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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利事业列报薪资支出应注意事项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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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和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105 台北市松山区复兴北路33-1号10楼
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营业人当期销项税额扣抵进项税额后之余额,为当期之应纳或溢付税额,因此不论有无销售额均应申报,其有溢付税额时始可留抵或退还。 该局说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第35条第1项规定,营业人除本法另有规定外,不论有无销售额,应以每2月为1期,於次期开始15日内,填具规定格式之申报书,检附退抵税款及其他有关文件,向主管稽徵机关申报销售额、应纳或溢付营业税额。其有应纳税额者,应先向公库缴纳后,再行申报。 该局举例说明,甲公司115年1至2月因销售额为0元,漏未於法定申报期限内(因本期申报期间末日3月15日适逢例假日,申报期限顺延至次一工作日,即3月16日)申报销售额与应纳税额,迟至同年4月10日始补办理申报,已逾法定申报期限,虽无应纳税额,惟仍须加徵滞报金新台币(下同)1,200元;甲公司倘迟至同年4月16日始补办理申报者,因已逾申报期限30日,则须加徵怠报金3,000元。 该局提醒,营业人纵当期无销售额,仍应依限申报销售额及统一发票明细表,以免逾期受罚。 https://www.focpa.url.tw/hot_534258.html 营业人不论有无销售额,均应按期申报销售额与营业税额 2026-05-21 2027-0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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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营利事业列报员工薪资费用,应有雇用事实并保存支付薪资证明文件。

  该局说明,营利事业列报薪资支出,除须员工任职於该营利事业服务外,并应保存员工薪资收据或签收之名册,且能证明相关支出确由公司支应,如系由银行转帐存入员工帐户,应保存经银行盖章证明之存入清单。相关支出如经查明确无支付事实而系虚列成本、费用或损失致短漏报所得者,应依所得税法第110条规定处罚,

  该局日前查得A公司103至105年度,每年度均虚报甲君薪资费用50万元,A公司虽主张甲君确系公司员工,每月均以现金支付薪资,并已帮甲君投保劳、健保,惟查A公司与甲君之民事诉讼判决,双方均承认甲君自102年10月起即已旷职,未前往公司上班,不但无甲君之薪资签收资料,亦无其他足以证明公司确已支付薪资之相关证明文件,该局乃剔除A公司该3年度列报甲君之薪资费用,补徵税款并处以罚锾。

  该局呼吁,营利事业应妥善保存各项成本费用之凭证及付款资料,核实入帐,以免遭补税及处罚,得不偿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