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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继承人死亡前2年赠与配偶、法定继承人及继承人之配偶财产,应并入遗产总额课税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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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和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105 台北市松山区复兴北路33-1号10楼
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迩来接获营业人询问,公司为扩展业务招待客户所支付之旅费、住宿费或馈赠礼品等费用,是否可持相关统一发票申报扣抵营业税销项税额。 该局说明,依据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下称营业税法)第19条第1项第3款规定,交际应酬用之货物或劳务,其进项税额不得扣抵销项税额。公司招待客户所支付之旅费、住宿费或馈赠礼品,皆属於交际应酬费用,其支付时所负担之进项税额,不得申报扣抵销项税额。 该局举例说明,甲公司为争取订单,招待乙客户住宿、旅游一并参观甲公司工厂,并向饭店业者支付住宿费用及购买伴手礼费用计新台币(下同)105,000元(含税)。甲公司虽取得相关业者开立之三联式统一发票,惟因前揭费用属交际应酬性质,故前开发票所载之进项税额合计5,000元(105,000/1.05×0.05)不得列入申报扣抵销项税额。若营业人误将此类凭证申报扣抵,经稽徵机关查获后,除依营业税法第51条第1项第5款规定补徵税额外,并按所漏税额处5倍以下罚锾。 该局呼吁,营业人常误认因推广业务所产生之支出,已取得载有统一编号之发票即可列为进项税额申报扣抵销项税额,致发生虚报进项税额情形。营业人如发现后,在未经检举、未经税捐稽徵机关或财政部指定之调查人员进行调查前,自动向所在地国税局分局、稽徵所或服务处补报并补缴所漏税款者,得依税捐稽徵法第48条之1规定,加计利息免予处罚。 https://www.focpa.url.tw/hot_536940.html 招待客户支付之旅费、住宿费及礼品所取得之统一发票其进项税额不得申报扣抵销项税额 2026-07-20 2027-0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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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按遗产及赠与税法第15条规定,被继承人死亡前2年内将财产赠与配偶或依民法第1138条、第1140条规定的各顺序继承人或各顺序继承人的配偶,应於被继承人死亡时,将该赠与财产并入被继承人的遗产总额,办理申报。

  该局说明,前述被继承人赠与财产的对象,包含被继承人的配偶,民法第1138条及民法第1140条规定的各顺序继承人,包括直系血亲卑亲属(子女、孙子女等)、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以及前述各顺序继承人的配偶。

  该局举例,甲君於105年10月5日死亡,其於104年间赠与配偶乙君现金1,000万元、子丙君及媳妇丁君各现金200万元;继承人丙君於申报甲君遗产税时,漏未将甲君死亡前2年赠与乙、丙及丁君的财产1,400万元,并入被继承人甲君的遗产总额申报,爰予以补徵税额,并依遗产及赠与税法第45条规定,按所漏税额处以2倍以下罚锾。

  该局进一步说明,依遗产及赠与税法第20条第1项第6款规定,配偶相互赠与的财产免课赠与税,但如果在被继承人死亡前2年内赠与配偶的财产,仍要并入被继承人的遗产总额课税;另丙君为被继承人的直系血亲卑亲属,而丁君为丙君的配偶,分别为民法第1138条规定的继承人及继承人的配偶,在被继承人甲君死亡前2年内赠与乙君、丙君及丁君的财产,均应依遗产及赠与税法第15条规定并入被继承人的遗产总额申报遗产税。

  该局特别提醒纳税义务人,若於办理被继承人遗产税申报后,发现有短、漏报遗产者,应尽速自动补报,以免受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