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最新资讯 > 税务新闻 > 同一申报户如有海外所得合计超过限额者,应依法办理基本所得额申报,以免补税受罚 2019-05-17
财政部北区国税局表示,同一申报户之纳税义务人、配偶及受扶养亲属如有非中华民国来源所得及香港、澳门地区来源所得(下称海外所得),全年度合计数达新台币(下同)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者,全数应计入个人基本所得额计算。
该局举例说明,甲君、配偶及受扶养亲属106年度计有海外所得870万元,於107年5月综合所得税结算申报时,因甲君利用自然人凭证下载查调所得资料,申报综合所得总额20万元,所得净额0元,而未将该笔海外所得并同申报。依所得基本税额条例规定,甲君应申报该笔海外所得且须检附相关证明文件(例如银行对帐单等证明),并以基本所得额870万元(即综合所得净额0元+海外所得870万元)扣除670万元之后,按20%计算基本税额40万元[(870万元-670万元)*20%〕,所以,甲君应缴纳基本税额与一般所得税额的差额40万元(40万元-0元),该局除补徵税额外,另依同条例第15条第2项规定处罚。
该局特别提醒纳税义务人注意,海外营利及利息所得系因海外投资所产生,与一般国内股票投资、存款不同,非属应扣缴所得,故给付单位於给付上开所得时,无须扣缴及填发扣缴暨免扣缴凭单,非属稽徵机关提供查询之所得资料范围,所得人应依所得基本税额条例规定自行并入取得年度之综合所得税结算申报基本所得额,以免因短漏报所得而遭国税局补税及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