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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義務人列報扶養其他親屬,應注意符合相關規定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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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如因銷售貨物或勞務衍生收取之賠償款或違約金,屬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課稅範圍,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 該局說明,依營業稅法第1條及第16條第1項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及進口貨物,均應依法課徵營業稅;而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之銷售額,為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所收取之全部代價,包括營業人在貨物或勞務之價額外收取之一切費用。因此,營業人收取之賠償款或違約金,應否開立統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應視是否因銷售貨物或勞務產生而定,倘因銷售貨物或勞務而收取,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反之,該賠償款或違約金如非因銷售貨物或勞務而收取,則非屬營業稅課稅範圍。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出租房屋租金收入新臺幣(下同)60,000元,因承租人延遲支付租金而遭加收違約金30,000元,該違約金係因出租房屋而收取,屬銷售額範圍,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惟甲公司僅開立租金收入銷售額57,143元及營業稅額2,857元之統一發票,經該局以其漏報違約金銷售額28,571元,核定補徵營業稅額1,429元並處以罰鍰。 該局提醒,營業人如有因銷售行為而收取之賠償款或違約金,係屬營業稅課稅範圍,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若有涉及漏報銷售額等違章情形,凡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補報及補繳所漏稅額者,可加息免罰。 https://www.focpa.url.tw/hot_526105.html 營業人因銷售貨物或勞務收取賠償款或違約金應開立統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 2025-11-18 2026-1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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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現行納稅義務人列報扶養叔、伯、舅、姪、甥等其他親屬的免稅額,雖無年齡限制,惟依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1款第4目規定,納稅義務人與該受扶養親屬間仍應符合民法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而同居一家的家長家屬關係、負有法定扶養義務且扶養順序為先者無法履行的事實,並確係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才能列報。

該局舉例說明,轄內納稅義務人甲君106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扶養其外甥3人的免稅額,經該局,以其外甥3人之父母並非無自行扶養子女的能力,予以剔除。甲君對核定不服,主張其外甥3人確實與甲君一同居住,渠等的父親當年度因所得銳減,致扶養能力受影響云云,申請復查,申經該局以甲君與受扶養之外甥3人分設不同戶籍,且甲君無法提示同居一家的具體事證,另審酌受扶養人之父母當年度的所得及名下財產非無扶養子女的能力,尚難認定有由甲君扶養的正當理由,遂駁回甲君復查申請,甲君未於法定期間提起訴願,全案已告確定。

該局進一步說明,所謂「法定扶養義務」,依民法第1115條第1項規定,有先後順位之分,納稅義務人列報扶養親屬免稅額,應以扶養義務順位在先者為先;若由扶養義務順位在後者列報扶養,則納稅義務人應提示先順序者無法履行扶養義務的證明文件。此外,納稅義務人因能力所及,給與其他親屬生活上資助,乃本於雙方的感情而生,與履行扶養義務終究有別,該等生活上的資助,難謂為扶養,依規定不能列報免稅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