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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健康检查费用须与医疗有关始可列为综合所得税医药费之列举扣除额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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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和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105 台北市松山区复兴北路33-1号10楼
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迩来接获营业人询问,公司为扩展业务招待客户所支付之旅费、住宿费或馈赠礼品等费用,是否可持相关统一发票申报扣抵营业税销项税额。 该局说明,依据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下称营业税法)第19条第1项第3款规定,交际应酬用之货物或劳务,其进项税额不得扣抵销项税额。公司招待客户所支付之旅费、住宿费或馈赠礼品,皆属於交际应酬费用,其支付时所负担之进项税额,不得申报扣抵销项税额。 该局举例说明,甲公司为争取订单,招待乙客户住宿、旅游一并参观甲公司工厂,并向饭店业者支付住宿费用及购买伴手礼费用计新台币(下同)105,000元(含税)。甲公司虽取得相关业者开立之三联式统一发票,惟因前揭费用属交际应酬性质,故前开发票所载之进项税额合计5,000元(105,000/1.05×0.05)不得列入申报扣抵销项税额。若营业人误将此类凭证申报扣抵,经稽徵机关查获后,除依营业税法第51条第1项第5款规定补徵税额外,并按所漏税额处5倍以下罚锾。 该局呼吁,营业人常误认因推广业务所产生之支出,已取得载有统一编号之发票即可列为进项税额申报扣抵销项税额,致发生虚报进项税额情形。营业人如发现后,在未经检举、未经税捐稽徵机关或财政部指定之调查人员进行调查前,自动向所在地国税局分局、稽徵所或服务处补报并补缴所漏税款者,得依税捐稽徵法第48条之1规定,加计利息免予处罚。 https://www.focpa.url.tw/hot_536940.html 招待客户支付之旅费、住宿费及礼品所取得之统一发票其进项税额不得申报扣抵销项税额 2026-07-20 2027-0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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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常有民众询问自行至医院做健康检查之费用可不可以列报为综合所得税的医药费列举扣除额?

  该局说明,纳税义务人为了解自己身体状况所做之健康检查费,与医疗行为无关,不可於个人综合所得税之医药费项下列举扣除。惟若系经医生建议所为需要进一步医疗检查及检验,所支付之费用得依所得税法规定申报医药费列举扣除额。

  该局指出,所得税法规定「医药费」列举扣除额系针对身体病痛接受治疗而支付之医疗费用,於计算所得净额时准予列举扣除。纳税义务人为了解自己身体状况到医疗院所,所作之健康检查,虽取具公立医院、全民健康保险特约医疗院、所,或经财政部认定其会计纪录完备正确之医院之收费收据,仍不得列报扣除。惟若系因接受健康检查发现罹患疾病产生后续治疗,所支付之健康检查费,或因先前之疾病治愈,后续有进行追踪必要所产生之健康检查费,皆属与医疗有关,得检附医师(院)诊断证明申报医药费列举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