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透过社群网站从事营利行为,应依规定办理税籍登记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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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和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105 台北市松山区复兴北路33-1号10楼
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营业人如因销售货物或劳务衍生收取之赔偿款或违约金,属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以下简称营业税法)课税范围,应依规定开立统一发票并报缴营业税。 该局说明,依营业税法第1条及第16条第1项规定,在中华民国境内销售货物或劳务及进口货物,均应依法课徵营业税;而营业人销售货物或劳务之销售额,为营业人销售货物或劳务所收取之全部代价,包括营业人在货物或劳务之价额外收取之一切费用。因此,营业人收取之赔偿款或违约金,应否开立统一发票并报缴营业税,应视是否因销售货物或劳务产生而定,倘因销售货物或劳务而收取,应依规定开立统一发票,并报缴营业税。反之,该赔偿款或违约金如非因销售货物或劳务而收取,则非属营业税课税范围。 该局举例说明,甲公司出租房屋租金收入新台币(下同)60,000元,因承租人延迟支付租金而遭加收违约金30,000元,该违约金系因出租房屋而收取,属销售额范围,应依规定开立统一发票并报缴营业税。惟甲公司仅开立租金收入销售额57,143元及营业税额2,857元之统一发票,经该局以其漏报违约金销售额28,571元,核定补徵营业税额1,429元并处以罚锾。 该局提醒,营业人如有因销售行为而收取之赔偿款或违约金,系属营业税课税范围,应依规定开立统一发票并报缴营业税,若有涉及漏报销售额等违章情形,凡在未经检举,未经税捐稽徵机关或财政部指定之调查人员进行调查前,依税捐稽徵法第48条之1规定自动补报及补缴所漏税额者,可加息免罚。 https://www.focpa.url.tw/hot_526105.html 营业人因销售货物或劳务收取赔偿款或违约金应开立统一发票并报缴营业税 2025-11-18 2026-1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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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政部北区国税局表示,随著行动装置日益普及,愈来愈多人透过社群网站如脸书、line等建立社团或群组,从事经常性买进卖出之营利行为,此类交易与实体商家从事买卖行为并无不同,应依规定办理税籍登记,以免因检举或被查获而遭补税及处罚。

      该局进一步说明,辖内甲君在脸书社群网站建立粉丝团,销售日韩服饰,经该局查获未办理税籍登记,漏报销售额新台币(下同)2,100万元,因平均每月销售额逾20万元,达使用统一发票标准,核定补徵营业税额105万元,并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第51条第1项第1款及税捐稽徵法第44条规定择一从重处所漏税额1倍罚锾。甲君不服,主张其因不谙法令致未办理税籍登记,请减轻罚锾处分云云,经该局以其虽已补办税籍登记,惟未於裁罚处分核定前缴清税款,予以复查驳回在案。

      该局说明,网路交易销售货物营业税之起徵点为8万元,销售劳务为4万元,每月销售额如未达起徵点,得暂时免办理税籍登记,惟一旦当月销售额达前揭课税标准,应尽速向户籍地或居住地之国税局所属分局、稽徵所或服务处办理税籍登记并报缴营业税。倘经稽徵机关查获事证或经通知其有短漏报销售额之情事,於裁罚处分核定前缴清税款,则可适用较轻之处罚。

    该局呼吁,财政部针对网路交易课税规定,已於税务入口网设置「网路交易课税专区」提供给民众参考,民众若有疑问直接上网查询,即可得知相关资讯,以维护自身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