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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购买农地,未办理过户即转售第三人所获利益,应申报课徵综合所得税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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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和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105 台北市松山区复兴北路33-1号10楼
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遗产税应纳税额在30万元以上,纳税义务人现金缴纳确有困难时,得於纳税期限内,就现金不足缴纳部分申请以遗产中公共设施保留地抵缴遗产税。 该局说明,纳税义务人申请以被继承人遗产中多笔公共设施保留地抵缴遗产税,经核准以应纳遗产税按该公共设施保留地财产价值占全部遗产总额比例计算限额抵缴者,因公共设施保留地抵缴完竣后系留待将来政府办理拨用,与其他抵税实物处分时受市场价格影响之情形不同,基於简政便民,纳税义务人得就限额抵缴之公共设施保留地中,自行择定1笔或数笔与各该笔抵缴限额合计数相当部分办理所有权移转,因抵缴笔数变少,将使管理机关易於管理,纳税义务人办理移转登记之手续亦更为简便。 该局举例说明,被继承人甲君遗产总额6,000万元,遗产税为300万元,唯一继承人乙,申请以遗产中4笔符合限额抵缴之公共设施保留地(地号:A、B、C、D)抵缴,该等土地之价值(即公告土地现值)各为60万元、120万元、180万元及300万元,经稽徵机关核定得为抵缴之限额比例各为1/100(土地公告现值60万元/遗产总额6,000万元)、2/100、3/100、5/100,合计得抵缴遗产税额为33万元,则纳税义务人可自行择定1笔土地(如:A地号)之部分持分与全部抵缴限额33万元相当部分办理所有权移转登记。 该局特别提醒,纳税义务人申请实物抵缴,务必於缴纳期限前提出申请,以免因逾期未缴,遭加徵滞纳金及利息。 https://www.focpa.url.tw/hot_527472.html 符合限额抵缴遗产税之多笔公共设施保留地,可於总限额范围内择定单笔或数笔抵缴 2025-12-12 2026-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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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个人购买农地,未办理过户即转售第三人,应核实计算所获之利益,依法申报课徵综合所得税。

  该局指出,依财政部84年7月5日台财税第841633008号函释规定,纳税义务人购买农地,未办理产权过户,旋即出售予第三者,并直接由原地主变更所有权为第三者,其间该纳税义务人所获之利益,核属所得税法第14条第1项第10类规定之其他所得,应依法课徵综合所得税。

  该局举例说明,甲君106年1月以500万元向乙君购买农地,未办理土地移转登记,嗣106年5月旋即以600万元出售予丙君,并直接由乙君变更所有权人为丙君,甲君未将所获利益并入106年度综合所得税申报,经该局查得,遂将甲君出售农地移转登记权利所获利益100万元(600万元-500万元),并计甲君106年度综合所得税总额,除补徵所漏税额外,并依所漏税额处2倍以下罚锾。

  该局呼吁,个人如有购买农地,未办理产权过户,旋即出售予第三人,并直接由原地主变更所有权为第三人,其间所获之利益,核属其他所得,应并入当年度综合所得税办理结算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