.focpa.url.tw/hot_478523.html 營業人銷貨附送之贈品或舉辦抽獎贈送獎品免開立統一發票 2023-12-06 2024-1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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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遺產稅應納稅額在30萬元以上,一次繳納現金確有困難時,納稅義務人可申請以在我國境內之遺產稅課徵標的物或納稅義務人所有易於變價及保管之實物一次抵繳。如以遺產中公共設施保留地抵繳者,其得全額或按比例抵繳,仍須視被繼承人取得該土地日期、原因等情形而定。

該局說明,依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44條規定,公共設施保留地若於劃設前已為被繼承人所有,或於劃設後迭次因繼承移轉予被繼承人,該土地得以全額抵繳,除此以外皆應按比例抵繳,可抵繳之金額上限計算公式為:〔公共設施保留地得抵繳遺產稅之限額=依本法計算之應納遺產稅額 ×(申請抵繳之公共設施保留地財產價值/全部遺產總額)〕。

  該局舉例,甲君於62年買賣登記取得臺北市信義區A地號土地,該筆土地係於60年劃設為公共設施保留地,甲君於108年死亡,其遺產總額為4,000萬元(未遺有存款等現金),應納遺產稅額為200萬元,上開公共設施保留地之公告土地現值為100萬元(持分全)。繼承人乙君申請以A地號土地抵繳遺產稅,因被繼承人甲君係於該地劃設為公共設施保留地之後才買賣取得,因此無法以全額(即100萬元)抵繳遺產稅,依照上開公式,其得抵繳之上限金額為5萬元【200萬元×(100萬元/4,000萬元)】,即得以A地號土地持分20分之1申請抵繳遺產稅,惟若甲君係於A地號土地劃設為公共設施保留地之前即登記取得,則得以A地號土地全額抵繳。

  該局提醒,縱使被繼承人以繼承原因取得公共設施保留地,但若其前手是於劃設為公共設施保留地之後始取得,非以繼承之原因取得者,該土地仍須依上述公式計算抵繳限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