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1
最新資訊
2
稅務新聞
3
營利事業列報薪資支出應注意事項4
https://www.focpa.url.tw/ 建和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建和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105 台北市松山區復興北路33-1號10樓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中小企業申報增僱本國籍基層員工之薪資費用加成減除租稅優惠時,應以符合規定的薪資支出為計算基礎,依規定免計入員工薪資所得的伙食費,不得列入增僱員工薪資費用加成減除的範圍。 該局說明,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71條規定,薪資支出為營利事業給付員工的薪金、俸給、工資、津貼、獎金及其他給與等;另依同準則第88條規定,伙食費在一定列支標準內,免視為員工之薪資所得。例如公司支付職工每人每月伙食費3,000元,在符合規定範圍內免視為員工薪資所得,因其性質並非屬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第36條之2增僱員工薪資費用加成減除之租稅優惠範圍,營利事業申請適用相關租稅優惠,應注意將免視為員工薪資所得之伙食費自薪資費用加成減除金額中扣除。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申報11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時,列報中小企業增僱員工薪資費用加成減除金額320萬元(依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第36條之2規定,可享增僱員工租稅優惠薪資支出金額為320萬元×加成減除率100%),該局查核發現,其中20萬元屬依規定免計入員工薪資所得的伙食費,並非符合規定的薪資支出,因此不得列入加成減除,核定可加成減除薪資支出為300萬元(可享增僱員工租稅優惠之薪資支出金額為300萬元×加成減除率100%),調增課稅所得額20萬元,並補徵稅額4萬元。 該局呼籲,符合中小企業認定標準並申請適用增僱員工薪資費用加成減除租稅優惠的營利事業,於辦理結算申報時應依規定格式正確填報可加成減除的薪資支出,並留意免計入員工薪資所得的伙食費不得列入加成減除,以免申報錯誤遭調整補稅。 https://www.focpa.url.tw/hot_541250.html 中小企業增僱員工享租稅優惠,免計入員工薪資所得的伙食費不能列入加成減除 2026-10-25 2027-10-25
建和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105 台北市松山區復興北路33-1號10樓 https://www.focpa.url.tw/hot_541250.html
建和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105 台北市松山區復興北路33-1號10樓 https://www.focpa.url.tw/hot_541250.html
https://schema.org/EventMovedOnline https://schema.org/OfflineEventAttendanceMode
2026-10-25 http://schema.org/InStock TWD 0 https://www.focpa.url.tw/hot_541250.html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列報員工薪資費用,應有僱用事實並保存支付薪資證明文件。

  該局說明,營利事業列報薪資支出,除須員工任職於該營利事業服務外,並應保存員工薪資收據或簽收之名冊,且能證明相關支出確由公司支應,如係由銀行轉帳存入員工帳戶,應保存經銀行蓋章證明之存入清單。相關支出如經查明確無支付事實而係虛列成本、費用或損失致短漏報所得者,應依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處罰,

  該局日前查得A公司103至105年度,每年度均虛報甲君薪資費用50萬元,A公司雖主張甲君確係公司員工,每月均以現金支付薪資,並已幫甲君投保勞、健保,惟查A公司與甲君之民事訴訟判決,雙方均承認甲君自102年10月起即已曠職,未前往公司上班,不但無甲君之薪資簽收資料,亦無其他足以證明公司確已支付薪資之相關證明文件,該局乃剔除A公司該3年度列報甲君之薪資費用,補徵稅款並處以罰鍰。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應妥善保存各項成本費用之憑證及付款資料,核實入帳,以免遭補稅及處罰,得不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