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1
最新資訊
2
稅務新聞
3
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贈與配偶、法定繼承人及繼承人之配偶財產,應併入遺產總額課稅4
https://www.focpa.url.tw/ 建和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建和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105 台北市松山區復興北路33-1號10樓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為確保國家稅課,欠稅人如有隱匿或移轉財產、逃避稅捐執行之跡象,將依蒐集之相關事證,聲請法院就其財產實施假扣押,以利稅捐徵起。該局說明,納稅義務人欠繳應納稅捐,經查證其有規避稅捐執行之跡象,依稅捐稽徵法第24條第1項第2款規定,得聲請法院就其財產實施假扣押,以防杜其移轉財產逃避稅捐執行,落實稅捐保全措施。該局舉例說明,甲君於111年將其財產中價值較高之未上市櫃公司A公司及B公司股權,贈與C公司及D公司,甲君依規定申報贈與稅並經核定應納稅額7億餘元,稅單送達後,甲君即申請分期繳納稅款,嗣後經該局查得甲君違反遺產及贈與稅法第8條規定,於贈與稅未繳清前,即辦理贈與財產之移轉登記,顯係利用分期繳納稅款之期間移轉財產,且甲君移轉A公司及B公司股權後,其名下賸餘財產價值與尚欠稅款相差懸殊,恐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又受贈人C公司及D公司之負責人分別為甲君之配偶及女兒,顯有利用與前開公司之控制關係隱匿或移轉財產、規避稅捐執行之情形。本案贈與稅分期繳納期限雖未全數屆至,惟為保全稅捐債權,該局向法院聲請假扣押其財產並經獲准,隨即移送行政執行機關強制執行,甲君為避免信用受損及資金運用之必要,立即繳清全數稅款。該局呼籲,納稅義務人如有滯欠稅捐,應循合法程序處理繳稅事宜 ,切勿故意隱匿或移轉財產規避稅捐執行,以免財產遭假扣押而影響自身經濟活動。 https://www.focpa.url.tw/hot_523074.html 為保全稅捐債權,國稅局必要時得對欠稅人財產聲請假扣押 2025-09-19 2026-09-19
建和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105 台北市松山區復興北路33-1號10樓 https://www.focpa.url.tw/hot_523074.html
建和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105 台北市松山區復興北路33-1號10樓 https://www.focpa.url.tw/hot_523074.html
https://schema.org/EventMovedOnline https://schema.org/OfflineEventAttendanceMode
2025-09-19 http://schema.org/InStock TWD 0 https://www.focpa.url.tw/hot_523074.html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按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規定,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將財產贈與配偶或依民法第1138條、第1140條規定的各順序繼承人或各順序繼承人的配偶,應於被繼承人死亡時,將該贈與財產併入被繼承人的遺產總額,辦理申報。

  該局說明,前述被繼承人贈與財產的對象,包含被繼承人的配偶,民法第1138條及民法第1140條規定的各順序繼承人,包括直系血親卑親屬(子女、孫子女等)、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以及前述各順序繼承人的配偶。

  該局舉例,甲君於105年10月5日死亡,其於104年間贈與配偶乙君現金1,000萬元、子丙君及媳婦丁君各現金200萬元;繼承人丙君於申報甲君遺產稅時,漏未將甲君死亡前2年贈與乙、丙及丁君的財產1,400萬元,併入被繼承人甲君的遺產總額申報,爰予以補徵稅額,並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5條規定,按所漏稅額處以2倍以下罰鍰。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第1項第6款規定,配偶相互贈與的財產免課贈與稅,但如果在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配偶的財產,仍要併入被繼承人的遺產總額課稅;另丙君為被繼承人的直系血親卑親屬,而丁君為丙君的配偶,分別為民法第1138條規定的繼承人及繼承人的配偶,在被繼承人甲君死亡前2年內贈與乙君、丙君及丁君的財產,均應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規定併入被繼承人的遺產總額申報遺產稅。

  該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若於辦理被繼承人遺產稅申報後,發現有短、漏報遺產者,應儘速自動補報,以免受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