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1
最新資訊
2
稅務新聞
3
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贈與配偶、法定繼承人及繼承人之配偶財產,應併入遺產總額課稅4
https://www.focpa.url.tw/ 建和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建和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105 台北市松山區復興北路33-1號10樓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如因銷售貨物或勞務衍生收取之賠償款或違約金,屬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課稅範圍,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 該局說明,依營業稅法第1條及第16條第1項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及進口貨物,均應依法課徵營業稅;而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之銷售額,為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所收取之全部代價,包括營業人在貨物或勞務之價額外收取之一切費用。因此,營業人收取之賠償款或違約金,應否開立統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應視是否因銷售貨物或勞務產生而定,倘因銷售貨物或勞務而收取,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反之,該賠償款或違約金如非因銷售貨物或勞務而收取,則非屬營業稅課稅範圍。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出租房屋租金收入新臺幣(下同)60,000元,因承租人延遲支付租金而遭加收違約金30,000元,該違約金係因出租房屋而收取,屬銷售額範圍,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惟甲公司僅開立租金收入銷售額57,143元及營業稅額2,857元之統一發票,經該局以其漏報違約金銷售額28,571元,核定補徵營業稅額1,429元並處以罰鍰。 該局提醒,營業人如有因銷售行為而收取之賠償款或違約金,係屬營業稅課稅範圍,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若有涉及漏報銷售額等違章情形,凡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補報及補繳所漏稅額者,可加息免罰。 https://www.focpa.url.tw/hot_526105.html 營業人因銷售貨物或勞務收取賠償款或違約金應開立統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 2025-11-18 2026-11-18
建和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105 台北市松山區復興北路33-1號10樓 https://www.focpa.url.tw/hot_526105.html
建和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105 台北市松山區復興北路33-1號10樓 https://www.focpa.url.tw/hot_526105.html
https://schema.org/EventMovedOnline https://schema.org/OfflineEventAttendanceMode
2025-11-18 http://schema.org/InStock TWD 0 https://www.focpa.url.tw/hot_526105.html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按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規定,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將財產贈與配偶或依民法第1138條、第1140條規定的各順序繼承人或各順序繼承人的配偶,應於被繼承人死亡時,將該贈與財產併入被繼承人的遺產總額,辦理申報。

  該局說明,前述被繼承人贈與財產的對象,包含被繼承人的配偶,民法第1138條及民法第1140條規定的各順序繼承人,包括直系血親卑親屬(子女、孫子女等)、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以及前述各順序繼承人的配偶。

  該局舉例,甲君於105年10月5日死亡,其於104年間贈與配偶乙君現金1,000萬元、子丙君及媳婦丁君各現金200萬元;繼承人丙君於申報甲君遺產稅時,漏未將甲君死亡前2年贈與乙、丙及丁君的財產1,400萬元,併入被繼承人甲君的遺產總額申報,爰予以補徵稅額,並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5條規定,按所漏稅額處以2倍以下罰鍰。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第1項第6款規定,配偶相互贈與的財產免課贈與稅,但如果在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配偶的財產,仍要併入被繼承人的遺產總額課稅;另丙君為被繼承人的直系血親卑親屬,而丁君為丙君的配偶,分別為民法第1138條規定的繼承人及繼承人的配偶,在被繼承人甲君死亡前2年內贈與乙君、丙君及丁君的財產,均應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規定併入被繼承人的遺產總額申報遺產稅。

  該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若於辦理被繼承人遺產稅申報後,發現有短、漏報遺產者,應儘速自動補報,以免受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