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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义务人列报扶养其他亲属,应注意符合相关规定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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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营利事业因债务人无力清偿,经双方和解,而放弃部分债权,该无法收回之债权,如取得调解委员会调解证明并经法院审查核定,可於法院核定年度列报呆帐损失。 该局说明,依营利事业所得税查核准则第94条第7款规定,属和解而无法收回债权,若要认列呆帐损失,必须取得相关证明文件,若属法院和解,包括破产前法院之和解或诉讼上之和解,应有法院之和解笔录或裁定书。又依乡镇市调解条例第27条规定,经乡镇市区调解委员会调解成立,并经法院核定后,与民事确定判决同一之效力。因此营利事业若经调解委员会调解并经法院核定,致债权之一部或全部不能收回时,可视为实际发生呆帐损失。 该局进一步说明,呆帐损失的列报年度,应以法院核定年度为准,而非以调解成立年度为准。嗣后如有收回原已列报呆帐损失的债权,则应於收回年度列为其他收入课税。 该局举例说明,甲公司销售货物给乙公司,产生应收帐款1,000万元,由於乙公司财务困难无力全数清偿,双方於113年间经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和解,约定乙公司偿还600万元,免除其余400万元债务。嗣调解委员会於113年12月23日将调解书及卷证送请管辖法院审查,法院於114年1月7日核定。由於法院系於114年度核定,因此甲公司应於114年度列报呆帐损失400万元,而非113年度。惟甲公司办理113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时,列报呆帐损失400万元,因与前揭规定未符,该局予以剔除,并补徵税额80万元(400万元×税率20%)。 该局提醒,营利事业因和解而发生呆帐损失时,除应备妥相关证明文件外,务必确认法院核定年度,并於正确年度列报呆帐损失,以免因列报年度错误,遭稽徵机关调整补税。 https://www.focpa.url.tw/hot_538808.html 营利事业如有属和解放弃部分债权,可於取得调解证明并经法院核定之年度列报呆帐损失 2026-08-27 2027-0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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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北区国税局表示,现行纳税义务人列报扶养叔、伯、舅、侄、甥等其他亲属的免税额,虽无年龄限制,惟依所得税法第17条第1项第1款第4目规定,纳税义务人与该受扶养亲属间仍应符合民法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而同居一家的家长家属关系、负有法定扶养义务且扶养顺序为先者无法履行的事实,并确系受纳税义务人扶养者,才能列报。

该局举例说明,辖内纳税义务人甲君106年度综合所得税申报扶养其外甥3人的免税额,经该局,以其外甥3人之父母并非无自行扶养子女的能力,予以剔除。甲君对核定不服,主张其外甥3人确实与甲君一同居住,渠等的父亲当年度因所得锐减,致扶养能力受影响云云,申请复查,申经该局以甲君与受扶养之外甥3人分设不同户籍,且甲君无法提示同居一家的具体事证,另审酌受扶养人之父母当年度的所得及名下财产非无扶养子女的能力,尚难认定有由甲君扶养的正当理由,遂驳回甲君复查申请,甲君未於法定期间提起诉愿,全案已告确定。

该局进一步说明,所谓「法定扶养义务」,依民法第1115条第1项规定,有先后顺位之分,纳税义务人列报扶养亲属免税额,应以扶养义务顺位在先者为先;若由扶养义务顺位在后者列报扶养,则纳税义务人应提示先顺序者无法履行扶养义务的证明文件。此外,纳税义务人因能力所及,给与其他亲属生活上资助,乃本於双方的感情而生,与履行扶养义务终究有别,该等生活上的资助,难谓为扶养,依规定不能列报免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