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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义务人列报扶养其他亲属,应注意符合相关规定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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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被继承人如为经常居住中华民国境内之中华民国国民,其配偶、直系血亲卑亲属、父母、受其扶养兄弟姊妹及祖父母等亲属,享有遗产及赠与税法第17条第1项第1款至第5款之扣除额,但抛弃继承权者,依同法条第2项规定,不得扣除。该局指出,依遗产及赠与税法第17条及第18条规定,114年遗产税免税额新台币(下同)13,330,000元,配偶扣除额5,530,000元、成年之直系血亲卑亲属扣除额每人560,000元、父母扣除额每人1,380,000元,配偶、直系血亲卑亲属及父母如为重度以上身心障碍者,每人加扣扣除额6,930,000元,受其扶养之兄弟姊妹及祖父母每人560,000元及丧葬费扣除额1,380,000元。实务上常有继承人间协议遗产由部分继承人继承,其余继承人办理抛弃继承,惟若继承人抛弃继承权,即不得扣除抛弃继承者之亲属扣除额。该局举例说明,某甲为经常居住中华民国境内之国民,114年1月1日死亡时遗有配偶乙及成年儿子丙2人,遗产总额为22,000,000元,依不同情况计算遗产税额如下:(一)继承人自行协议分割遗产(皆继承):遗产总额为22,000,000元-免税额13,330,000元-配偶扣除额5,530,000元-成年之直系血亲卑亲属扣除额560,000元-丧葬费扣除额1,380,000元=遗产净额1,200,000元。遗产净额1,200,000元×税率10%=应纳遗产税额120,000元。(二)配偶乙抛弃继承由儿子丙单独继承:遗产总额为22,000,000元-免税额13,330,000元-成年之直系血亲卑亲属扣除额560,000元-丧葬费扣除额1,380,000元=遗产净额6,730,000元。遗产净额6,730,000元×税率10%=应纳遗产税额673,000元。依上述分析,本案配偶若抛弃继承,须多缴遗产税553,000元(673,000元-120,000元)。该局提醒,继承人於抛弃继承前可考虑透过自行协议分割遗产方式将被继承人所遗之财产进行分配,可适用亲属扣除额,减轻遗产税之负担。 https://www.focpa.url.tw/hot_521232.html 协议分割遗产与抛弃继承,遗产税负大不同 2025-08-14 2026-0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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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北区国税局表示,现行纳税义务人列报扶养叔、伯、舅、侄、甥等其他亲属的免税额,虽无年龄限制,惟依所得税法第17条第1项第1款第4目规定,纳税义务人与该受扶养亲属间仍应符合民法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而同居一家的家长家属关系、负有法定扶养义务且扶养顺序为先者无法履行的事实,并确系受纳税义务人扶养者,才能列报。

该局举例说明,辖内纳税义务人甲君106年度综合所得税申报扶养其外甥3人的免税额,经该局,以其外甥3人之父母并非无自行扶养子女的能力,予以剔除。甲君对核定不服,主张其外甥3人确实与甲君一同居住,渠等的父亲当年度因所得锐减,致扶养能力受影响云云,申请复查,申经该局以甲君与受扶养之外甥3人分设不同户籍,且甲君无法提示同居一家的具体事证,另审酌受扶养人之父母当年度的所得及名下财产非无扶养子女的能力,尚难认定有由甲君扶养的正当理由,遂驳回甲君复查申请,甲君未於法定期间提起诉愿,全案已告确定。

该局进一步说明,所谓「法定扶养义务」,依民法第1115条第1项规定,有先后顺位之分,纳税义务人列报扶养亲属免税额,应以扶养义务顺位在先者为先;若由扶养义务顺位在后者列报扶养,则纳税义务人应提示先顺序者无法履行扶养义务的证明文件。此外,纳税义务人因能力所及,给与其他亲属生活上资助,乃本於双方的感情而生,与履行扶养义务终究有别,该等生活上的资助,难谓为扶养,依规定不能列报免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