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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电商销售电子劳务予我国个人应於108年5月31日前办理107年度营所税申报纳税,逾期申报将加徵滞报金或怠报金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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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营业人如因销售货物或劳务衍生收取之赔偿款或违约金,属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以下简称营业税法)课税范围,应依规定开立统一发票并报缴营业税。 该局说明,依营业税法第1条及第16条第1项规定,在中华民国境内销售货物或劳务及进口货物,均应依法课徵营业税;而营业人销售货物或劳务之销售额,为营业人销售货物或劳务所收取之全部代价,包括营业人在货物或劳务之价额外收取之一切费用。因此,营业人收取之赔偿款或违约金,应否开立统一发票并报缴营业税,应视是否因销售货物或劳务产生而定,倘因销售货物或劳务而收取,应依规定开立统一发票,并报缴营业税。反之,该赔偿款或违约金如非因销售货物或劳务而收取,则非属营业税课税范围。 该局举例说明,甲公司出租房屋租金收入新台币(下同)60,000元,因承租人延迟支付租金而遭加收违约金30,000元,该违约金系因出租房屋而收取,属销售额范围,应依规定开立统一发票并报缴营业税。惟甲公司仅开立租金收入销售额57,143元及营业税额2,857元之统一发票,经该局以其漏报违约金销售额28,571元,核定补徵营业税额1,429元并处以罚锾。 该局提醒,营业人如有因销售行为而收取之赔偿款或违约金,系属营业税课税范围,应依规定开立统一发票并报缴营业税,若有涉及漏报销售额等违章情形,凡在未经检举,未经税捐稽徵机关或财政部指定之调查人员进行调查前,依税捐稽徵法第48条之1规定自动补报及补缴所漏税额者,可加息免罚。 https://www.focpa.url.tw/hot_526105.html 营业人因销售货物或劳务收取赔偿款或违约金应开立统一发票并报缴营业税 2025-11-18 2026-1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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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财政部於108年4月26日发布台财税字第10804524120号令,针对在我国境内无固定营业场所及营业代理人之营利事业,於我国境内有非属所得税法第88条规定扣缴范围之所得,其未依同法第73条第1项后段规定申报纳税者,明确规范稽徵机关应依同法第79条第1项、第108条第1项或第2项规定办理;其未依规定期限办理申报,经稽徵机关依查得资料或同业利润标准核定其所得额及应纳税额后,嗣如经调查另行发现课税资料,应依同法第110条第2项规定办理。

  该局指出,自106年度起,在我国境内无固定营业场所及营业代理人之境外电商,跨境销售电子劳务予我国境内个人,取得非属所得税法第88条规定扣缴范围之所得(例如B2C之所得),应依同法第73条第1项后段及同法施行细则第60条规定,自行或委托代理人於该年度所得税申报期限内,办理营利事业所得税申报及缴纳税款,如未依规定於期限内申报纳税,稽徵机关将依前揭规定办理。

  该局进一步指出,所得税法第79条第1项及第108条规定,纳税义务人未依规定期限办理结算申报者,稽徵机关应即填具滞报通知书,送达纳税义务人,并限於接到滞报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补办结算申报;如其於通知期限内补办结算申报,经稽徵机关据以调查核定其所得额及应纳税额者,应按核定应纳税额另徵10%滞报金,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最低不得少於1千5百元;如逾规定之补报期限,仍未办理结算申报,经稽徵机关依查得资料或同业利润标准核定其所得额及应纳税额者,应按核定应纳税额另徵20%怠报金,但最高不得超过9万元,最低不得少於4千5百元。

  该局呼吁,107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申报期间将於108年5月31截止,请尚未办理申报纳税之境外电商,尽速至财政部税务入口网(网址:https://www.etax.nat.gov.tw)「境外电商课税专区/营利事业所得税专区」项下,办理107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申报及缴纳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