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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购买农地,未办理过户即转售第三人所获利益,应申报课徵综合所得税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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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和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105 台北市松山区复兴北路33-1号10楼
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为确保国家税课,欠税人如有隐匿或移转财产、逃避税捐执行之迹象,将依搜集之相关事证,声请法院就其财产实施假扣押,以利税捐徵起。该局说明,纳税义务人欠缴应纳税捐,经查证其有规避税捐执行之迹象,依税捐稽徵法第24条第1项第2款规定,得声请法院就其财产实施假扣押,以防杜其移转财产逃避税捐执行,落实税捐保全措施。该局举例说明,甲君於111年将其财产中价值较高之未上市柜公司A公司及B公司股权,赠与C公司及D公司,甲君依规定申报赠与税并经核定应纳税额7亿余元,税单送达后,甲君即申请分期缴纳税款,嗣后经该局查得甲君违反遗产及赠与税法第8条规定,於赠与税未缴清前,即办理赠与财产之移转登记,显系利用分期缴纳税款之期间移转财产,且甲君移转A公司及B公司股权后,其名下剩余财产价值与尚欠税款相差悬殊,恐有日后不能强制执行或甚难执行之虞,又受赠人C公司及D公司之负责人分别为甲君之配偶及女儿,显有利用与前开公司之控制关系隐匿或移转财产、规避税捐执行之情形。本案赠与税分期缴纳期限虽未全数届至,惟为保全税捐债权,该局向法院声请假扣押其财产并经获准,随即移送行政执行机关强制执行,甲君为避免信用受损及资金运用之必要,立即缴清全数税款。该局呼吁,纳税义务人如有滞欠税捐,应循合法程序处理缴税事宜 ,切勿故意隐匿或移转财产规避税捐执行,以免财产遭假扣押而影响自身经济活动。 https://www.focpa.url.tw/hot_523074.html 为保全税捐债权,国税局必要时得对欠税人财产声请假扣押 2025-09-19 2026-0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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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个人购买农地,未办理过户即转售第三人,应核实计算所获之利益,依法申报课徵综合所得税。

  该局指出,依财政部84年7月5日台财税第841633008号函释规定,纳税义务人购买农地,未办理产权过户,旋即出售予第三者,并直接由原地主变更所有权为第三者,其间该纳税义务人所获之利益,核属所得税法第14条第1项第10类规定之其他所得,应依法课徵综合所得税。

  该局举例说明,甲君106年1月以500万元向乙君购买农地,未办理土地移转登记,嗣106年5月旋即以600万元出售予丙君,并直接由乙君变更所有权人为丙君,甲君未将所获利益并入106年度综合所得税申报,经该局查得,遂将甲君出售农地移转登记权利所获利益100万元(600万元-500万元),并计甲君106年度综合所得税总额,除补徵所漏税额外,并依所漏税额处2倍以下罚锾。

  该局呼吁,个人如有购买农地,未办理产权过户,旋即出售予第三人,并直接由原地主变更所有权为第三人,其间所获之利益,核属其他所得,应并入当年度综合所得税办理结算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