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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营业使用之不动产因故闲置,可续提列折旧列报成本费用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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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营利事业举办全体员工均可参加之员工旅游所支付之费用,不论是否已依法成立职工福利委员会,均免视为员工之所得;但如以现金定额补贴或仅招待特定员工旅游,则应并计受补贴或受招待员工之所得课税。 该局说明,依财政部83年9月7日台财税第831608021号函规定,营利事业如以现金定额补贴或仅招待特定员工旅游所支付之费用,属对员工之补助,若已成立职工福利委员会者,应认属各该员工之其他所得,并由该职工福利委员会向所辖税捐稽徵机关申报免扣缴凭单;至补助金额超过职工福利金动支标准部分,确由营利事业负担者,或未成立职工福利委员会者,营利事业应合并员工薪资所得扣缴所得税。 该局举例,甲公司未成立职工福利委员会,於114年10月举办员工国外旅游,针对114年上半年度业绩达成率高於责任目标10%以上之员工,补助旅游费用1万元,则甲公司对符合特定条件员工给予之补助,应并计员工之薪资所得扣缴所得税。 该局提醒,营利事业等组织举办员工旅游所支付之费用,请留意前述规定,如有应视为员工之其他所得或薪资所得情形,扣缴单位应依规定申报扣(免)缴凭单。 https://www.focpa.url.tw/hot_531737.html 营利事业员工旅游补助费用,应留意是否并计员工薪资所得扣缴所得税 2026-03-24 2027-0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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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营利事业原供营业上使用之不动产、厂房及设备等固定资产因故闲置,除其折旧方法采用工作时间法或生产数量法者外,应依其性质,按实际成本之未折减余额,采原折旧方法续提折旧,列报为当期营业费用或营业成本。

  该局说明,参照财务会计规定,原供营利事业营业上使用,非以出售为目的,且使用年限在1年以上之固定资产,因目前未供营业上使用而闲置,仍须续提折旧。营利事业所得税查核准则第95条规定,倘营利事业之固定资产因未供营业上使用而闲置,得依原折旧方法续提折旧,惟自始闲置未供营业使用者,并不适用。

  该局举例说明,甲公司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列报房屋之折旧费用,经查得该房屋自购置后即未供营业使用,甲公司虽主张房屋纵自始闲置,依据财务会计及税法相关规定,应可列报折旧费用,惟甲公司自购买日起,该房屋即空置未使用,该房屋之性质显与财务会计所定之不动产、厂房及设备定义不符,自无法援引因闲置可继续摊提折旧之规定,且因该房屋「未供营业使用」,亦无得依税法相关规定减除折旧之适用。

  该局呼吁,营利事业须依据商业会计法、相关会计准则、解释及解释公告等据实记载并编制其财务报表,惟於办理所得税结算申报时,其帐载事项倘与相关税法规定未符者,应於申报书内自行调整,以免遭调整补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