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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適用產業創新條例及中小企業發展條例之研發支出投資抵減應注意事項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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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和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105 台北市松山區復興北路33-1號10樓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為確保國家稅課,欠稅人如有隱匿或移轉財產、逃避稅捐執行之跡象,將依蒐集之相關事證,聲請法院就其財產實施假扣押,以利稅捐徵起。該局說明,納稅義務人欠繳應納稅捐,經查證其有規避稅捐執行之跡象,依稅捐稽徵法第24條第1項第2款規定,得聲請法院就其財產實施假扣押,以防杜其移轉財產逃避稅捐執行,落實稅捐保全措施。該局舉例說明,甲君於111年將其財產中價值較高之未上市櫃公司A公司及B公司股權,贈與C公司及D公司,甲君依規定申報贈與稅並經核定應納稅額7億餘元,稅單送達後,甲君即申請分期繳納稅款,嗣後經該局查得甲君違反遺產及贈與稅法第8條規定,於贈與稅未繳清前,即辦理贈與財產之移轉登記,顯係利用分期繳納稅款之期間移轉財產,且甲君移轉A公司及B公司股權後,其名下賸餘財產價值與尚欠稅款相差懸殊,恐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又受贈人C公司及D公司之負責人分別為甲君之配偶及女兒,顯有利用與前開公司之控制關係隱匿或移轉財產、規避稅捐執行之情形。本案贈與稅分期繳納期限雖未全數屆至,惟為保全稅捐債權,該局向法院聲請假扣押其財產並經獲准,隨即移送行政執行機關強制執行,甲君為避免信用受損及資金運用之必要,立即繳清全數稅款。該局呼籲,納稅義務人如有滯欠稅捐,應循合法程序處理繳稅事宜 ,切勿故意隱匿或移轉財產規避稅捐執行,以免財產遭假扣押而影響自身經濟活動。 https://www.focpa.url.tw/hot_523074.html 為保全稅捐債權,國稅局必要時得對欠稅人財產聲請假扣押 2025-09-19 2026-0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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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107會計年度採曆年制之公司、有限合夥事業及中小企業如欲適用產業創新條例或中小企業發展條例之研究發展支出投資抵減,依規定最遲應於本(108)年5月31日前,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提出研究發展活動及專案支出認定之申請,逾期申請,將無法適用投資抵減優惠。

  該局說明,公司、有限合夥事業及中小企業從事研究發展之支出申請適用投資抵減者,依相關規定應於辦理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開始前3個月起至申報期間截止日內,以107年度之研發支出為例,應於108年2月1日起至108年5月31日止檢附相關文件,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研究發展活動事實之認定,並於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分別填報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租稅減免附冊第A15-2頁或第A15-3頁,申請主體及研發活動經主管機關認定符合資格要件及獎勵範圍,始有投資抵減獎勵之適用。

  該局指出,公司、有限合夥事業及中小企業若有:(一)專為研究發展購買或使用之專用技術之費用;(二)專為用於研究發展所購買之專業性或特殊性資料庫、軟體程式及系統之費用;(三)委託國外大專校院或研究機構研究,或聘請國外大專校院專任教師或研究機構研究人員之費用;(四)與國內外公司、大專院校或研究機構共同研究發展所為之支出等,須另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專案認定,該專案認定之申請,應與研究發展活動認定之申請案件併案提出但請分開裝訂。申請日之認定,以申請書送達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日或交郵當日之郵戳所載日期為準。

  該局特別提醒,為避免重複適用租稅優惠,公司、有限合夥事業及中小企業如同時符合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及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第35條第1項研究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之規定,應於辦理結算申報時擇一填報,在當年度結算申報期間屆滿後不得變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