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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义务人列报扶养其他亲属,应注意符合相关规定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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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利事业申报受托代收转付款项,如无法证明代收转付间无差额,或取得的凭证买受人未载明是委托人者,其所收款项应列营业收入。 财政部高雄国税局表示,依营利事业所得税查核准则第18条之2规定,营利事业受托代收转付款项,於收取转付之间无差额,其转付款项取得之凭证买受人载明为委托人者,得以该凭证交付委托人,免另开立统一发票,并免列入销售额。前项未取得原始凭证(或影本),或已取得而未依规定保存者,除能证明代收转付属实,准予认定外,其所收款项应列为营业收入处理,并依同业利润标准核计其所得额。 该局举例说明,A公司承包B公司设备安装工程,另收取购买设备款500万元,该笔款项於该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书申报在损益及税额计算表之营业收入调节说明84栏代收款。A公司主张该购买设备款系受B公司委托代收转付予C公司,惟无法提示佐证资料,依前揭查核准则规定,其所收取购买设备款500万元应列为营业收入。 http://www.focpa.url.tw/hot_485999.html 营利事业受托代收转付款项,是否应列入收入课税 2024-02-29 2025-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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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北区国税局表示,现行纳税义务人列报扶养叔、伯、舅、侄、甥等其他亲属的免税额,虽无年龄限制,惟依所得税法第17条第1项第1款第4目规定,纳税义务人与该受扶养亲属间仍应符合民法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而同居一家的家长家属关系、负有法定扶养义务且扶养顺序为先者无法履行的事实,并确系受纳税义务人扶养者,才能列报。

该局举例说明,辖内纳税义务人甲君106年度综合所得税申报扶养其外甥3人的免税额,经该局,以其外甥3人之父母并非无自行扶养子女的能力,予以剔除。甲君对核定不服,主张其外甥3人确实与甲君一同居住,渠等的父亲当年度因所得锐减,致扶养能力受影响云云,申请复查,申经该局以甲君与受扶养之外甥3人分设不同户籍,且甲君无法提示同居一家的具体事证,另审酌受扶养人之父母当年度的所得及名下财产非无扶养子女的能力,尚难认定有由甲君扶养的正当理由,遂驳回甲君复查申请,甲君未於法定期间提起诉愿,全案已告确定。

该局进一步说明,所谓「法定扶养义务」,依民法第1115条第1项规定,有先后顺位之分,纳税义务人列报扶养亲属免税额,应以扶养义务顺位在先者为先;若由扶养义务顺位在后者列报扶养,则纳税义务人应提示先顺序者无法履行扶养义务的证明文件。此外,纳税义务人因能力所及,给与其他亲属生活上资助,乃本於双方的感情而生,与履行扶养义务终究有别,该等生活上的资助,难谓为扶养,依规定不能列报免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