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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适用产业创新条例及中小企业发展条例之研发支出投资抵减应注意事项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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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和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105 台北市松山区复兴北路33-1号10楼
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迩来接获营业人询问,公司为扩展业务招待客户所支付之旅费、住宿费或馈赠礼品等费用,是否可持相关统一发票申报扣抵营业税销项税额。 该局说明,依据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下称营业税法)第19条第1项第3款规定,交际应酬用之货物或劳务,其进项税额不得扣抵销项税额。公司招待客户所支付之旅费、住宿费或馈赠礼品,皆属於交际应酬费用,其支付时所负担之进项税额,不得申报扣抵销项税额。 该局举例说明,甲公司为争取订单,招待乙客户住宿、旅游一并参观甲公司工厂,并向饭店业者支付住宿费用及购买伴手礼费用计新台币(下同)105,000元(含税)。甲公司虽取得相关业者开立之三联式统一发票,惟因前揭费用属交际应酬性质,故前开发票所载之进项税额合计5,000元(105,000/1.05×0.05)不得列入申报扣抵销项税额。若营业人误将此类凭证申报扣抵,经稽徵机关查获后,除依营业税法第51条第1项第5款规定补徵税额外,并按所漏税额处5倍以下罚锾。 该局呼吁,营业人常误认因推广业务所产生之支出,已取得载有统一编号之发票即可列为进项税额申报扣抵销项税额,致发生虚报进项税额情形。营业人如发现后,在未经检举、未经税捐稽徵机关或财政部指定之调查人员进行调查前,自动向所在地国税局分局、稽徵所或服务处补报并补缴所漏税款者,得依税捐稽徵法第48条之1规定,加计利息免予处罚。 https://www.focpa.url.tw/hot_536940.html 招待客户支付之旅费、住宿费及礼品所取得之统一发票其进项税额不得申报扣抵销项税额 2026-07-20 2027-0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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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107会计年度采历年制之公司、有限合伙事业及中小企业如欲适用产业创新条例或中小企业发展条例之研究发展支出投资抵减,依规定最迟应於本(108)年5月31日前,向中央目的事业主管机关提出研究发展活动及专案支出认定之申请,逾期申请,将无法适用投资抵减优惠。

  该局说明,公司、有限合伙事业及中小企业从事研究发展之支出申请适用投资抵减者,依相关规定应於办理当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期间开始前3个月起至申报期间截止日内,以107年度之研发支出为例,应於108年2月1日起至108年5月31日止检附相关文件,向中央目的事业主管机关申请研究发展活动事实之认定,并於办理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时,分别填报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书租税减免附册第A15-2页或第A15-3页,申请主体及研发活动经主管机关认定符合资格要件及奖励范围,始有投资抵减奖励之适用。

  该局指出,公司、有限合伙事业及中小企业若有:(一)专为研究发展购买或使用之专用技术之费用;(二)专为用於研究发展所购买之专业性或特殊性资料库、软体程式及系统之费用;(三)委托国外大专校院或研究机构研究,或聘请国外大专校院专任教师或研究机构研究人员之费用;(四)与国内外公司、大专院校或研究机构共同研究发展所为之支出等,须另向中央目的事业主管机关申请专案认定,该专案认定之申请,应与研究发展活动认定之申请案件并案提出但请分开装订。申请日之认定,以申请书送达中央目的事业主管机关之日或交邮当日之邮戳所载日期为准。

  该局特别提醒,为避免重复适用租税优惠,公司、有限合伙事业及中小企业如同时符合产业创新条例第10条及中小企业发展条例第35条第1项研究发展支出适用投资抵减之规定,应於办理结算申报时择一填报,在当年度结算申报期间届满后不得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