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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產稅已申報扣除「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應於期限內給付該請求權金額之財產予生存配偶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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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和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105 台北市松山區復興北路33-1號10樓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遺產稅應納稅額在30萬元以上,納稅義務人現金繳納確有困難時,得於納稅期限內,就現金不足繳納部分申請以遺產中公共設施保留地抵繳遺產稅。 該局說明,納稅義務人申請以被繼承人遺產中多筆公共設施保留地抵繳遺產稅,經核准以應納遺產稅按該公共設施保留地財產價值占全部遺產總額比例計算限額抵繳者,因公共設施保留地抵繳完竣後係留待將來政府辦理撥用,與其他抵稅實物處分時受市場價格影響之情形不同,基於簡政便民,納稅義務人得就限額抵繳之公共設施保留地中,自行擇定1筆或數筆與各該筆抵繳限額合計數相當部分辦理所有權移轉,因抵繳筆數變少,將使管理機關易於管理,納稅義務人辦理移轉登記之手續亦更為簡便。 該局舉例說明,被繼承人甲君遺產總額6,000萬元,遺產稅為300萬元,唯一繼承人乙,申請以遺產中4筆符合限額抵繳之公共設施保留地(地號:A、B、C、D)抵繳,該等土地之價值(即公告土地現值)各為60萬元、120萬元、180萬元及300萬元,經稽徵機關核定得為抵繳之限額比例各為1/100(土地公告現值60萬元/遺產總額6,000萬元)、2/100、3/100、5/100,合計得抵繳遺產稅額為33萬元,則納稅義務人可自行擇定1筆土地(如:A地號)之部分持分與全部抵繳限額33萬元相當部分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 該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申請實物抵繳,務必於繳納期限前提出申請,以免因逾期未繳,遭加徵滯納金及利息。 https://www.focpa.url.tw/hot_527472.html 符合限額抵繳遺產稅之多筆公共設施保留地,可於總限額範圍內擇定單筆或數筆抵繳 2025-12-12 2026-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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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申報遺產稅時,如果生存配偶係財產較少之一方,其主張行使民法第1030條之1「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可自遺產總額中扣除該請求權金額,具有降低遺產稅效果。此類案件稽徵機關會專案列管,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之1規定,納稅義務人應於稽徵機關核發遺產稅稅款繳清證明書或免稅證明書之日起一年內,給付該請求權金額之財產予被繼承人之生存配偶,若納稅義務人未依規定辦理,稽徵機關將就未給付部分追繳應納稅賦。

按民法第1030條之1立法意旨,係為貫徹夫妻平等原則,使剩餘財產較少之一方配偶,對剩餘財產較多之他方配偶得請求分配雙方剩餘財產差額的二分之一。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性質上屬債權請求權,故生存配偶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時,自須向其他繼承人行使特定內容之權利,取得特定物之實際管領,始能達到差額分配請求權之目的,非謂該請求權一經行使,即得主張管領某特定財產。

該局舉例說明,轄內被繼承人甲君於106年2月間死亡,繼承人以生存配偶乙君為代表申報遺產稅,並主張扣除上開請求權之金額,惟繼承人未於核發遺產稅稅款繳清證明書之日(106年6月6日)起1年內(即107年6月5日前),給付該請求權金額之財產予乙君,依前揭規定,須就未給付部分追繳遺產稅。

該局特別提醒,繼承人應注意於期限內交付或移轉財產之相關規定,並保存證明文件,如有特殊原因,無法於期限內給付相當於該請求權金額之財產予被繼承人之配偶,應依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11條之1規定,報經主管稽徵機關核准延期履行交付期限,否則期限屆至仍未給付該請求權金額之財產,即應補徵應納遺產稅,並按郵政儲金一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加計利息一併徵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