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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资金无息贷与股东或他人应设算利息收入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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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和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105 台北市松山区复兴北路33-1号10楼
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营利事业举办全体员工均可参加之员工旅游所支付之费用,不论是否已依法成立职工福利委员会,均免视为员工之所得;但如以现金定额补贴或仅招待特定员工旅游,则应并计受补贴或受招待员工之所得课税。 该局说明,依财政部83年9月7日台财税第831608021号函规定,营利事业如以现金定额补贴或仅招待特定员工旅游所支付之费用,属对员工之补助,若已成立职工福利委员会者,应认属各该员工之其他所得,并由该职工福利委员会向所辖税捐稽徵机关申报免扣缴凭单;至补助金额超过职工福利金动支标准部分,确由营利事业负担者,或未成立职工福利委员会者,营利事业应合并员工薪资所得扣缴所得税。 该局举例,甲公司未成立职工福利委员会,於114年10月举办员工国外旅游,针对114年上半年度业绩达成率高於责任目标10%以上之员工,补助旅游费用1万元,则甲公司对符合特定条件员工给予之补助,应并计员工之薪资所得扣缴所得税。 该局提醒,营利事业等组织举办员工旅游所支付之费用,请留意前述规定,如有应视为员工之其他所得或薪资所得情形,扣缴单位应依规定申报扣(免)缴凭单。 https://www.focpa.url.tw/hot_531737.html 营利事业员工旅游补助费用,应留意是否并计员工薪资所得扣缴所得税 2026-03-24 2027-0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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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区国税局丰原分局表示,依据所得税法第24条之3第2项规定,公司之资金贷与股东或任何他人未收取利息,或约定之利息偏低者,除属预支职工薪资者外,应按资金贷与期间所属年度一月一日台湾银行之基准利率计算公司利息收入课税;另依营利事业所得税查核准则第97条第11款规定,营业人一方面借入款项支付利息,一方面贷出款项并不收取利息,或收取利息低於所支付之利息者,对於相当於该贷出款项支付之利息或其差额,不予认定。当无法查明数笔利率不同之借入款项,何笔系用以无息贷出时,应按加权平均法求出之平均借款利率核算之。

该分局举例说明,A公司107年度将资金105,000,000元,无息贷与公司股东,借款期间为107年4月1日至107年4月30日,此时A公司应依所得税法第24条之3第2项规定计算利息收入228,900元(即105,000,000元107年1月1日台湾银行基准利率2.616%1/12)。惟若A公司资金来源属借入款项,则应依营利事业所得税查核准则第97条规定,就相当於贷出款项支付之利息或差额调减利息支出。

该分局提醒营利事业,如有上述情形,应於办理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时自行调整,以免遭国税局调整补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