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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税已申报扣除「配偶剩余财产差额分配请求权」,应於期限内给付该请求权金额之财产予生存配偶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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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营业人如因销售货物或劳务衍生收取之赔偿款或违约金,属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以下简称营业税法)课税范围,应依规定开立统一发票并报缴营业税。 该局说明,依营业税法第1条及第16条第1项规定,在中华民国境内销售货物或劳务及进口货物,均应依法课徵营业税;而营业人销售货物或劳务之销售额,为营业人销售货物或劳务所收取之全部代价,包括营业人在货物或劳务之价额外收取之一切费用。因此,营业人收取之赔偿款或违约金,应否开立统一发票并报缴营业税,应视是否因销售货物或劳务产生而定,倘因销售货物或劳务而收取,应依规定开立统一发票,并报缴营业税。反之,该赔偿款或违约金如非因销售货物或劳务而收取,则非属营业税课税范围。 该局举例说明,甲公司出租房屋租金收入新台币(下同)60,000元,因承租人延迟支付租金而遭加收违约金30,000元,该违约金系因出租房屋而收取,属销售额范围,应依规定开立统一发票并报缴营业税。惟甲公司仅开立租金收入销售额57,143元及营业税额2,857元之统一发票,经该局以其漏报违约金销售额28,571元,核定补徵营业税额1,429元并处以罚锾。 该局提醒,营业人如有因销售行为而收取之赔偿款或违约金,系属营业税课税范围,应依规定开立统一发票并报缴营业税,若有涉及漏报销售额等违章情形,凡在未经检举,未经税捐稽徵机关或财政部指定之调查人员进行调查前,依税捐稽徵法第48条之1规定自动补报及补缴所漏税额者,可加息免罚。 https://www.focpa.url.tw/hot_526105.html 营业人因销售货物或劳务收取赔偿款或违约金应开立统一发票并报缴营业税 2025-11-18 2026-1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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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北区国税局表示,申报遗产税时,如果生存配偶系财产较少之一方,其主张行使民法第1030条之1「配偶剩余财产差额分配请求权」,可自遗产总额中扣除该请求权金额,具有降低遗产税效果。此类案件稽徵机关会专案列管,依遗产及赠与税法第17条之1规定,纳税义务人应於稽徵机关核发遗产税税款缴清证明书或免税证明书之日起一年内,给付该请求权金额之财产予被继承人之生存配偶,若纳税义务人未依规定办理,稽徵机关将就未给付部分追缴应纳税赋。

按民法第1030条之1立法意旨,系为贯彻夫妻平等原则,使剩余财产较少之一方配偶,对剩余财产较多之他方配偶得请求分配双方剩余财产差额的二分之一。剩余财产差额分配请求权性质上属债权请求权,故生存配偶行使剩余财产差额分配请求权时,自须向其他继承人行使特定内容之权利,取得特定物之实际管领,始能达到差额分配请求权之目的,非谓该请求权一经行使,即得主张管领某特定财产。

该局举例说明,辖内被继承人甲君於106年2月间死亡,继承人以生存配偶乙君为代表申报遗产税,并主张扣除上开请求权之金额,惟继承人未於核发遗产税税款缴清证明书之日(106年6月6日)起1年内(即107年6月5日前),给付该请求权金额之财产予乙君,依前揭规定,须就未给付部分追缴遗产税。

该局特别提醒,继承人应注意於期限内交付或移转财产之相关规定,并保存证明文件,如有特殊原因,无法於期限内给付相当於该请求权金额之财产予被继承人之配偶,应依遗产及赠与税法施行细则第11条之1规定,报经主管稽徵机关核准延期履行交付期限,否则期限届至仍未给付该请求权金额之财产,即应补徵应纳遗产税,并按邮政储金一年期定期储金固定利率加计利息一并徵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