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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营业使用之不动产因故闲置,可续提列折旧列报成本费用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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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和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105 台北市松山区复兴北路33-1号10楼
营利事业申报受托代收转付款项,如无法证明代收转付间无差额,或取得的凭证买受人未载明是委托人者,其所收款项应列营业收入。 财政部高雄国税局表示,依营利事业所得税查核准则第18条之2规定,营利事业受托代收转付款项,於收取转付之间无差额,其转付款项取得之凭证买受人载明为委托人者,得以该凭证交付委托人,免另开立统一发票,并免列入销售额。前项未取得原始凭证(或影本),或已取得而未依规定保存者,除能证明代收转付属实,准予认定外,其所收款项应列为营业收入处理,并依同业利润标准核计其所得额。 该局举例说明,A公司承包B公司设备安装工程,另收取购买设备款500万元,该笔款项於该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书申报在损益及税额计算表之营业收入调节说明84栏代收款。A公司主张该购买设备款系受B公司委托代收转付予C公司,惟无法提示佐证资料,依前揭查核准则规定,其所收取购买设备款500万元应列为营业收入。 http://www.focpa.url.tw/hot_485999.html 营利事业受托代收转付款项,是否应列入收入课税 2024-02-29 2025-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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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营利事业原供营业上使用之不动产、厂房及设备等固定资产因故闲置,除其折旧方法采用工作时间法或生产数量法者外,应依其性质,按实际成本之未折减余额,采原折旧方法续提折旧,列报为当期营业费用或营业成本。

  该局说明,参照财务会计规定,原供营利事业营业上使用,非以出售为目的,且使用年限在1年以上之固定资产,因目前未供营业上使用而闲置,仍须续提折旧。营利事业所得税查核准则第95条规定,倘营利事业之固定资产因未供营业上使用而闲置,得依原折旧方法续提折旧,惟自始闲置未供营业使用者,并不适用。

  该局举例说明,甲公司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列报房屋之折旧费用,经查得该房屋自购置后即未供营业使用,甲公司虽主张房屋纵自始闲置,依据财务会计及税法相关规定,应可列报折旧费用,惟甲公司自购买日起,该房屋即空置未使用,该房屋之性质显与财务会计所定之不动产、厂房及设备定义不符,自无法援引因闲置可继续摊提折旧之规定,且因该房屋「未供营业使用」,亦无得依税法相关规定减除折旧之适用。

  该局呼吁,营利事业须依据商业会计法、相关会计准则、解释及解释公告等据实记载并编制其财务报表,惟於办理所得税结算申报时,其帐载事项倘与相关税法规定未符者,应於申报书内自行调整,以免遭调整补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