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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利事业列报薪资支出应注意事项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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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和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105 台北市松山区复兴北路33-1号10楼
营利事业申报受托代收转付款项,如无法证明代收转付间无差额,或取得的凭证买受人未载明是委托人者,其所收款项应列营业收入。 财政部高雄国税局表示,依营利事业所得税查核准则第18条之2规定,营利事业受托代收转付款项,於收取转付之间无差额,其转付款项取得之凭证买受人载明为委托人者,得以该凭证交付委托人,免另开立统一发票,并免列入销售额。前项未取得原始凭证(或影本),或已取得而未依规定保存者,除能证明代收转付属实,准予认定外,其所收款项应列为营业收入处理,并依同业利润标准核计其所得额。 该局举例说明,A公司承包B公司设备安装工程,另收取购买设备款500万元,该笔款项於该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书申报在损益及税额计算表之营业收入调节说明84栏代收款。A公司主张该购买设备款系受B公司委托代收转付予C公司,惟无法提示佐证资料,依前揭查核准则规定,其所收取购买设备款500万元应列为营业收入。 http://www.focpa.url.tw/hot_485999.html 营利事业受托代收转付款项,是否应列入收入课税 2024-02-29 2025-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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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营利事业列报员工薪资费用,应有雇用事实并保存支付薪资证明文件。

  该局说明,营利事业列报薪资支出,除须员工任职於该营利事业服务外,并应保存员工薪资收据或签收之名册,且能证明相关支出确由公司支应,如系由银行转帐存入员工帐户,应保存经银行盖章证明之存入清单。相关支出如经查明确无支付事实而系虚列成本、费用或损失致短漏报所得者,应依所得税法第110条规定处罚,

  该局日前查得A公司103至105年度,每年度均虚报甲君薪资费用50万元,A公司虽主张甲君确系公司员工,每月均以现金支付薪资,并已帮甲君投保劳、健保,惟查A公司与甲君之民事诉讼判决,双方均承认甲君自102年10月起即已旷职,未前往公司上班,不但无甲君之薪资签收资料,亦无其他足以证明公司确已支付薪资之相关证明文件,该局乃剔除A公司该3年度列报甲君之薪资费用,补徵税款并处以罚锾。

  该局呼吁,营利事业应妥善保存各项成本费用之凭证及付款资料,核实入帐,以免遭补税及处罚,得不偿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