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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經查獲短漏報所得額,即使核定後無應納稅額,仍須處罰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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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舉辦全體員工均可參加之員工旅遊所支付之費用,不論是否已依法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均免視為員工之所得;但如以現金定額補貼或僅招待特定員工旅遊,則應併計受補貼或受招待員工之所得課稅。 該局說明,依財政部83年9月7日台財稅第831608021號函規定,營利事業如以現金定額補貼或僅招待特定員工旅遊所支付之費用,屬對員工之補助,若已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者,應認屬各該員工之其他所得,並由該職工福利委員會向所轄稅捐稽徵機關申報免扣繳憑單;至補助金額超過職工福利金動支標準部分,確由營利事業負擔者,或未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者,營利事業應合併員工薪資所得扣繳所得稅。 該局舉例,甲公司未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於114年10月舉辦員工國外旅遊,針對114年上半年度業績達成率高於責任目標10%以上之員工,補助旅遊費用1萬元,則甲公司對符合特定條件員工給予之補助,應併計員工之薪資所得扣繳所得稅。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等組織舉辦員工旅遊所支付之費用,請留意前述規定,如有應視為員工之其他所得或薪資所得情形,扣繳單位應依規定申報扣(免)繳憑單。 https://www.focpa.url.tw/hot_531737.html 營利事業員工旅遊補助費用,應留意是否併計員工薪資所得扣繳所得稅 2026-03-24 2027-0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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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經查獲短漏報所得額,即使核定後無應納稅額,為維護自動申報制度,督促營利事業善盡誠實申報之義務,仍應依所得稅法規定處罰。

  該局指出,依所得稅法第110條第3項規定,營利事業因受獎勵免稅或營業虧損,致加計短漏之所得額後仍無應納稅額者,應就短漏之所得額依當年度適用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計算之金額,分別依同法條第1項(已依規定辦理結算、決算或清算申報)及第2項(未依規定自行辦理結算、決算或清算申報)規定之倍數,處以2倍以下及3倍以下罰鍰。但最高不得超過9萬元,最低不得少於4千5百元。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辦理106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課稅所得額為虧損4,000萬餘元,嗣經查獲短漏報其他收入700萬餘元,核定短漏報所得額700萬餘元,雖重行核定全部課稅所得額為虧損3,000萬餘元,無應納稅額,惟依前揭規定,仍應就其短漏報所得額700萬餘元,按106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率17%計算之金額119萬元,處2倍以下之罰鍰,惟最高不得超過9萬元,所以甲公司被裁處罰鍰9萬元。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應誠實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勿心存僥倖,以免因短漏報所得額,遭受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