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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義務人列報扶養其他親屬,應注意符合相關規定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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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申報受託代收轉付款項,如無法證明代收轉付間無差額,或取得的憑證買受人未載明是委託人者,其所收款項應列營業收入。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18條之2規定,營利事業受託代收轉付款項,於收取轉付之間無差額,其轉付款項取得之憑證買受人載明為委託人者,得以該憑證交付委託人,免另開立統一發票,並免列入銷售額。前項未取得原始憑證(或影本),或已取得而未依規定保存者,除能證明代收轉付屬實,准予認定外,其所收款項應列為營業收入處理,並依同業利潤標準核計其所得額。 該局舉例說明,A公司承包B公司設備安裝工程,另收取購買設備款500萬元,該筆款項於該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申報在損益及稅額計算表之營業收入調節說明84欄代收款。A公司主張該購買設備款係受B公司委託代收轉付予C公司,惟無法提示佐證資料,依前揭查核準則規定,其所收取購買設備款500萬元應列為營業收入。 http://www.focpa.url.tw/hot_485999.html 營利事業受託代收轉付款項,是否應列入收入課稅 2024-02-29 2025-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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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現行納稅義務人列報扶養叔、伯、舅、姪、甥等其他親屬的免稅額,雖無年齡限制,惟依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1款第4目規定,納稅義務人與該受扶養親屬間仍應符合民法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而同居一家的家長家屬關係、負有法定扶養義務且扶養順序為先者無法履行的事實,並確係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才能列報。

該局舉例說明,轄內納稅義務人甲君106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扶養其外甥3人的免稅額,經該局,以其外甥3人之父母並非無自行扶養子女的能力,予以剔除。甲君對核定不服,主張其外甥3人確實與甲君一同居住,渠等的父親當年度因所得銳減,致扶養能力受影響云云,申請復查,申經該局以甲君與受扶養之外甥3人分設不同戶籍,且甲君無法提示同居一家的具體事證,另審酌受扶養人之父母當年度的所得及名下財產非無扶養子女的能力,尚難認定有由甲君扶養的正當理由,遂駁回甲君復查申請,甲君未於法定期間提起訴願,全案已告確定。

該局進一步說明,所謂「法定扶養義務」,依民法第1115條第1項規定,有先後順位之分,納稅義務人列報扶養親屬免稅額,應以扶養義務順位在先者為先;若由扶養義務順位在後者列報扶養,則納稅義務人應提示先順序者無法履行扶養義務的證明文件。此外,納稅義務人因能力所及,給與其他親屬生活上資助,乃本於雙方的感情而生,與履行扶養義務終究有別,該等生活上的資助,難謂為扶養,依規定不能列報免稅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