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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购买农地,未办理过户即转售第三人所获利益,应申报课徵综合所得税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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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营利事业举办全体员工均可参加之员工旅游所支付之费用,不论是否已依法成立职工福利委员会,均免视为员工之所得;但如以现金定额补贴或仅招待特定员工旅游,则应并计受补贴或受招待员工之所得课税。 该局说明,依财政部83年9月7日台财税第831608021号函规定,营利事业如以现金定额补贴或仅招待特定员工旅游所支付之费用,属对员工之补助,若已成立职工福利委员会者,应认属各该员工之其他所得,并由该职工福利委员会向所辖税捐稽徵机关申报免扣缴凭单;至补助金额超过职工福利金动支标准部分,确由营利事业负担者,或未成立职工福利委员会者,营利事业应合并员工薪资所得扣缴所得税。 该局举例,甲公司未成立职工福利委员会,於114年10月举办员工国外旅游,针对114年上半年度业绩达成率高於责任目标10%以上之员工,补助旅游费用1万元,则甲公司对符合特定条件员工给予之补助,应并计员工之薪资所得扣缴所得税。 该局提醒,营利事业等组织举办员工旅游所支付之费用,请留意前述规定,如有应视为员工之其他所得或薪资所得情形,扣缴单位应依规定申报扣(免)缴凭单。 https://www.focpa.url.tw/hot_531737.html 营利事业员工旅游补助费用,应留意是否并计员工薪资所得扣缴所得税 2026-03-24 2027-0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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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个人购买农地,未办理过户即转售第三人,应核实计算所获之利益,依法申报课徵综合所得税。

  该局指出,依财政部84年7月5日台财税第841633008号函释规定,纳税义务人购买农地,未办理产权过户,旋即出售予第三者,并直接由原地主变更所有权为第三者,其间该纳税义务人所获之利益,核属所得税法第14条第1项第10类规定之其他所得,应依法课徵综合所得税。

  该局举例说明,甲君106年1月以500万元向乙君购买农地,未办理土地移转登记,嗣106年5月旋即以600万元出售予丙君,并直接由乙君变更所有权人为丙君,甲君未将所获利益并入106年度综合所得税申报,经该局查得,遂将甲君出售农地移转登记权利所获利益100万元(600万元-500万元),并计甲君106年度综合所得税总额,除补徵所漏税额外,并依所漏税额处2倍以下罚锾。

  该局呼吁,个人如有购买农地,未办理产权过户,旋即出售予第三人,并直接由原地主变更所有权为第三人,其间所获之利益,核属其他所得,应并入当年度综合所得税办理结算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