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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有保险理赔之医药及生育费不得再列举扣除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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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和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105 台北市松山区复兴北路33-1号10楼
营利事业申报受托代收转付款项,如无法证明代收转付间无差额,或取得的凭证买受人未载明是委托人者,其所收款项应列营业收入。 财政部高雄国税局表示,依营利事业所得税查核准则第18条之2规定,营利事业受托代收转付款项,於收取转付之间无差额,其转付款项取得之凭证买受人载明为委托人者,得以该凭证交付委托人,免另开立统一发票,并免列入销售额。前项未取得原始凭证(或影本),或已取得而未依规定保存者,除能证明代收转付属实,准予认定外,其所收款项应列为营业收入处理,并依同业利润标准核计其所得额。 该局举例说明,A公司承包B公司设备安装工程,另收取购买设备款500万元,该笔款项於该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书申报在损益及税额计算表之营业收入调节说明84栏代收款。A公司主张该购买设备款系受B公司委托代收转付予C公司,惟无法提示佐证资料,依前揭查核准则规定,其所收取购买设备款500万元应列为营业收入。 http://www.focpa.url.tw/hot_485999.html 营利事业受托代收转付款项,是否应列入收入课税 2024-02-29 2025-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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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高雄国税局表示:纳税义务人列报之医药及生育费用中受有保险理赔部分,依据所得税法第17条第1项第2款第2目第3小目但书规定不得列举扣除。举例说明:某甲列举之医药及生育费中,其配偶有一笔支付与高雄医学院附属医院8万元的医药费用,但该笔医疗费用已受有5万元的保险理赔,则该笔医药费用仅得列举扣除3万元(8万元医药费用-受理赔5万元)。

该局进一步说明,纳税义务人、配偶或申报受扶养亲属之医药和生育费用,以付与公立医院、全民健康保险特约医疗院、所,或经财政部认定其会计纪录完备正确的医院者为限。惟非属医疗性质之支出,如美容及健康检查费用与接受治疗无因果关系者,皆不得列举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