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最新資訊 > 稅務新聞 > 個人購買農地,未辦理過戶即轉售第三人所獲利益,應申報課徵綜合所得稅 2019-05-17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個人購買農地,未辦理過戶即轉售第三人,應核實計算所獲之利益,依法申報課徵綜合所得稅。
該局指出,依財政部84年7月5日台財稅第841633008號函釋規定,納稅義務人購買農地,未辦理產權過戶,旋即出售予第三者,並直接由原地主變更所有權為第三者,其間該納稅義務人所獲之利益,核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10類規定之其他所得,應依法課徵綜合所得稅。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106年1月以500萬元向乙君購買農地,未辦理土地移轉登記,嗣106年5月旋即以600萬元出售予丙君,並直接由乙君變更所有權人為丙君,甲君未將所獲利益併入106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經該局查得,遂將甲君出售農地移轉登記權利所獲利益100萬元(600萬元-500萬元),併計甲君106年度綜合所得稅總額,除補徵所漏稅額外,並依所漏稅額處2倍以下罰鍰。
該局呼籲,個人如有購買農地,未辦理產權過戶,旋即出售予第三人,並直接由原地主變更所有權為第三人,其間所獲之利益,核屬其他所得,應併入當年度綜合所得稅辦理結算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