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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定由承租人代出租人负担扣缴税款及补充保费者,视同租金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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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遗产税应纳税额在30万元以上,纳税义务人现金缴纳确有困难时,得於纳税期限内,就现金不足缴纳部分申请以遗产中公共设施保留地抵缴遗产税。 该局说明,纳税义务人申请以被继承人遗产中多笔公共设施保留地抵缴遗产税,经核准以应纳遗产税按该公共设施保留地财产价值占全部遗产总额比例计算限额抵缴者,因公共设施保留地抵缴完竣后系留待将来政府办理拨用,与其他抵税实物处分时受市场价格影响之情形不同,基於简政便民,纳税义务人得就限额抵缴之公共设施保留地中,自行择定1笔或数笔与各该笔抵缴限额合计数相当部分办理所有权移转,因抵缴笔数变少,将使管理机关易於管理,纳税义务人办理移转登记之手续亦更为简便。 该局举例说明,被继承人甲君遗产总额6,000万元,遗产税为300万元,唯一继承人乙,申请以遗产中4笔符合限额抵缴之公共设施保留地(地号:A、B、C、D)抵缴,该等土地之价值(即公告土地现值)各为60万元、120万元、180万元及300万元,经稽徵机关核定得为抵缴之限额比例各为1/100(土地公告现值60万元/遗产总额6,000万元)、2/100、3/100、5/100,合计得抵缴遗产税额为33万元,则纳税义务人可自行择定1笔土地(如:A地号)之部分持分与全部抵缴限额33万元相当部分办理所有权移转登记。 该局特别提醒,纳税义务人申请实物抵缴,务必於缴纳期限前提出申请,以免因逾期未缴,遭加徵滞纳金及利息。 https://www.focpa.url.tw/hot_527472.html 符合限额抵缴遗产税之多笔公共设施保留地,可於总限额范围内择定单笔或数笔抵缴 2025-12-12 2026-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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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营利事业、机关团体等扣缴单位承租房屋,扣缴义务人应依所得税法第88条规定,於给付房东租金时,依各类所得扣缴率标准扣取税款,并按同法第92条规定将所扣之税款向代收税款机构缴纳及向承租人所在地主管稽徵机关列单申报。

  该局进一步说明,租赁时如约定由承租人代出租人履行某项纳税义务,或代出租人支付租赁财产之修理维持或扩建费用,或代出租人履行其他债务,则出租人因履行此项约定条件而支付之代价,实际即为租赁财产权利之代价,与支付现金租金之性质相同。是租赁契约如约定由承租人代出租人负担扣缴税款及全民健保补充保费者,该代出租人负担之扣缴税款及补充保费即视同租金,并入给付租金计算给付总额,办理扣缴税款及凭单申报。

  该局举例说明,A公司向B君(中华民国境内居住者)承租房屋,租赁契约约定10%扣缴税款及1.91%全民健保补充保费由A公司负担,B君每月实收租金100,000元,则A公司扣缴义务人每月应依给付总额113,520元〔100,000元÷(100%-10%-1.91%)〕办理扣缴,扣缴税额11,352元(113,520元×10%);A公司扣缴义务人应於每月10日前将上一月所扣税款向代收税款机构缴清,并於次年1月底前将上一年内扣缴纳税义务人之税款数额,开具扣缴凭单,汇报承租人A公司所在地稽徵机关查核。如出租人为非居住者,其约定由扣缴义务人代出租人负担之扣缴税款者,亦应并入给付租金计算给付总额,并依规定之扣缴率20%计算扣缴税款,於给付之日起10日内扣缴税款及办理扣缴凭单申报,给付对象为境内居住者或非居住者之扣缴及申报期限有所不同,仍请一并注意。

  该局呼吁,扣缴单位承租房屋时,如有约定由承租人代出租人(我国境内居住者)负担相关款项者,并由扣缴义务人依法扣缴税款及填报扣(免)缴凭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