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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购买农地,未办理过户即转售第三人所获利益,应申报课徵综合所得税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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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中小企业申报增雇本国籍基层员工之薪资费用加成减除租税优惠时,应以符合规定的薪资支出为计算基础,依规定免计入员工薪资所得的伙食费,不得列入增雇员工薪资费用加成减除的范围。 该局说明,依营利事业所得税查核准则第71条规定,薪资支出为营利事业给付员工的薪金、俸给、工资、津贴、奖金及其他给与等;另依同准则第88条规定,伙食费在一定列支标准内,免视为员工之薪资所得。例如公司支付职工每人每月伙食费3,000元,在符合规定范围内免视为员工薪资所得,因其性质并非属中小企业发展条例第36条之2增雇员工薪资费用加成减除之租税优惠范围,营利事业申请适用相关租税优惠,应注意将免视为员工薪资所得之伙食费自薪资费用加成减除金额中扣除。 该局举例说明,甲公司申报113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时,列报中小企业增雇员工薪资费用加成减除金额320万元(依中小企业发展条例第36条之2规定,可享增雇员工租税优惠薪资支出金额为320万元×加成减除率100%),该局查核发现,其中20万元属依规定免计入员工薪资所得的伙食费,并非符合规定的薪资支出,因此不得列入加成减除,核定可加成减除薪资支出为300万元(可享增雇员工租税优惠之薪资支出金额为300万元×加成减除率100%),调增课税所得额20万元,并补徵税额4万元。 该局呼吁,符合中小企业认定标准并申请适用增雇员工薪资费用加成减除租税优惠的营利事业,於办理结算申报时应依规定格式正确填报可加成减除的薪资支出,并留意免计入员工薪资所得的伙食费不得列入加成减除,以免申报错误遭调整补税。 https://www.focpa.url.tw/hot_541250.html 中小企业增雇员工享租税优惠,免计入员工薪资所得的伙食费不能列入加成减除 2026-10-25 2027-1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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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个人购买农地,未办理过户即转售第三人,应核实计算所获之利益,依法申报课徵综合所得税。

  该局指出,依财政部84年7月5日台财税第841633008号函释规定,纳税义务人购买农地,未办理产权过户,旋即出售予第三者,并直接由原地主变更所有权为第三者,其间该纳税义务人所获之利益,核属所得税法第14条第1项第10类规定之其他所得,应依法课徵综合所得税。

  该局举例说明,甲君106年1月以500万元向乙君购买农地,未办理土地移转登记,嗣106年5月旋即以600万元出售予丙君,并直接由乙君变更所有权人为丙君,甲君未将所获利益并入106年度综合所得税申报,经该局查得,遂将甲君出售农地移转登记权利所获利益100万元(600万元-500万元),并计甲君106年度综合所得税总额,除补徵所漏税额外,并依所漏税额处2倍以下罚锾。

  该局呼吁,个人如有购买农地,未办理产权过户,旋即出售予第三人,并直接由原地主变更所有权为第三人,其间所获之利益,核属其他所得,应并入当年度综合所得税办理结算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