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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利事业经查获短漏报所得额,即使核定后无应纳税额,仍须处罚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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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和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105 台北市松山区复兴北路33-1号10楼
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被继承人如为经常居住中华民国境内之中华民国国民,其配偶、直系血亲卑亲属、父母、受其扶养兄弟姊妹及祖父母等亲属,享有遗产及赠与税法第17条第1项第1款至第5款之扣除额,但抛弃继承权者,依同法条第2项规定,不得扣除。该局指出,依遗产及赠与税法第17条及第18条规定,114年遗产税免税额新台币(下同)13,330,000元,配偶扣除额5,530,000元、成年之直系血亲卑亲属扣除额每人560,000元、父母扣除额每人1,380,000元,配偶、直系血亲卑亲属及父母如为重度以上身心障碍者,每人加扣扣除额6,930,000元,受其扶养之兄弟姊妹及祖父母每人560,000元及丧葬费扣除额1,380,000元。实务上常有继承人间协议遗产由部分继承人继承,其余继承人办理抛弃继承,惟若继承人抛弃继承权,即不得扣除抛弃继承者之亲属扣除额。该局举例说明,某甲为经常居住中华民国境内之国民,114年1月1日死亡时遗有配偶乙及成年儿子丙2人,遗产总额为22,000,000元,依不同情况计算遗产税额如下:(一)继承人自行协议分割遗产(皆继承):遗产总额为22,000,000元-免税额13,330,000元-配偶扣除额5,530,000元-成年之直系血亲卑亲属扣除额560,000元-丧葬费扣除额1,380,000元=遗产净额1,200,000元。遗产净额1,200,000元×税率10%=应纳遗产税额120,000元。(二)配偶乙抛弃继承由儿子丙单独继承:遗产总额为22,000,000元-免税额13,330,000元-成年之直系血亲卑亲属扣除额560,000元-丧葬费扣除额1,380,000元=遗产净额6,730,000元。遗产净额6,730,000元×税率10%=应纳遗产税额673,000元。依上述分析,本案配偶若抛弃继承,须多缴遗产税553,000元(673,000元-120,000元)。该局提醒,继承人於抛弃继承前可考虑透过自行协议分割遗产方式将被继承人所遗之财产进行分配,可适用亲属扣除额,减轻遗产税之负担。 https://www.focpa.url.tw/hot_521232.html 协议分割遗产与抛弃继承,遗产税负大不同 2025-08-14 2026-0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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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营利事业经查获短漏报所得额,即使核定后无应纳税额,为维护自动申报制度,督促营利事业善尽诚实申报之义务,仍应依所得税法规定处罚。

  该局指出,依所得税法第110条第3项规定,营利事业因受奖励免税或营业亏损,致加计短漏之所得额后仍无应纳税额者,应就短漏之所得额依当年度适用之营利事业所得税税率计算之金额,分别依同法条第1项(已依规定办理结算、决算或清算申报)及第2项(未依规定自行办理结算、决算或清算申报)规定之倍数,处以2倍以下及3倍以下罚锾。但最高不得超过9万元,最低不得少於4千5百元。

  该局举例说明,甲公司办理106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列报课税所得额为亏损4,000万余元,嗣经查获短漏报其他收入700万余元,核定短漏报所得额700万余元,虽重行核定全部课税所得额为亏损3,000万余元,无应纳税额,惟依前揭规定,仍应就其短漏报所得额700万余元,按106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率17%计算之金额119万元,处2倍以下之罚锾,惟最高不得超过9万元,所以甲公司被裁处罚锾9万元。

  该局呼吁,营利事业应诚实申报营利事业所得税,勿心存侥幸,以免因短漏报所得额,遭受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