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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税已申报扣除「配偶剩余财产差额分配请求权」,应於期限内给付该请求权金额之财产予生存配偶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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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营业人当期销项税额扣抵进项税额后之余额,为当期之应纳或溢付税额,因此不论有无销售额均应申报,其有溢付税额时始可留抵或退还。 该局说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第35条第1项规定,营业人除本法另有规定外,不论有无销售额,应以每2月为1期,於次期开始15日内,填具规定格式之申报书,检附退抵税款及其他有关文件,向主管稽徵机关申报销售额、应纳或溢付营业税额。其有应纳税额者,应先向公库缴纳后,再行申报。 该局举例说明,甲公司115年1至2月因销售额为0元,漏未於法定申报期限内(因本期申报期间末日3月15日适逢例假日,申报期限顺延至次一工作日,即3月16日)申报销售额与应纳税额,迟至同年4月10日始补办理申报,已逾法定申报期限,虽无应纳税额,惟仍须加徵滞报金新台币(下同)1,200元;甲公司倘迟至同年4月16日始补办理申报者,因已逾申报期限30日,则须加徵怠报金3,000元。 该局提醒,营业人纵当期无销售额,仍应依限申报销售额及统一发票明细表,以免逾期受罚。 https://www.focpa.url.tw/hot_534258.html 营业人不论有无销售额,均应按期申报销售额与营业税额 2026-05-21 2027-0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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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北区国税局表示,申报遗产税时,如果生存配偶系财产较少之一方,其主张行使民法第1030条之1「配偶剩余财产差额分配请求权」,可自遗产总额中扣除该请求权金额,具有降低遗产税效果。此类案件稽徵机关会专案列管,依遗产及赠与税法第17条之1规定,纳税义务人应於稽徵机关核发遗产税税款缴清证明书或免税证明书之日起一年内,给付该请求权金额之财产予被继承人之生存配偶,若纳税义务人未依规定办理,稽徵机关将就未给付部分追缴应纳税赋。

按民法第1030条之1立法意旨,系为贯彻夫妻平等原则,使剩余财产较少之一方配偶,对剩余财产较多之他方配偶得请求分配双方剩余财产差额的二分之一。剩余财产差额分配请求权性质上属债权请求权,故生存配偶行使剩余财产差额分配请求权时,自须向其他继承人行使特定内容之权利,取得特定物之实际管领,始能达到差额分配请求权之目的,非谓该请求权一经行使,即得主张管领某特定财产。

该局举例说明,辖内被继承人甲君於106年2月间死亡,继承人以生存配偶乙君为代表申报遗产税,并主张扣除上开请求权之金额,惟继承人未於核发遗产税税款缴清证明书之日(106年6月6日)起1年内(即107年6月5日前),给付该请求权金额之财产予乙君,依前揭规定,须就未给付部分追缴遗产税。

该局特别提醒,继承人应注意於期限内交付或移转财产之相关规定,并保存证明文件,如有特殊原因,无法於期限内给付相当於该请求权金额之财产予被继承人之配偶,应依遗产及赠与税法施行细则第11条之1规定,报经主管稽徵机关核准延期履行交付期限,否则期限届至仍未给付该请求权金额之财产,即应补徵应纳遗产税,并按邮政储金一年期定期储金固定利率加计利息一并徵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