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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税已申报扣除「配偶剩余财产差额分配请求权」,应於期限内给付该请求权金额之财产予生存配偶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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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遗产税应纳税额在30万元以上,纳税义务人现金缴纳确有困难时,得於纳税期限内,就现金不足缴纳部分申请以遗产中公共设施保留地抵缴遗产税。 该局说明,纳税义务人申请以被继承人遗产中多笔公共设施保留地抵缴遗产税,经核准以应纳遗产税按该公共设施保留地财产价值占全部遗产总额比例计算限额抵缴者,因公共设施保留地抵缴完竣后系留待将来政府办理拨用,与其他抵税实物处分时受市场价格影响之情形不同,基於简政便民,纳税义务人得就限额抵缴之公共设施保留地中,自行择定1笔或数笔与各该笔抵缴限额合计数相当部分办理所有权移转,因抵缴笔数变少,将使管理机关易於管理,纳税义务人办理移转登记之手续亦更为简便。 该局举例说明,被继承人甲君遗产总额6,000万元,遗产税为300万元,唯一继承人乙,申请以遗产中4笔符合限额抵缴之公共设施保留地(地号:A、B、C、D)抵缴,该等土地之价值(即公告土地现值)各为60万元、120万元、180万元及300万元,经稽徵机关核定得为抵缴之限额比例各为1/100(土地公告现值60万元/遗产总额6,000万元)、2/100、3/100、5/100,合计得抵缴遗产税额为33万元,则纳税义务人可自行择定1笔土地(如:A地号)之部分持分与全部抵缴限额33万元相当部分办理所有权移转登记。 该局特别提醒,纳税义务人申请实物抵缴,务必於缴纳期限前提出申请,以免因逾期未缴,遭加徵滞纳金及利息。 https://www.focpa.url.tw/hot_527472.html 符合限额抵缴遗产税之多笔公共设施保留地,可於总限额范围内择定单笔或数笔抵缴 2025-12-12 2026-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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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北区国税局表示,申报遗产税时,如果生存配偶系财产较少之一方,其主张行使民法第1030条之1「配偶剩余财产差额分配请求权」,可自遗产总额中扣除该请求权金额,具有降低遗产税效果。此类案件稽徵机关会专案列管,依遗产及赠与税法第17条之1规定,纳税义务人应於稽徵机关核发遗产税税款缴清证明书或免税证明书之日起一年内,给付该请求权金额之财产予被继承人之生存配偶,若纳税义务人未依规定办理,稽徵机关将就未给付部分追缴应纳税赋。

按民法第1030条之1立法意旨,系为贯彻夫妻平等原则,使剩余财产较少之一方配偶,对剩余财产较多之他方配偶得请求分配双方剩余财产差额的二分之一。剩余财产差额分配请求权性质上属债权请求权,故生存配偶行使剩余财产差额分配请求权时,自须向其他继承人行使特定内容之权利,取得特定物之实际管领,始能达到差额分配请求权之目的,非谓该请求权一经行使,即得主张管领某特定财产。

该局举例说明,辖内被继承人甲君於106年2月间死亡,继承人以生存配偶乙君为代表申报遗产税,并主张扣除上开请求权之金额,惟继承人未於核发遗产税税款缴清证明书之日(106年6月6日)起1年内(即107年6月5日前),给付该请求权金额之财产予乙君,依前揭规定,须就未给付部分追缴遗产税。

该局特别提醒,继承人应注意於期限内交付或移转财产之相关规定,并保存证明文件,如有特殊原因,无法於期限内给付相当於该请求权金额之财产予被继承人之配偶,应依遗产及赠与税法施行细则第11条之1规定,报经主管稽徵机关核准延期履行交付期限,否则期限届至仍未给付该请求权金额之财产,即应补徵应纳遗产税,并按邮政储金一年期定期储金固定利率加计利息一并徵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