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1
最新资讯
2
税务新闻
3
被继承人死亡前2年赠与配偶、法定继承人及继承人之配偶财产,应并入遗产总额课税4
https://www.focpa.url.tw/ 建和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建和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105 台北市松山区复兴北路33-1号10楼
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被继承人如为经常居住中华民国境内之中华民国国民,其配偶、直系血亲卑亲属、父母、受其扶养兄弟姊妹及祖父母等亲属,享有遗产及赠与税法第17条第1项第1款至第5款之扣除额,但抛弃继承权者,依同法条第2项规定,不得扣除。该局指出,依遗产及赠与税法第17条及第18条规定,114年遗产税免税额新台币(下同)13,330,000元,配偶扣除额5,530,000元、成年之直系血亲卑亲属扣除额每人560,000元、父母扣除额每人1,380,000元,配偶、直系血亲卑亲属及父母如为重度以上身心障碍者,每人加扣扣除额6,930,000元,受其扶养之兄弟姊妹及祖父母每人560,000元及丧葬费扣除额1,380,000元。实务上常有继承人间协议遗产由部分继承人继承,其余继承人办理抛弃继承,惟若继承人抛弃继承权,即不得扣除抛弃继承者之亲属扣除额。该局举例说明,某甲为经常居住中华民国境内之国民,114年1月1日死亡时遗有配偶乙及成年儿子丙2人,遗产总额为22,000,000元,依不同情况计算遗产税额如下:(一)继承人自行协议分割遗产(皆继承):遗产总额为22,000,000元-免税额13,330,000元-配偶扣除额5,530,000元-成年之直系血亲卑亲属扣除额560,000元-丧葬费扣除额1,380,000元=遗产净额1,200,000元。遗产净额1,200,000元×税率10%=应纳遗产税额120,000元。(二)配偶乙抛弃继承由儿子丙单独继承:遗产总额为22,000,000元-免税额13,330,000元-成年之直系血亲卑亲属扣除额560,000元-丧葬费扣除额1,380,000元=遗产净额6,730,000元。遗产净额6,730,000元×税率10%=应纳遗产税额673,000元。依上述分析,本案配偶若抛弃继承,须多缴遗产税553,000元(673,000元-120,000元)。该局提醒,继承人於抛弃继承前可考虑透过自行协议分割遗产方式将被继承人所遗之财产进行分配,可适用亲属扣除额,减轻遗产税之负担。 https://www.focpa.url.tw/hot_521232.html 协议分割遗产与抛弃继承,遗产税负大不同 2025-08-14 2026-08-14
建和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105 台北市松山区复兴北路33-1号10楼 https://www.focpa.url.tw/hot_521232.html
建和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105 台北市松山区复兴北路33-1号10楼 https://www.focpa.url.tw/hot_521232.html
https://schema.org/EventMovedOnline https://schema.org/OfflineEventAttendanceMode
2025-08-14 http://schema.org/InStock TWD 0 https://www.focpa.url.tw/hot_521232.html

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按遗产及赠与税法第15条规定,被继承人死亡前2年内将财产赠与配偶或依民法第1138条、第1140条规定的各顺序继承人或各顺序继承人的配偶,应於被继承人死亡时,将该赠与财产并入被继承人的遗产总额,办理申报。

  该局说明,前述被继承人赠与财产的对象,包含被继承人的配偶,民法第1138条及民法第1140条规定的各顺序继承人,包括直系血亲卑亲属(子女、孙子女等)、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以及前述各顺序继承人的配偶。

  该局举例,甲君於105年10月5日死亡,其於104年间赠与配偶乙君现金1,000万元、子丙君及媳妇丁君各现金200万元;继承人丙君於申报甲君遗产税时,漏未将甲君死亡前2年赠与乙、丙及丁君的财产1,400万元,并入被继承人甲君的遗产总额申报,爰予以补徵税额,并依遗产及赠与税法第45条规定,按所漏税额处以2倍以下罚锾。

  该局进一步说明,依遗产及赠与税法第20条第1项第6款规定,配偶相互赠与的财产免课赠与税,但如果在被继承人死亡前2年内赠与配偶的财产,仍要并入被继承人的遗产总额课税;另丙君为被继承人的直系血亲卑亲属,而丁君为丙君的配偶,分别为民法第1138条规定的继承人及继承人的配偶,在被继承人甲君死亡前2年内赠与乙君、丙君及丁君的财产,均应依遗产及赠与税法第15条规定并入被继承人的遗产总额申报遗产税。

  该局特别提醒纳税义务人,若於办理被继承人遗产税申报后,发现有短、漏报遗产者,应尽速自动补报,以免受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