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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健康检查费用须与医疗有关始可列为综合所得税医药费之列举扣除额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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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营利事业举办全体员工均可参加之员工旅游所支付之费用,不论是否已依法成立职工福利委员会,均免视为员工之所得;但如以现金定额补贴或仅招待特定员工旅游,则应并计受补贴或受招待员工之所得课税。 该局说明,依财政部83年9月7日台财税第831608021号函规定,营利事业如以现金定额补贴或仅招待特定员工旅游所支付之费用,属对员工之补助,若已成立职工福利委员会者,应认属各该员工之其他所得,并由该职工福利委员会向所辖税捐稽徵机关申报免扣缴凭单;至补助金额超过职工福利金动支标准部分,确由营利事业负担者,或未成立职工福利委员会者,营利事业应合并员工薪资所得扣缴所得税。 该局举例,甲公司未成立职工福利委员会,於114年10月举办员工国外旅游,针对114年上半年度业绩达成率高於责任目标10%以上之员工,补助旅游费用1万元,则甲公司对符合特定条件员工给予之补助,应并计员工之薪资所得扣缴所得税。 该局提醒,营利事业等组织举办员工旅游所支付之费用,请留意前述规定,如有应视为员工之其他所得或薪资所得情形,扣缴单位应依规定申报扣(免)缴凭单。 https://www.focpa.url.tw/hot_531737.html 营利事业员工旅游补助费用,应留意是否并计员工薪资所得扣缴所得税 2026-03-24 2027-0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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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常有民众询问自行至医院做健康检查之费用可不可以列报为综合所得税的医药费列举扣除额?

  该局说明,纳税义务人为了解自己身体状况所做之健康检查费,与医疗行为无关,不可於个人综合所得税之医药费项下列举扣除。惟若系经医生建议所为需要进一步医疗检查及检验,所支付之费用得依所得税法规定申报医药费列举扣除额。

  该局指出,所得税法规定「医药费」列举扣除额系针对身体病痛接受治疗而支付之医疗费用,於计算所得净额时准予列举扣除。纳税义务人为了解自己身体状况到医疗院所,所作之健康检查,虽取具公立医院、全民健康保险特约医疗院、所,或经财政部认定其会计纪录完备正确之医院之收费收据,仍不得列报扣除。惟若系因接受健康检查发现罹患疾病产生后续治疗,所支付之健康检查费,或因先前之疾病治愈,后续有进行追踪必要所产生之健康检查费,皆属与医疗有关,得检附医师(院)诊断证明申报医药费列举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