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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利事业经查获短漏报所得额,即使核定后无应纳税额,仍须处罚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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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和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105 台北市松山区复兴北路33-1号10楼
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迩来接获营业人询问,公司为扩展业务招待客户所支付之旅费、住宿费或馈赠礼品等费用,是否可持相关统一发票申报扣抵营业税销项税额。 该局说明,依据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下称营业税法)第19条第1项第3款规定,交际应酬用之货物或劳务,其进项税额不得扣抵销项税额。公司招待客户所支付之旅费、住宿费或馈赠礼品,皆属於交际应酬费用,其支付时所负担之进项税额,不得申报扣抵销项税额。 该局举例说明,甲公司为争取订单,招待乙客户住宿、旅游一并参观甲公司工厂,并向饭店业者支付住宿费用及购买伴手礼费用计新台币(下同)105,000元(含税)。甲公司虽取得相关业者开立之三联式统一发票,惟因前揭费用属交际应酬性质,故前开发票所载之进项税额合计5,000元(105,000/1.05×0.05)不得列入申报扣抵销项税额。若营业人误将此类凭证申报扣抵,经稽徵机关查获后,除依营业税法第51条第1项第5款规定补徵税额外,并按所漏税额处5倍以下罚锾。 该局呼吁,营业人常误认因推广业务所产生之支出,已取得载有统一编号之发票即可列为进项税额申报扣抵销项税额,致发生虚报进项税额情形。营业人如发现后,在未经检举、未经税捐稽徵机关或财政部指定之调查人员进行调查前,自动向所在地国税局分局、稽徵所或服务处补报并补缴所漏税款者,得依税捐稽徵法第48条之1规定,加计利息免予处罚。 https://www.focpa.url.tw/hot_536940.html 招待客户支付之旅费、住宿费及礼品所取得之统一发票其进项税额不得申报扣抵销项税额 2026-07-20 2027-0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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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营利事业经查获短漏报所得额,即使核定后无应纳税额,为维护自动申报制度,督促营利事业善尽诚实申报之义务,仍应依所得税法规定处罚。

  该局指出,依所得税法第110条第3项规定,营利事业因受奖励免税或营业亏损,致加计短漏之所得额后仍无应纳税额者,应就短漏之所得额依当年度适用之营利事业所得税税率计算之金额,分别依同法条第1项(已依规定办理结算、决算或清算申报)及第2项(未依规定自行办理结算、决算或清算申报)规定之倍数,处以2倍以下及3倍以下罚锾。但最高不得超过9万元,最低不得少於4千5百元。

  该局举例说明,甲公司办理106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列报课税所得额为亏损4,000万余元,嗣经查获短漏报其他收入700万余元,核定短漏报所得额700万余元,虽重行核定全部课税所得额为亏损3,000万余元,无应纳税额,惟依前揭规定,仍应就其短漏报所得额700万余元,按106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率17%计算之金额119万元,处2倍以下之罚锾,惟最高不得超过9万元,所以甲公司被裁处罚锾9万元。

  该局呼吁,营利事业应诚实申报营利事业所得税,勿心存侥幸,以免因短漏报所得额,遭受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