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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贈與配偶、法定繼承人及繼承人之配偶財產,應併入遺產總額課稅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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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被繼承人如為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之中華民國國民,其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受其扶養兄弟姊妹及祖父母等親屬,享有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1項第1款至第5款之扣除額,但拋棄繼承權者,依同法條第2項規定,不得扣除。該局指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及第18條規定,114年遺產稅免稅額新臺幣(下同)13,330,000元,配偶扣除額5,530,000元、成年之直系血親卑親屬扣除額每人560,000元、父母扣除額每人1,380,000元,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及父母如為重度以上身心障礙者,每人加扣扣除額6,930,000元,受其扶養之兄弟姊妹及祖父母每人560,000元及喪葬費扣除額1,380,000元。實務上常有繼承人間協議遺產由部分繼承人繼承,其餘繼承人辦理抛棄繼承,惟若繼承人拋棄繼承權,即不得扣除拋棄繼承者之親屬扣除額。該局舉例說明,某甲為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之國民,114年1月1日死亡時遺有配偶乙及成年兒子丙2人,遺產總額為22,000,000元,依不同情況計算遺產稅額如下:(一)繼承人自行協議分割遺產(皆繼承):遺產總額為22,000,000元-免稅額13,330,000元-配偶扣除額5,530,000元-成年之直系血親卑親屬扣除額560,000元-喪葬費扣除額1,380,000元=遺產淨額1,200,000元。遺產淨額1,200,000元×稅率10%=應納遺產稅額120,000元。(二)配偶乙拋棄繼承由兒子丙單獨繼承:遺產總額為22,000,000元-免稅額13,330,000元-成年之直系血親卑親屬扣除額560,000元-喪葬費扣除額1,380,000元=遺產淨額6,730,000元。遺產淨額6,730,000元×稅率10%=應納遺產稅額673,000元。依上述分析,本案配偶若拋棄繼承,須多繳遺產稅553,000元(673,000元-120,000元)。該局提醒,繼承人於拋棄繼承前可考慮透過自行協議分割遺產方式將被繼承人所遺之財產進行分配,可適用親屬扣除額,減輕遺產稅之負擔。 https://www.focpa.url.tw/hot_521232.html 協議分割遺產與抛棄繼承,遺產稅負大不同 2025-08-14 2026-0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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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按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規定,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將財產贈與配偶或依民法第1138條、第1140條規定的各順序繼承人或各順序繼承人的配偶,應於被繼承人死亡時,將該贈與財產併入被繼承人的遺產總額,辦理申報。

  該局說明,前述被繼承人贈與財產的對象,包含被繼承人的配偶,民法第1138條及民法第1140條規定的各順序繼承人,包括直系血親卑親屬(子女、孫子女等)、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以及前述各順序繼承人的配偶。

  該局舉例,甲君於105年10月5日死亡,其於104年間贈與配偶乙君現金1,000萬元、子丙君及媳婦丁君各現金200萬元;繼承人丙君於申報甲君遺產稅時,漏未將甲君死亡前2年贈與乙、丙及丁君的財產1,400萬元,併入被繼承人甲君的遺產總額申報,爰予以補徵稅額,並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5條規定,按所漏稅額處以2倍以下罰鍰。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第1項第6款規定,配偶相互贈與的財產免課贈與稅,但如果在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配偶的財產,仍要併入被繼承人的遺產總額課稅;另丙君為被繼承人的直系血親卑親屬,而丁君為丙君的配偶,分別為民法第1138條規定的繼承人及繼承人的配偶,在被繼承人甲君死亡前2年內贈與乙君、丙君及丁君的財產,均應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規定併入被繼承人的遺產總額申報遺產稅。

  該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若於辦理被繼承人遺產稅申報後,發現有短、漏報遺產者,應儘速自動補報,以免受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