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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电商销售电子劳务予我国个人应於108年5月31日前办理107年度营所税申报纳税,逾期申报将加徵滞报金或怠报金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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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营利事业因债务人无力清偿,经双方和解,而放弃部分债权,该无法收回之债权,如取得调解委员会调解证明并经法院审查核定,可於法院核定年度列报呆帐损失。 该局说明,依营利事业所得税查核准则第94条第7款规定,属和解而无法收回债权,若要认列呆帐损失,必须取得相关证明文件,若属法院和解,包括破产前法院之和解或诉讼上之和解,应有法院之和解笔录或裁定书。又依乡镇市调解条例第27条规定,经乡镇市区调解委员会调解成立,并经法院核定后,与民事确定判决同一之效力。因此营利事业若经调解委员会调解并经法院核定,致债权之一部或全部不能收回时,可视为实际发生呆帐损失。 该局进一步说明,呆帐损失的列报年度,应以法院核定年度为准,而非以调解成立年度为准。嗣后如有收回原已列报呆帐损失的债权,则应於收回年度列为其他收入课税。 该局举例说明,甲公司销售货物给乙公司,产生应收帐款1,000万元,由於乙公司财务困难无力全数清偿,双方於113年间经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和解,约定乙公司偿还600万元,免除其余400万元债务。嗣调解委员会於113年12月23日将调解书及卷证送请管辖法院审查,法院於114年1月7日核定。由於法院系於114年度核定,因此甲公司应於114年度列报呆帐损失400万元,而非113年度。惟甲公司办理113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时,列报呆帐损失400万元,因与前揭规定未符,该局予以剔除,并补徵税额80万元(400万元×税率20%)。 该局提醒,营利事业因和解而发生呆帐损失时,除应备妥相关证明文件外,务必确认法院核定年度,并於正确年度列报呆帐损失,以免因列报年度错误,遭稽徵机关调整补税。 https://www.focpa.url.tw/hot_538808.html 营利事业如有属和解放弃部分债权,可於取得调解证明并经法院核定之年度列报呆帐损失 2026-08-27 2027-0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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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财政部於108年4月26日发布台财税字第10804524120号令,针对在我国境内无固定营业场所及营业代理人之营利事业,於我国境内有非属所得税法第88条规定扣缴范围之所得,其未依同法第73条第1项后段规定申报纳税者,明确规范稽徵机关应依同法第79条第1项、第108条第1项或第2项规定办理;其未依规定期限办理申报,经稽徵机关依查得资料或同业利润标准核定其所得额及应纳税额后,嗣如经调查另行发现课税资料,应依同法第110条第2项规定办理。

  该局指出,自106年度起,在我国境内无固定营业场所及营业代理人之境外电商,跨境销售电子劳务予我国境内个人,取得非属所得税法第88条规定扣缴范围之所得(例如B2C之所得),应依同法第73条第1项后段及同法施行细则第60条规定,自行或委托代理人於该年度所得税申报期限内,办理营利事业所得税申报及缴纳税款,如未依规定於期限内申报纳税,稽徵机关将依前揭规定办理。

  该局进一步指出,所得税法第79条第1项及第108条规定,纳税义务人未依规定期限办理结算申报者,稽徵机关应即填具滞报通知书,送达纳税义务人,并限於接到滞报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补办结算申报;如其於通知期限内补办结算申报,经稽徵机关据以调查核定其所得额及应纳税额者,应按核定应纳税额另徵10%滞报金,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最低不得少於1千5百元;如逾规定之补报期限,仍未办理结算申报,经稽徵机关依查得资料或同业利润标准核定其所得额及应纳税额者,应按核定应纳税额另徵20%怠报金,但最高不得超过9万元,最低不得少於4千5百元。

  该局呼吁,107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申报期间将於108年5月31截止,请尚未办理申报纳税之境外电商,尽速至财政部税务入口网(网址:https://www.etax.nat.gov.tw)「境外电商课税专区/营利事业所得税专区」项下,办理107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申报及缴纳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