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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继承人死亡前2年赠与配偶、法定继承人及继承人之配偶财产,应并入遗产总额课税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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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和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105 台北市松山区复兴北路33-1号10楼
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为确保国家税课,欠税人如有隐匿或移转财产、逃避税捐执行之迹象,将依搜集之相关事证,声请法院就其财产实施假扣押,以利税捐徵起。该局说明,纳税义务人欠缴应纳税捐,经查证其有规避税捐执行之迹象,依税捐稽徵法第24条第1项第2款规定,得声请法院就其财产实施假扣押,以防杜其移转财产逃避税捐执行,落实税捐保全措施。该局举例说明,甲君於111年将其财产中价值较高之未上市柜公司A公司及B公司股权,赠与C公司及D公司,甲君依规定申报赠与税并经核定应纳税额7亿余元,税单送达后,甲君即申请分期缴纳税款,嗣后经该局查得甲君违反遗产及赠与税法第8条规定,於赠与税未缴清前,即办理赠与财产之移转登记,显系利用分期缴纳税款之期间移转财产,且甲君移转A公司及B公司股权后,其名下剩余财产价值与尚欠税款相差悬殊,恐有日后不能强制执行或甚难执行之虞,又受赠人C公司及D公司之负责人分别为甲君之配偶及女儿,显有利用与前开公司之控制关系隐匿或移转财产、规避税捐执行之情形。本案赠与税分期缴纳期限虽未全数届至,惟为保全税捐债权,该局向法院声请假扣押其财产并经获准,随即移送行政执行机关强制执行,甲君为避免信用受损及资金运用之必要,立即缴清全数税款。该局呼吁,纳税义务人如有滞欠税捐,应循合法程序处理缴税事宜 ,切勿故意隐匿或移转财产规避税捐执行,以免财产遭假扣押而影响自身经济活动。 https://www.focpa.url.tw/hot_523074.html 为保全税捐债权,国税局必要时得对欠税人财产声请假扣押 2025-09-19 2026-0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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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按遗产及赠与税法第15条规定,被继承人死亡前2年内将财产赠与配偶或依民法第1138条、第1140条规定的各顺序继承人或各顺序继承人的配偶,应於被继承人死亡时,将该赠与财产并入被继承人的遗产总额,办理申报。

  该局说明,前述被继承人赠与财产的对象,包含被继承人的配偶,民法第1138条及民法第1140条规定的各顺序继承人,包括直系血亲卑亲属(子女、孙子女等)、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以及前述各顺序继承人的配偶。

  该局举例,甲君於105年10月5日死亡,其於104年间赠与配偶乙君现金1,000万元、子丙君及媳妇丁君各现金200万元;继承人丙君於申报甲君遗产税时,漏未将甲君死亡前2年赠与乙、丙及丁君的财产1,400万元,并入被继承人甲君的遗产总额申报,爰予以补徵税额,并依遗产及赠与税法第45条规定,按所漏税额处以2倍以下罚锾。

  该局进一步说明,依遗产及赠与税法第20条第1项第6款规定,配偶相互赠与的财产免课赠与税,但如果在被继承人死亡前2年内赠与配偶的财产,仍要并入被继承人的遗产总额课税;另丙君为被继承人的直系血亲卑亲属,而丁君为丙君的配偶,分别为民法第1138条规定的继承人及继承人的配偶,在被继承人甲君死亡前2年内赠与乙君、丙君及丁君的财产,均应依遗产及赠与税法第15条规定并入被继承人的遗产总额申报遗产税。

  该局特别提醒纳税义务人,若於办理被继承人遗产税申报后,发现有短、漏报遗产者,应尽速自动补报,以免受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