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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年终奖金费用归属年度之认定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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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和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105 台北市松山区复兴北路33-1号10楼
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迩来接获营业人询问,公司为扩展业务招待客户所支付之旅费、住宿费或馈赠礼品等费用,是否可持相关统一发票申报扣抵营业税销项税额。 该局说明,依据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下称营业税法)第19条第1项第3款规定,交际应酬用之货物或劳务,其进项税额不得扣抵销项税额。公司招待客户所支付之旅费、住宿费或馈赠礼品,皆属於交际应酬费用,其支付时所负担之进项税额,不得申报扣抵销项税额。 该局举例说明,甲公司为争取订单,招待乙客户住宿、旅游一并参观甲公司工厂,并向饭店业者支付住宿费用及购买伴手礼费用计新台币(下同)105,000元(含税)。甲公司虽取得相关业者开立之三联式统一发票,惟因前揭费用属交际应酬性质,故前开发票所载之进项税额合计5,000元(105,000/1.05×0.05)不得列入申报扣抵销项税额。若营业人误将此类凭证申报扣抵,经稽徵机关查获后,除依营业税法第51条第1项第5款规定补徵税额外,并按所漏税额处5倍以下罚锾。 该局呼吁,营业人常误认因推广业务所产生之支出,已取得载有统一编号之发票即可列为进项税额申报扣抵销项税额,致发生虚报进项税额情形。营业人如发现后,在未经检举、未经税捐稽徵机关或财政部指定之调查人员进行调查前,自动向所在地国税局分局、稽徵所或服务处补报并补缴所漏税款者,得依税捐稽徵法第48条之1规定,加计利息免予处罚。 https://www.focpa.url.tw/hot_536940.html 招待客户支付之旅费、住宿费及礼品所取得之统一发票其进项税额不得申报扣抵销项税额 2026-07-20 2027-0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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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北区国税局表示,一般企业为激励员工,於营业年度终了发放年终奖金,在办理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时,应注意员工年终奖金费用认列条件及归属年度。

该局说明,营利事业职工之薪资,经预先决定,不论营业盈亏,必须支付者,得依所得税法第32条规定以费用列支。员工年终奖金系属「薪资」范围,在采用以权责发生制为会计基础之营利事业,该奖金倘经营利事业於公司章程载明,或股东会预先议决,或经事业与职工预先约定应予支付并定明给付标准者,则在年度决算前虽尚未实际支付,但其权责业已发生,当期结算应准以应付款列帐核认。反之,此项奖金如在决算前未有上述权责之发生,而系於次年度方决定支付时,应并同次年度薪资支出予以核实认定。

该局查核105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时,发现辖内某公司105年度薪资费用较104年度大幅增加,经查系该公司考量105年度经营绩效良好,预估发放较高之绩效奖金,惟并未於公司章程载明,或经股东会预先议决,亦未经事业与职工预先约定应予支付并定明给付标准,期后亦未全数发放,经该局调减薪资支出3,700余万元,补税642万元。

该局提醒,营利事业发放年终奖金可否於当年度以应付款列帐,认列薪资费用,应注意是否符合上开规定,以免因不符合相关规定而遭补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