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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健康检查费用须与医疗有关始可列为综合所得税医药费之列举扣除额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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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和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105 台北市松山区复兴北路33-1号10楼
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营业人如因销售货物或劳务衍生收取之赔偿款或违约金,属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以下简称营业税法)课税范围,应依规定开立统一发票并报缴营业税。 该局说明,依营业税法第1条及第16条第1项规定,在中华民国境内销售货物或劳务及进口货物,均应依法课徵营业税;而营业人销售货物或劳务之销售额,为营业人销售货物或劳务所收取之全部代价,包括营业人在货物或劳务之价额外收取之一切费用。因此,营业人收取之赔偿款或违约金,应否开立统一发票并报缴营业税,应视是否因销售货物或劳务产生而定,倘因销售货物或劳务而收取,应依规定开立统一发票,并报缴营业税。反之,该赔偿款或违约金如非因销售货物或劳务而收取,则非属营业税课税范围。 该局举例说明,甲公司出租房屋租金收入新台币(下同)60,000元,因承租人延迟支付租金而遭加收违约金30,000元,该违约金系因出租房屋而收取,属销售额范围,应依规定开立统一发票并报缴营业税。惟甲公司仅开立租金收入销售额57,143元及营业税额2,857元之统一发票,经该局以其漏报违约金销售额28,571元,核定补徵营业税额1,429元并处以罚锾。 该局提醒,营业人如有因销售行为而收取之赔偿款或违约金,系属营业税课税范围,应依规定开立统一发票并报缴营业税,若有涉及漏报销售额等违章情形,凡在未经检举,未经税捐稽徵机关或财政部指定之调查人员进行调查前,依税捐稽徵法第48条之1规定自动补报及补缴所漏税额者,可加息免罚。 https://www.focpa.url.tw/hot_526105.html 营业人因销售货物或劳务收取赔偿款或违约金应开立统一发票并报缴营业税 2025-11-18 2026-1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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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常有民众询问自行至医院做健康检查之费用可不可以列报为综合所得税的医药费列举扣除额?

  该局说明,纳税义务人为了解自己身体状况所做之健康检查费,与医疗行为无关,不可於个人综合所得税之医药费项下列举扣除。惟若系经医生建议所为需要进一步医疗检查及检验,所支付之费用得依所得税法规定申报医药费列举扣除额。

  该局指出,所得税法规定「医药费」列举扣除额系针对身体病痛接受治疗而支付之医疗费用,於计算所得净额时准予列举扣除。纳税义务人为了解自己身体状况到医疗院所,所作之健康检查,虽取具公立医院、全民健康保险特约医疗院、所,或经财政部认定其会计纪录完备正确之医院之收费收据,仍不得列报扣除。惟若系因接受健康检查发现罹患疾病产生后续治疗,所支付之健康检查费,或因先前之疾病治愈,后续有进行追踪必要所产生之健康检查费,皆属与医疗有关,得检附医师(院)诊断证明申报医药费列举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