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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继承人死亡前2年赠与配偶、法定继承人及继承人之配偶财产,应并入遗产总额课税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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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营利事业举办全体员工均可参加之员工旅游所支付之费用,不论是否已依法成立职工福利委员会,均免视为员工之所得;但如以现金定额补贴或仅招待特定员工旅游,则应并计受补贴或受招待员工之所得课税。 该局说明,依财政部83年9月7日台财税第831608021号函规定,营利事业如以现金定额补贴或仅招待特定员工旅游所支付之费用,属对员工之补助,若已成立职工福利委员会者,应认属各该员工之其他所得,并由该职工福利委员会向所辖税捐稽徵机关申报免扣缴凭单;至补助金额超过职工福利金动支标准部分,确由营利事业负担者,或未成立职工福利委员会者,营利事业应合并员工薪资所得扣缴所得税。 该局举例,甲公司未成立职工福利委员会,於114年10月举办员工国外旅游,针对114年上半年度业绩达成率高於责任目标10%以上之员工,补助旅游费用1万元,则甲公司对符合特定条件员工给予之补助,应并计员工之薪资所得扣缴所得税。 该局提醒,营利事业等组织举办员工旅游所支付之费用,请留意前述规定,如有应视为员工之其他所得或薪资所得情形,扣缴单位应依规定申报扣(免)缴凭单。 https://www.focpa.url.tw/hot_531737.html 营利事业员工旅游补助费用,应留意是否并计员工薪资所得扣缴所得税 2026-03-24 2027-0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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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按遗产及赠与税法第15条规定,被继承人死亡前2年内将财产赠与配偶或依民法第1138条、第1140条规定的各顺序继承人或各顺序继承人的配偶,应於被继承人死亡时,将该赠与财产并入被继承人的遗产总额,办理申报。

  该局说明,前述被继承人赠与财产的对象,包含被继承人的配偶,民法第1138条及民法第1140条规定的各顺序继承人,包括直系血亲卑亲属(子女、孙子女等)、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以及前述各顺序继承人的配偶。

  该局举例,甲君於105年10月5日死亡,其於104年间赠与配偶乙君现金1,000万元、子丙君及媳妇丁君各现金200万元;继承人丙君於申报甲君遗产税时,漏未将甲君死亡前2年赠与乙、丙及丁君的财产1,400万元,并入被继承人甲君的遗产总额申报,爰予以补徵税额,并依遗产及赠与税法第45条规定,按所漏税额处以2倍以下罚锾。

  该局进一步说明,依遗产及赠与税法第20条第1项第6款规定,配偶相互赠与的财产免课赠与税,但如果在被继承人死亡前2年内赠与配偶的财产,仍要并入被继承人的遗产总额课税;另丙君为被继承人的直系血亲卑亲属,而丁君为丙君的配偶,分别为民法第1138条规定的继承人及继承人的配偶,在被继承人甲君死亡前2年内赠与乙君、丙君及丁君的财产,均应依遗产及赠与税法第15条规定并入被继承人的遗产总额申报遗产税。

  该局特别提醒纳税义务人,若於办理被继承人遗产税申报后,发现有短、漏报遗产者,应尽速自动补报,以免受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