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透过社群网站从事营利行为,应依规定办理税籍登记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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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和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105 台北市松山区复兴北路33-1号10楼
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营利事业因债务人无力清偿,经双方和解,而放弃部分债权,该无法收回之债权,如取得调解委员会调解证明并经法院审查核定,可於法院核定年度列报呆帐损失。 该局说明,依营利事业所得税查核准则第94条第7款规定,属和解而无法收回债权,若要认列呆帐损失,必须取得相关证明文件,若属法院和解,包括破产前法院之和解或诉讼上之和解,应有法院之和解笔录或裁定书。又依乡镇市调解条例第27条规定,经乡镇市区调解委员会调解成立,并经法院核定后,与民事确定判决同一之效力。因此营利事业若经调解委员会调解并经法院核定,致债权之一部或全部不能收回时,可视为实际发生呆帐损失。 该局进一步说明,呆帐损失的列报年度,应以法院核定年度为准,而非以调解成立年度为准。嗣后如有收回原已列报呆帐损失的债权,则应於收回年度列为其他收入课税。 该局举例说明,甲公司销售货物给乙公司,产生应收帐款1,000万元,由於乙公司财务困难无力全数清偿,双方於113年间经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和解,约定乙公司偿还600万元,免除其余400万元债务。嗣调解委员会於113年12月23日将调解书及卷证送请管辖法院审查,法院於114年1月7日核定。由於法院系於114年度核定,因此甲公司应於114年度列报呆帐损失400万元,而非113年度。惟甲公司办理113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时,列报呆帐损失400万元,因与前揭规定未符,该局予以剔除,并补徵税额80万元(400万元×税率20%)。 该局提醒,营利事业因和解而发生呆帐损失时,除应备妥相关证明文件外,务必确认法院核定年度,并於正确年度列报呆帐损失,以免因列报年度错误,遭稽徵机关调整补税。 https://www.focpa.url.tw/hot_538808.html 营利事业如有属和解放弃部分债权,可於取得调解证明并经法院核定之年度列报呆帐损失 2026-08-27 2027-0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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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政部北区国税局表示,随著行动装置日益普及,愈来愈多人透过社群网站如脸书、line等建立社团或群组,从事经常性买进卖出之营利行为,此类交易与实体商家从事买卖行为并无不同,应依规定办理税籍登记,以免因检举或被查获而遭补税及处罚。

      该局进一步说明,辖内甲君在脸书社群网站建立粉丝团,销售日韩服饰,经该局查获未办理税籍登记,漏报销售额新台币(下同)2,100万元,因平均每月销售额逾20万元,达使用统一发票标准,核定补徵营业税额105万元,并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第51条第1项第1款及税捐稽徵法第44条规定择一从重处所漏税额1倍罚锾。甲君不服,主张其因不谙法令致未办理税籍登记,请减轻罚锾处分云云,经该局以其虽已补办税籍登记,惟未於裁罚处分核定前缴清税款,予以复查驳回在案。

      该局说明,网路交易销售货物营业税之起徵点为8万元,销售劳务为4万元,每月销售额如未达起徵点,得暂时免办理税籍登记,惟一旦当月销售额达前揭课税标准,应尽速向户籍地或居住地之国税局所属分局、稽徵所或服务处办理税籍登记并报缴营业税。倘经稽徵机关查获事证或经通知其有短漏报销售额之情事,於裁罚处分核定前缴清税款,则可适用较轻之处罚。

    该局呼吁,财政部针对网路交易课税规定,已於税务入口网设置「网路交易课税专区」提供给民众参考,民众若有疑问直接上网查询,即可得知相关资讯,以维护自身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