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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年终奖金费用归属年度之认定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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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和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105 台北市松山区复兴北路33-1号10楼
营利事业申报受托代收转付款项,如无法证明代收转付间无差额,或取得的凭证买受人未载明是委托人者,其所收款项应列营业收入。 财政部高雄国税局表示,依营利事业所得税查核准则第18条之2规定,营利事业受托代收转付款项,於收取转付之间无差额,其转付款项取得之凭证买受人载明为委托人者,得以该凭证交付委托人,免另开立统一发票,并免列入销售额。前项未取得原始凭证(或影本),或已取得而未依规定保存者,除能证明代收转付属实,准予认定外,其所收款项应列为营业收入处理,并依同业利润标准核计其所得额。 该局举例说明,A公司承包B公司设备安装工程,另收取购买设备款500万元,该笔款项於该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书申报在损益及税额计算表之营业收入调节说明84栏代收款。A公司主张该购买设备款系受B公司委托代收转付予C公司,惟无法提示佐证资料,依前揭查核准则规定,其所收取购买设备款500万元应列为营业收入。 http://www.focpa.url.tw/hot_485999.html 营利事业受托代收转付款项,是否应列入收入课税 2024-02-29 2025-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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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北区国税局表示,一般企业为激励员工,於营业年度终了发放年终奖金,在办理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时,应注意员工年终奖金费用认列条件及归属年度。

该局说明,营利事业职工之薪资,经预先决定,不论营业盈亏,必须支付者,得依所得税法第32条规定以费用列支。员工年终奖金系属「薪资」范围,在采用以权责发生制为会计基础之营利事业,该奖金倘经营利事业於公司章程载明,或股东会预先议决,或经事业与职工预先约定应予支付并定明给付标准者,则在年度决算前虽尚未实际支付,但其权责业已发生,当期结算应准以应付款列帐核认。反之,此项奖金如在决算前未有上述权责之发生,而系於次年度方决定支付时,应并同次年度薪资支出予以核实认定。

该局查核105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时,发现辖内某公司105年度薪资费用较104年度大幅增加,经查系该公司考量105年度经营绩效良好,预估发放较高之绩效奖金,惟并未於公司章程载明,或经股东会预先议决,亦未经事业与职工预先约定应予支付并定明给付标准,期后亦未全数发放,经该局调减薪资支出3,700余万元,补税642万元。

该局提醒,营利事业发放年终奖金可否於当年度以应付款列帐,认列薪资费用,应注意是否符合上开规定,以免因不符合相关规定而遭补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