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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所得税结算申报常见错误态样及应注意事项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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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和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105 台北市松山区复兴北路33-1号10楼
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被继承人如为经常居住中华民国境内之中华民国国民,其配偶、直系血亲卑亲属、父母、受其扶养兄弟姊妹及祖父母等亲属,享有遗产及赠与税法第17条第1项第1款至第5款之扣除额,但抛弃继承权者,依同法条第2项规定,不得扣除。该局指出,依遗产及赠与税法第17条及第18条规定,114年遗产税免税额新台币(下同)13,330,000元,配偶扣除额5,530,000元、成年之直系血亲卑亲属扣除额每人560,000元、父母扣除额每人1,380,000元,配偶、直系血亲卑亲属及父母如为重度以上身心障碍者,每人加扣扣除额6,930,000元,受其扶养之兄弟姊妹及祖父母每人560,000元及丧葬费扣除额1,380,000元。实务上常有继承人间协议遗产由部分继承人继承,其余继承人办理抛弃继承,惟若继承人抛弃继承权,即不得扣除抛弃继承者之亲属扣除额。该局举例说明,某甲为经常居住中华民国境内之国民,114年1月1日死亡时遗有配偶乙及成年儿子丙2人,遗产总额为22,000,000元,依不同情况计算遗产税额如下:(一)继承人自行协议分割遗产(皆继承):遗产总额为22,000,000元-免税额13,330,000元-配偶扣除额5,530,000元-成年之直系血亲卑亲属扣除额560,000元-丧葬费扣除额1,380,000元=遗产净额1,200,000元。遗产净额1,200,000元×税率10%=应纳遗产税额120,000元。(二)配偶乙抛弃继承由儿子丙单独继承:遗产总额为22,000,000元-免税额13,330,000元-成年之直系血亲卑亲属扣除额560,000元-丧葬费扣除额1,380,000元=遗产净额6,730,000元。遗产净额6,730,000元×税率10%=应纳遗产税额673,000元。依上述分析,本案配偶若抛弃继承,须多缴遗产税553,000元(673,000元-120,000元)。该局提醒,继承人於抛弃继承前可考虑透过自行协议分割遗产方式将被继承人所遗之财产进行分配,可适用亲属扣除额,减轻遗产税之负担。 https://www.focpa.url.tw/hot_521232.html 协议分割遗产与抛弃继承,遗产税负大不同 2025-08-14 2026-0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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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年度综合所得税结算申报期间自108年5月1日起至5月31日止,为提供民众正确报税观念,特汇整纳税义务人办理综合所得税结算申报常见错误及应注意事项,按免税额、扣除额、所得额及系统上传完成申报等项目,分别说明(详附表):

一、所得额部分:

稽徵机关提供查调所得之服务,其范围大致为扣缴义务人於同年汇报稽徵机关之各类所得扣缴暨免扣缴凭单、股利凭单等,纳税义务人应就查询、下载之所得资料,与申报内容审查核对,如内容与事实不合者,应先洽凭单填发单位确认;另如有非查调范围之所得(如大陆所得、海外所得……等),仍应自行申报。倘自行删除稽徵机关已提供查调之所得而产生漏报,仍应补税处罚。另申报应注意事项如下:

(一)扶养亲属所得应合并申报。

(二)已设帐之执行业务者,应依执行业务所得损益计算表所载盈余分配数(已减除成本费用)申报所得额,勿将该盈余分配数填入「收入总额」栏,再重复减除财政部颁订之费用率,造成短漏报所得额。

(三)退职所得应按扣缴暨免扣缴凭单所载给付总额(已减除定额免税额度)申报,勿再重复减除免税额,以免短漏报所得额。

(四)有大陆地区来源所得者,应并同台湾地区来源所得申报。

(五)全年海外所得100万元以上或有其他特定项目者,应注意依所得基本税额条例规定申报基本所得额。

二、免税额部分:

(一)新婚夫妻於所得年度无婚姻关系,却误以夫妻身分合并申报。

(二)纳税义务人列报扶养其他亲属,应合於民法第1114条第4款及第1123条第3项规定「扶养义务」及「同居一家」之家长家属关系,未满20岁,或满20岁以上而因在校就学、身心障碍或无谋生能力,且确系受纳税义务人扶养者,另其优先扶养顺序之亲属须无所得及财产资力。

三、扣除额部分:

(一)捐赠:安太岁、点光明灯等支出,非属捐赠性质,不得列报捐赠扣除

(二)保险费:非「直系」受扶养亲属之人身保险费不得列报保险费扣除额。

(三)医药及生育费扣除额部分:医药费必须是针对身体病痛接受治疗而支付之费用,且付与公立医院、全民健康保险特约医疗院所,或经财政部认定其会计纪录完备正确之医院,始得列报扣除。非健保特约医疗院所出具之医疗费收据及非属医疗性质之医美整形、坐月子费用、看护费用等,不得列报扣除。另医药费用受有保险理赔部分,亦不得列举扣除。

(四)购屋借款利息扣除额:纳税义务人、配偶及受扶养亲属因购买自用住宅向金融机构办理借款的利息支出,房屋须登记为纳税义务人、配偶或受扶养亲属所有,且无出租、供营业或执行业务使用,纳税义务人、配偶或受扶养亲属於课税年度在该地址办竣户籍登记,且以一屋为限。另外,非因购买自用住宅之贷款或购买自用住宅后之增贷款项所生之利息,不得列报。

(五)身心障碍特别扣除额:纳税义务人、配偶或申报受扶养亲属为领有社政主管机关核发之身心障碍手册或身心障碍证明影本,或精神卫生法第19条第1项规定之专科医师诊断证明书影本。仅提供重大伤病卡或一般医师诊断证明书,不得申报扣除。

(六)教育学费特别扣除额:纳税义务人申报扶养就读大专以上院校子女之教育学费。但就读国内、外及大陆地区学校未经教育部认可者(如国外语言学校)、纳税义务人本人或列报扶养之兄弟姐妹或其他亲属或家属就读大专以上院校者,不适用本项扣除额。

四、采网路申报方式,应注意须执行「申报资料上传」完成申报:

纳税义务人网路申报选择转帐扣款缴税后,应确认是否执行「申报资料上传」,以免未完成申报程序而受罚。另外,申报系统产出之「检核用计算表」不算是完成申报程序,仍应执行「申报资料上传」,於列印之电子结算〔网路〕申报收执联上有显示档案编号,才算完成申报。另完成申报者,可至财政部电子申报缴税服务网站输入身分证字号及出生年等资料查询确认已完成申报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