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約定由承租人代出租人負擔扣繳稅款及補充保費者,視同租金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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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申報受託代收轉付款項,如無法證明代收轉付間無差額,或取得的憑證買受人未載明是委託人者,其所收款項應列營業收入。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18條之2規定,營利事業受託代收轉付款項,於收取轉付之間無差額,其轉付款項取得之憑證買受人載明為委託人者,得以該憑證交付委託人,免另開立統一發票,並免列入銷售額。前項未取得原始憑證(或影本),或已取得而未依規定保存者,除能證明代收轉付屬實,准予認定外,其所收款項應列為營業收入處理,並依同業利潤標準核計其所得額。 該局舉例說明,A公司承包B公司設備安裝工程,另收取購買設備款500萬元,該筆款項於該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申報在損益及稅額計算表之營業收入調節說明84欄代收款。A公司主張該購買設備款係受B公司委託代收轉付予C公司,惟無法提示佐證資料,依前揭查核準則規定,其所收取購買設備款500萬元應列為營業收入。 http://www.focpa.url.tw/hot_485999.html 營利事業受託代收轉付款項,是否應列入收入課稅 2024-02-29 2025-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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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機關團體等扣繳單位承租房屋,扣繳義務人應依所得稅法第88條規定,於給付房東租金時,依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扣取稅款,並按同法第92條規定將所扣之稅款向代收稅款機構繳納及向承租人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列單申報。

  該局進一步說明,租賃時如約定由承租人代出租人履行某項納稅義務,或代出租人支付租賃財產之修理維持或擴建費用,或代出租人履行其他債務,則出租人因履行此項約定條件而支付之代價,實際即為租賃財產權利之代價,與支付現金租金之性質相同。是租賃契約如約定由承租人代出租人負擔扣繳稅款及全民健保補充保費者,該代出租人負擔之扣繳稅款及補充保費即視同租金,併入給付租金計算給付總額,辦理扣繳稅款及憑單申報。

  該局舉例說明,A公司向B君(中華民國境內居住者)承租房屋,租賃契約約定10%扣繳稅款及1.91%全民健保補充保費由A公司負擔,B君每月實收租金100,000元,則A公司扣繳義務人每月應依給付總額113,520元〔100,000元÷(100%-10%-1.91%)〕辦理扣繳,扣繳稅額11,352元(113,520元×10%);A公司扣繳義務人應於每月10日前將上一月所扣稅款向代收稅款機構繳清,並於次年1月底前將上一年內扣繳納稅義務人之稅款數額,開具扣繳憑單,彙報承租人A公司所在地稽徵機關查核。如出租人為非居住者,其約定由扣繳義務人代出租人負擔之扣繳稅款者,亦應併入給付租金計算給付總額,並依規定之扣繳率20%計算扣繳稅款,於給付之日起10日內扣繳稅款及辦理扣繳憑單申報,給付對象為境內居住者或非居住者之扣繳及申報期限有所不同,仍請一併注意。

  該局呼籲,扣繳單位承租房屋時,如有約定由承租人代出租人(我國境內居住者)負擔相關款項者,並由扣繳義務人依法扣繳稅款及填報扣(免)繳憑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