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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营业使用之不动产因故闲置,可续提列折旧列报成本费用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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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和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105 台北市松山区复兴北路33-1号10楼
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营业人当期销项税额扣抵进项税额后之余额,为当期之应纳或溢付税额,因此不论有无销售额均应申报,其有溢付税额时始可留抵或退还。 该局说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第35条第1项规定,营业人除本法另有规定外,不论有无销售额,应以每2月为1期,於次期开始15日内,填具规定格式之申报书,检附退抵税款及其他有关文件,向主管稽徵机关申报销售额、应纳或溢付营业税额。其有应纳税额者,应先向公库缴纳后,再行申报。 该局举例说明,甲公司115年1至2月因销售额为0元,漏未於法定申报期限内(因本期申报期间末日3月15日适逢例假日,申报期限顺延至次一工作日,即3月16日)申报销售额与应纳税额,迟至同年4月10日始补办理申报,已逾法定申报期限,虽无应纳税额,惟仍须加徵滞报金新台币(下同)1,200元;甲公司倘迟至同年4月16日始补办理申报者,因已逾申报期限30日,则须加徵怠报金3,000元。 该局提醒,营业人纵当期无销售额,仍应依限申报销售额及统一发票明细表,以免逾期受罚。 https://www.focpa.url.tw/hot_534258.html 营业人不论有无销售额,均应按期申报销售额与营业税额 2026-05-21 2027-0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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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营利事业原供营业上使用之不动产、厂房及设备等固定资产因故闲置,除其折旧方法采用工作时间法或生产数量法者外,应依其性质,按实际成本之未折减余额,采原折旧方法续提折旧,列报为当期营业费用或营业成本。

  该局说明,参照财务会计规定,原供营利事业营业上使用,非以出售为目的,且使用年限在1年以上之固定资产,因目前未供营业上使用而闲置,仍须续提折旧。营利事业所得税查核准则第95条规定,倘营利事业之固定资产因未供营业上使用而闲置,得依原折旧方法续提折旧,惟自始闲置未供营业使用者,并不适用。

  该局举例说明,甲公司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列报房屋之折旧费用,经查得该房屋自购置后即未供营业使用,甲公司虽主张房屋纵自始闲置,依据财务会计及税法相关规定,应可列报折旧费用,惟甲公司自购买日起,该房屋即空置未使用,该房屋之性质显与财务会计所定之不动产、厂房及设备定义不符,自无法援引因闲置可继续摊提折旧之规定,且因该房屋「未供营业使用」,亦无得依税法相关规定减除折旧之适用。

  该局呼吁,营利事业须依据商业会计法、相关会计准则、解释及解释公告等据实记载并编制其财务报表,惟於办理所得税结算申报时,其帐载事项倘与相关税法规定未符者,应於申报书内自行调整,以免遭调整补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