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透過社群網站從事營利行為,應依規定辦理稅籍登記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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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和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105 台北市松山區復興北路33-1號10樓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房東因房客提前退租而以押金扣抵應收之違約金屬其他所得,應於取得年度合併當年度各類所得,辦理個人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 該局說明,個人出租不動產向房客收取押金,嗣後因房客提前退租,而以押金扣抵應收取之違約金,核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10類規定之其他所得,應合併該年度之綜合所得,申報納稅。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於113年1月與房客乙君簽訂期間為1年之租賃契約,每月租金新臺幣(下同)30萬元,甲君並依約向乙君收取1個月押金30萬元,惟乙君於同年6月因外派至國外工作而提前解約,甲君依租賃契約向乙君收取1個月租金金額之違約金,並以押金扣抵。嗣該局查核發現,甲君辦理113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漏未申報該筆所得,除核定補徵所漏稅額外,並依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按所漏稅額處2倍以下罰鍰。 該局提醒,民眾如有各類所得漏未申報情事,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向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加計利息免予處罰。 https://www.focpa.url.tw/hot_529073.html 房東因房客提前退租而沒收之押金屬其他所得,應於取得年度申報綜合所得稅 2026-01-16 2027-0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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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隨著行動裝置日益普及,愈來愈多人透過社群網站如臉書、line等建立社團或群組,從事經常性買進賣出之營利行為,此類交易與實體商家從事買賣行為並無不同,應依規定辦理稅籍登記,以免因檢舉或被查獲而遭補稅及處罰。

      該局進一步說明,轄內甲君在臉書社群網站建立粉絲團,銷售日韓服飾,經該局查獲未辦理稅籍登記,漏報銷售額新臺幣(下同)2,100萬元,因平均每月銷售額逾20萬元,達使用統一發票標準,核定補徵營業稅額105萬元,並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第1款及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擇一從重處所漏稅額1倍罰鍰。甲君不服,主張其因不諳法令致未辦理稅籍登記,請減輕罰鍰處分云云,經該局以其雖已補辦稅籍登記,惟未於裁罰處分核定前繳清稅款,予以復查駁回在案。

      該局說明,網路交易銷售貨物營業稅之起徵點為8萬元,銷售勞務為4萬元,每月銷售額如未達起徵點,得暫時免辦理稅籍登記,惟一旦當月銷售額達前揭課稅標準,應儘速向戶籍地或居住地之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辦理稅籍登記並報繳營業稅。倘經稽徵機關查獲事證或經通知其有短漏報銷售額之情事,於裁罰處分核定前繳清稅款,則可適用較輕之處罰。

    該局呼籲,財政部針對網路交易課稅規定,已於稅務入口網設置「網路交易課稅專區」提供給民眾參考,民眾若有疑問直接上網查詢,即可得知相關資訊,以維護自身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