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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税已申报扣除「配偶剩余财产差额分配请求权」,应於期限内给付该请求权金额之财产予生存配偶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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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营利事业因债务人无力清偿,经双方和解,而放弃部分债权,该无法收回之债权,如取得调解委员会调解证明并经法院审查核定,可於法院核定年度列报呆帐损失。 该局说明,依营利事业所得税查核准则第94条第7款规定,属和解而无法收回债权,若要认列呆帐损失,必须取得相关证明文件,若属法院和解,包括破产前法院之和解或诉讼上之和解,应有法院之和解笔录或裁定书。又依乡镇市调解条例第27条规定,经乡镇市区调解委员会调解成立,并经法院核定后,与民事确定判决同一之效力。因此营利事业若经调解委员会调解并经法院核定,致债权之一部或全部不能收回时,可视为实际发生呆帐损失。 该局进一步说明,呆帐损失的列报年度,应以法院核定年度为准,而非以调解成立年度为准。嗣后如有收回原已列报呆帐损失的债权,则应於收回年度列为其他收入课税。 该局举例说明,甲公司销售货物给乙公司,产生应收帐款1,000万元,由於乙公司财务困难无力全数清偿,双方於113年间经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和解,约定乙公司偿还600万元,免除其余400万元债务。嗣调解委员会於113年12月23日将调解书及卷证送请管辖法院审查,法院於114年1月7日核定。由於法院系於114年度核定,因此甲公司应於114年度列报呆帐损失400万元,而非113年度。惟甲公司办理113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时,列报呆帐损失400万元,因与前揭规定未符,该局予以剔除,并补徵税额80万元(400万元×税率20%)。 该局提醒,营利事业因和解而发生呆帐损失时,除应备妥相关证明文件外,务必确认法院核定年度,并於正确年度列报呆帐损失,以免因列报年度错误,遭稽徵机关调整补税。 https://www.focpa.url.tw/hot_538808.html 营利事业如有属和解放弃部分债权,可於取得调解证明并经法院核定之年度列报呆帐损失 2026-08-27 2027-0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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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北区国税局表示,申报遗产税时,如果生存配偶系财产较少之一方,其主张行使民法第1030条之1「配偶剩余财产差额分配请求权」,可自遗产总额中扣除该请求权金额,具有降低遗产税效果。此类案件稽徵机关会专案列管,依遗产及赠与税法第17条之1规定,纳税义务人应於稽徵机关核发遗产税税款缴清证明书或免税证明书之日起一年内,给付该请求权金额之财产予被继承人之生存配偶,若纳税义务人未依规定办理,稽徵机关将就未给付部分追缴应纳税赋。

按民法第1030条之1立法意旨,系为贯彻夫妻平等原则,使剩余财产较少之一方配偶,对剩余财产较多之他方配偶得请求分配双方剩余财产差额的二分之一。剩余财产差额分配请求权性质上属债权请求权,故生存配偶行使剩余财产差额分配请求权时,自须向其他继承人行使特定内容之权利,取得特定物之实际管领,始能达到差额分配请求权之目的,非谓该请求权一经行使,即得主张管领某特定财产。

该局举例说明,辖内被继承人甲君於106年2月间死亡,继承人以生存配偶乙君为代表申报遗产税,并主张扣除上开请求权之金额,惟继承人未於核发遗产税税款缴清证明书之日(106年6月6日)起1年内(即107年6月5日前),给付该请求权金额之财产予乙君,依前揭规定,须就未给付部分追缴遗产税。

该局特别提醒,继承人应注意於期限内交付或移转财产之相关规定,并保存证明文件,如有特殊原因,无法於期限内给付相当於该请求权金额之财产予被继承人之配偶,应依遗产及赠与税法施行细则第11条之1规定,报经主管稽徵机关核准延期履行交付期限,否则期限届至仍未给付该请求权金额之财产,即应补徵应纳遗产税,并按邮政储金一年期定期储金固定利率加计利息一并徵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