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最新资讯 > 税务新闻 > 申请适用产业创新条例及中小企业发展条例之研发支出投资抵减应注意事项 2019-04-25
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107会计年度采历年制之公司、有限合伙事业及中小企业如欲适用产业创新条例或中小企业发展条例之研究发展支出投资抵减,依规定最迟应於本(108)年5月31日前,向中央目的事业主管机关提出研究发展活动及专案支出认定之申请,逾期申请,将无法适用投资抵减优惠。
该局说明,公司、有限合伙事业及中小企业从事研究发展之支出申请适用投资抵减者,依相关规定应於办理当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期间开始前3个月起至申报期间截止日内,以107年度之研发支出为例,应於108年2月1日起至108年5月31日止检附相关文件,向中央目的事业主管机关申请研究发展活动事实之认定,并於办理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时,分别填报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书租税减免附册第A15-2页或第A15-3页,申请主体及研发活动经主管机关认定符合资格要件及奖励范围,始有投资抵减奖励之适用。
该局指出,公司、有限合伙事业及中小企业若有:(一)专为研究发展购买或使用之专用技术之费用;(二)专为用於研究发展所购买之专业性或特殊性资料库、软体程式及系统之费用;(三)委托国外大专校院或研究机构研究,或聘请国外大专校院专任教师或研究机构研究人员之费用;(四)与国内外公司、大专院校或研究机构共同研究发展所为之支出等,须另向中央目的事业主管机关申请专案认定,该专案认定之申请,应与研究发展活动认定之申请案件并案提出但请分开装订。申请日之认定,以申请书送达中央目的事业主管机关之日或交邮当日之邮戳所载日期为准。
该局特别提醒,为避免重复适用租税优惠,公司、有限合伙事业及中小企业如同时符合产业创新条例第10条及中小企业发展条例第35条第1项研究发展支出适用投资抵减之规定,应於办理结算申报时择一填报,在当年度结算申报期间届满后不得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