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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继承人死亡前2年赠与配偶、法定继承人及继承人之配偶财产,应并入遗产总额课税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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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营利事业因债务人无力清偿,经双方和解,而放弃部分债权,该无法收回之债权,如取得调解委员会调解证明并经法院审查核定,可於法院核定年度列报呆帐损失。 该局说明,依营利事业所得税查核准则第94条第7款规定,属和解而无法收回债权,若要认列呆帐损失,必须取得相关证明文件,若属法院和解,包括破产前法院之和解或诉讼上之和解,应有法院之和解笔录或裁定书。又依乡镇市调解条例第27条规定,经乡镇市区调解委员会调解成立,并经法院核定后,与民事确定判决同一之效力。因此营利事业若经调解委员会调解并经法院核定,致债权之一部或全部不能收回时,可视为实际发生呆帐损失。 该局进一步说明,呆帐损失的列报年度,应以法院核定年度为准,而非以调解成立年度为准。嗣后如有收回原已列报呆帐损失的债权,则应於收回年度列为其他收入课税。 该局举例说明,甲公司销售货物给乙公司,产生应收帐款1,000万元,由於乙公司财务困难无力全数清偿,双方於113年间经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和解,约定乙公司偿还600万元,免除其余400万元债务。嗣调解委员会於113年12月23日将调解书及卷证送请管辖法院审查,法院於114年1月7日核定。由於法院系於114年度核定,因此甲公司应於114年度列报呆帐损失400万元,而非113年度。惟甲公司办理113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时,列报呆帐损失400万元,因与前揭规定未符,该局予以剔除,并补徵税额80万元(400万元×税率20%)。 该局提醒,营利事业因和解而发生呆帐损失时,除应备妥相关证明文件外,务必确认法院核定年度,并於正确年度列报呆帐损失,以免因列报年度错误,遭稽徵机关调整补税。 https://www.focpa.url.tw/hot_538808.html 营利事业如有属和解放弃部分债权,可於取得调解证明并经法院核定之年度列报呆帐损失 2026-08-27 2027-0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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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按遗产及赠与税法第15条规定,被继承人死亡前2年内将财产赠与配偶或依民法第1138条、第1140条规定的各顺序继承人或各顺序继承人的配偶,应於被继承人死亡时,将该赠与财产并入被继承人的遗产总额,办理申报。

  该局说明,前述被继承人赠与财产的对象,包含被继承人的配偶,民法第1138条及民法第1140条规定的各顺序继承人,包括直系血亲卑亲属(子女、孙子女等)、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以及前述各顺序继承人的配偶。

  该局举例,甲君於105年10月5日死亡,其於104年间赠与配偶乙君现金1,000万元、子丙君及媳妇丁君各现金200万元;继承人丙君於申报甲君遗产税时,漏未将甲君死亡前2年赠与乙、丙及丁君的财产1,400万元,并入被继承人甲君的遗产总额申报,爰予以补徵税额,并依遗产及赠与税法第45条规定,按所漏税额处以2倍以下罚锾。

  该局进一步说明,依遗产及赠与税法第20条第1项第6款规定,配偶相互赠与的财产免课赠与税,但如果在被继承人死亡前2年内赠与配偶的财产,仍要并入被继承人的遗产总额课税;另丙君为被继承人的直系血亲卑亲属,而丁君为丙君的配偶,分别为民法第1138条规定的继承人及继承人的配偶,在被继承人甲君死亡前2年内赠与乙君、丙君及丁君的财产,均应依遗产及赠与税法第15条规定并入被继承人的遗产总额申报遗产税。

  该局特别提醒纳税义务人,若於办理被继承人遗产税申报后,发现有短、漏报遗产者,应尽速自动补报,以免受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