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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义务人列报扶养其他亲属,应注意符合相关规定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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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和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105 台北市松山区复兴北路33-1号10楼
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迩来接获营业人询问,公司为扩展业务招待客户所支付之旅费、住宿费或馈赠礼品等费用,是否可持相关统一发票申报扣抵营业税销项税额。 该局说明,依据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下称营业税法)第19条第1项第3款规定,交际应酬用之货物或劳务,其进项税额不得扣抵销项税额。公司招待客户所支付之旅费、住宿费或馈赠礼品,皆属於交际应酬费用,其支付时所负担之进项税额,不得申报扣抵销项税额。 该局举例说明,甲公司为争取订单,招待乙客户住宿、旅游一并参观甲公司工厂,并向饭店业者支付住宿费用及购买伴手礼费用计新台币(下同)105,000元(含税)。甲公司虽取得相关业者开立之三联式统一发票,惟因前揭费用属交际应酬性质,故前开发票所载之进项税额合计5,000元(105,000/1.05×0.05)不得列入申报扣抵销项税额。若营业人误将此类凭证申报扣抵,经稽徵机关查获后,除依营业税法第51条第1项第5款规定补徵税额外,并按所漏税额处5倍以下罚锾。 该局呼吁,营业人常误认因推广业务所产生之支出,已取得载有统一编号之发票即可列为进项税额申报扣抵销项税额,致发生虚报进项税额情形。营业人如发现后,在未经检举、未经税捐稽徵机关或财政部指定之调查人员进行调查前,自动向所在地国税局分局、稽徵所或服务处补报并补缴所漏税款者,得依税捐稽徵法第48条之1规定,加计利息免予处罚。 https://www.focpa.url.tw/hot_536940.html 招待客户支付之旅费、住宿费及礼品所取得之统一发票其进项税额不得申报扣抵销项税额 2026-07-20 2027-0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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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北区国税局表示,现行纳税义务人列报扶养叔、伯、舅、侄、甥等其他亲属的免税额,虽无年龄限制,惟依所得税法第17条第1项第1款第4目规定,纳税义务人与该受扶养亲属间仍应符合民法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而同居一家的家长家属关系、负有法定扶养义务且扶养顺序为先者无法履行的事实,并确系受纳税义务人扶养者,才能列报。

该局举例说明,辖内纳税义务人甲君106年度综合所得税申报扶养其外甥3人的免税额,经该局,以其外甥3人之父母并非无自行扶养子女的能力,予以剔除。甲君对核定不服,主张其外甥3人确实与甲君一同居住,渠等的父亲当年度因所得锐减,致扶养能力受影响云云,申请复查,申经该局以甲君与受扶养之外甥3人分设不同户籍,且甲君无法提示同居一家的具体事证,另审酌受扶养人之父母当年度的所得及名下财产非无扶养子女的能力,尚难认定有由甲君扶养的正当理由,遂驳回甲君复查申请,甲君未於法定期间提起诉愿,全案已告确定。

该局进一步说明,所谓「法定扶养义务」,依民法第1115条第1项规定,有先后顺位之分,纳税义务人列报扶养亲属免税额,应以扶养义务顺位在先者为先;若由扶养义务顺位在后者列报扶养,则纳税义务人应提示先顺序者无法履行扶养义务的证明文件。此外,纳税义务人因能力所及,给与其他亲属生活上资助,乃本於双方的感情而生,与履行扶养义务终究有别,该等生活上的资助,难谓为扶养,依规定不能列报免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