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最新资讯 > 税务新闻 > 供营业使用之不动产因故闲置,可续提列折旧列报成本费用 2019-07-12
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营利事业原供营业上使用之不动产、厂房及设备等固定资产因故闲置,除其折旧方法采用工作时间法或生产数量法者外,应依其性质,按实际成本之未折减余额,采原折旧方法续提折旧,列报为当期营业费用或营业成本。
该局说明,参照财务会计规定,原供营利事业营业上使用,非以出售为目的,且使用年限在1年以上之固定资产,因目前未供营业上使用而闲置,仍须续提折旧。营利事业所得税查核准则第95条规定,倘营利事业之固定资产因未供营业上使用而闲置,得依原折旧方法续提折旧,惟自始闲置未供营业使用者,并不适用。
该局举例说明,甲公司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列报房屋之折旧费用,经查得该房屋自购置后即未供营业使用,甲公司虽主张房屋纵自始闲置,依据财务会计及税法相关规定,应可列报折旧费用,惟甲公司自购买日起,该房屋即空置未使用,该房屋之性质显与财务会计所定之不动产、厂房及设备定义不符,自无法援引因闲置可继续摊提折旧之规定,且因该房屋「未供营业使用」,亦无得依税法相关规定减除折旧之适用。
该局呼吁,营利事业须依据商业会计法、相关会计准则、解释及解释公告等据实记载并编制其财务报表,惟於办理所得税结算申报时,其帐载事项倘与相关税法规定未符者,应於申报书内自行调整,以免遭调整补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