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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年终奖金费用归属年度之认定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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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和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105 台北市松山区复兴北路33-1号10楼
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营业人当期销项税额扣抵进项税额后之余额,为当期之应纳或溢付税额,因此不论有无销售额均应申报,其有溢付税额时始可留抵或退还。 该局说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第35条第1项规定,营业人除本法另有规定外,不论有无销售额,应以每2月为1期,於次期开始15日内,填具规定格式之申报书,检附退抵税款及其他有关文件,向主管稽徵机关申报销售额、应纳或溢付营业税额。其有应纳税额者,应先向公库缴纳后,再行申报。 该局举例说明,甲公司115年1至2月因销售额为0元,漏未於法定申报期限内(因本期申报期间末日3月15日适逢例假日,申报期限顺延至次一工作日,即3月16日)申报销售额与应纳税额,迟至同年4月10日始补办理申报,已逾法定申报期限,虽无应纳税额,惟仍须加徵滞报金新台币(下同)1,200元;甲公司倘迟至同年4月16日始补办理申报者,因已逾申报期限30日,则须加徵怠报金3,000元。 该局提醒,营业人纵当期无销售额,仍应依限申报销售额及统一发票明细表,以免逾期受罚。 https://www.focpa.url.tw/hot_534258.html 营业人不论有无销售额,均应按期申报销售额与营业税额 2026-05-21 2027-0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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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北区国税局表示,一般企业为激励员工,於营业年度终了发放年终奖金,在办理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时,应注意员工年终奖金费用认列条件及归属年度。

该局说明,营利事业职工之薪资,经预先决定,不论营业盈亏,必须支付者,得依所得税法第32条规定以费用列支。员工年终奖金系属「薪资」范围,在采用以权责发生制为会计基础之营利事业,该奖金倘经营利事业於公司章程载明,或股东会预先议决,或经事业与职工预先约定应予支付并定明给付标准者,则在年度决算前虽尚未实际支付,但其权责业已发生,当期结算应准以应付款列帐核认。反之,此项奖金如在决算前未有上述权责之发生,而系於次年度方决定支付时,应并同次年度薪资支出予以核实认定。

该局查核105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时,发现辖内某公司105年度薪资费用较104年度大幅增加,经查系该公司考量105年度经营绩效良好,预估发放较高之绩效奖金,惟并未於公司章程载明,或经股东会预先议决,亦未经事业与职工预先约定应予支付并定明给付标准,期后亦未全数发放,经该局调减薪资支出3,700余万元,补税642万元。

该局提醒,营利事业发放年终奖金可否於当年度以应付款列帐,认列薪资费用,应注意是否符合上开规定,以免因不符合相关规定而遭补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