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最新资讯 > 税务新闻 > 受有保险理赔之医药及生育费不得再列举扣除 2019-05-08
财政部高雄国税局表示:纳税义务人列报之医药及生育费用中受有保险理赔部分,依据所得税法第17条第1项第2款第2目第3小目但书规定不得列举扣除。举例说明:某甲列举之医药及生育费中,其配偶有一笔支付与高雄医学院附属医院8万元的医药费用,但该笔医疗费用已受有5万元的保险理赔,则该笔医药费用仅得列举扣除3万元(8万元医药费用-受理赔5万元)。
该局进一步说明,纳税义务人、配偶或申报受扶养亲属之医药和生育费用,以付与公立医院、全民健康保险特约医疗院、所,或经财政部认定其会计纪录完备正确的医院者为限。惟非属医疗性质之支出,如美容及健康检查费用与接受治疗无因果关系者,皆不得列举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