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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購買農地,未辦理過戶即轉售第三人所獲利益,應申報課徵綜合所得稅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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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和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105 台北市松山區復興北路33-1號10樓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為確保國家稅課,欠稅人如有隱匿或移轉財產、逃避稅捐執行之跡象,將依蒐集之相關事證,聲請法院就其財產實施假扣押,以利稅捐徵起。該局說明,納稅義務人欠繳應納稅捐,經查證其有規避稅捐執行之跡象,依稅捐稽徵法第24條第1項第2款規定,得聲請法院就其財產實施假扣押,以防杜其移轉財產逃避稅捐執行,落實稅捐保全措施。該局舉例說明,甲君於111年將其財產中價值較高之未上市櫃公司A公司及B公司股權,贈與C公司及D公司,甲君依規定申報贈與稅並經核定應納稅額7億餘元,稅單送達後,甲君即申請分期繳納稅款,嗣後經該局查得甲君違反遺產及贈與稅法第8條規定,於贈與稅未繳清前,即辦理贈與財產之移轉登記,顯係利用分期繳納稅款之期間移轉財產,且甲君移轉A公司及B公司股權後,其名下賸餘財產價值與尚欠稅款相差懸殊,恐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又受贈人C公司及D公司之負責人分別為甲君之配偶及女兒,顯有利用與前開公司之控制關係隱匿或移轉財產、規避稅捐執行之情形。本案贈與稅分期繳納期限雖未全數屆至,惟為保全稅捐債權,該局向法院聲請假扣押其財產並經獲准,隨即移送行政執行機關強制執行,甲君為避免信用受損及資金運用之必要,立即繳清全數稅款。該局呼籲,納稅義務人如有滯欠稅捐,應循合法程序處理繳稅事宜 ,切勿故意隱匿或移轉財產規避稅捐執行,以免財產遭假扣押而影響自身經濟活動。 https://www.focpa.url.tw/hot_523074.html 為保全稅捐債權,國稅局必要時得對欠稅人財產聲請假扣押 2025-09-19 2026-0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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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個人購買農地,未辦理過戶即轉售第三人,應核實計算所獲之利益,依法申報課徵綜合所得稅。

  該局指出,依財政部84年7月5日台財稅第841633008號函釋規定,納稅義務人購買農地,未辦理產權過戶,旋即出售予第三者,並直接由原地主變更所有權為第三者,其間該納稅義務人所獲之利益,核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10類規定之其他所得,應依法課徵綜合所得稅。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106年1月以500萬元向乙君購買農地,未辦理土地移轉登記,嗣106年5月旋即以600萬元出售予丙君,並直接由乙君變更所有權人為丙君,甲君未將所獲利益併入106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經該局查得,遂將甲君出售農地移轉登記權利所獲利益100萬元(600萬元-500萬元),併計甲君106年度綜合所得稅總額,除補徵所漏稅額外,並依所漏稅額處2倍以下罰鍰。

  該局呼籲,個人如有購買農地,未辦理產權過戶,旋即出售予第三人,並直接由原地主變更所有權為第三人,其間所獲之利益,核屬其他所得,應併入當年度綜合所得稅辦理結算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