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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利事业列报薪资支出应注意事项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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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和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105 台北市松山区复兴北路33-1号10楼
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营利事业因债务人无力清偿,经双方和解,而放弃部分债权,该无法收回之债权,如取得调解委员会调解证明并经法院审查核定,可於法院核定年度列报呆帐损失。 该局说明,依营利事业所得税查核准则第94条第7款规定,属和解而无法收回债权,若要认列呆帐损失,必须取得相关证明文件,若属法院和解,包括破产前法院之和解或诉讼上之和解,应有法院之和解笔录或裁定书。又依乡镇市调解条例第27条规定,经乡镇市区调解委员会调解成立,并经法院核定后,与民事确定判决同一之效力。因此营利事业若经调解委员会调解并经法院核定,致债权之一部或全部不能收回时,可视为实际发生呆帐损失。 该局进一步说明,呆帐损失的列报年度,应以法院核定年度为准,而非以调解成立年度为准。嗣后如有收回原已列报呆帐损失的债权,则应於收回年度列为其他收入课税。 该局举例说明,甲公司销售货物给乙公司,产生应收帐款1,000万元,由於乙公司财务困难无力全数清偿,双方於113年间经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和解,约定乙公司偿还600万元,免除其余400万元债务。嗣调解委员会於113年12月23日将调解书及卷证送请管辖法院审查,法院於114年1月7日核定。由於法院系於114年度核定,因此甲公司应於114年度列报呆帐损失400万元,而非113年度。惟甲公司办理113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时,列报呆帐损失400万元,因与前揭规定未符,该局予以剔除,并补徵税额80万元(400万元×税率20%)。 该局提醒,营利事业因和解而发生呆帐损失时,除应备妥相关证明文件外,务必确认法院核定年度,并於正确年度列报呆帐损失,以免因列报年度错误,遭稽徵机关调整补税。 https://www.focpa.url.tw/hot_538808.html 营利事业如有属和解放弃部分债权,可於取得调解证明并经法院核定之年度列报呆帐损失 2026-08-27 2027-0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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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营利事业列报员工薪资费用,应有雇用事实并保存支付薪资证明文件。

  该局说明,营利事业列报薪资支出,除须员工任职於该营利事业服务外,并应保存员工薪资收据或签收之名册,且能证明相关支出确由公司支应,如系由银行转帐存入员工帐户,应保存经银行盖章证明之存入清单。相关支出如经查明确无支付事实而系虚列成本、费用或损失致短漏报所得者,应依所得税法第110条规定处罚,

  该局日前查得A公司103至105年度,每年度均虚报甲君薪资费用50万元,A公司虽主张甲君确系公司员工,每月均以现金支付薪资,并已帮甲君投保劳、健保,惟查A公司与甲君之民事诉讼判决,双方均承认甲君自102年10月起即已旷职,未前往公司上班,不但无甲君之薪资签收资料,亦无其他足以证明公司确已支付薪资之相关证明文件,该局乃剔除A公司该3年度列报甲君之薪资费用,补徵税款并处以罚锾。

  该局呼吁,营利事业应妥善保存各项成本费用之凭证及付款资料,核实入帐,以免遭补税及处罚,得不偿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