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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適用產業創新條例及中小企業發展條例之研發支出投資抵減應注意事項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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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和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105 台北市松山區復興北路33-1號10樓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當期銷項稅額扣抵進項稅額後之餘額,為當期之應納或溢付稅額,因此不論有無銷售額均應申報,其有溢付稅額時始可留抵或退還。 該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5條第1項規定,營業人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不論有無銷售額,應以每2月為1期,於次期開始15日內,填具規定格式之申報書,檢附退抵稅款及其他有關文件,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其有應納稅額者,應先向公庫繳納後,再行申報。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15年1至2月因銷售額為0元,漏未於法定申報期限內(因本期申報期間末日3月15日適逢例假日,申報期限順延至次一工作日,即3月16日)申報銷售額與應納稅額,遲至同年4月10日始補辦理申報,已逾法定申報期限,雖無應納稅額,惟仍須加徵滯報金新臺幣(下同)1,200元;甲公司倘遲至同年4月16日始補辦理申報者,因已逾申報期限30日,則須加徵怠報金3,000元。 該局提醒,營業人縱當期無銷售額,仍應依限申報銷售額及統一發票明細表,以免逾期受罰。 https://www.focpa.url.tw/hot_534258.html 營業人不論有無銷售額,均應按期申報銷售額與營業稅額 2026-05-21 2027-0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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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107會計年度採曆年制之公司、有限合夥事業及中小企業如欲適用產業創新條例或中小企業發展條例之研究發展支出投資抵減,依規定最遲應於本(108)年5月31日前,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提出研究發展活動及專案支出認定之申請,逾期申請,將無法適用投資抵減優惠。

  該局說明,公司、有限合夥事業及中小企業從事研究發展之支出申請適用投資抵減者,依相關規定應於辦理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開始前3個月起至申報期間截止日內,以107年度之研發支出為例,應於108年2月1日起至108年5月31日止檢附相關文件,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研究發展活動事實之認定,並於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分別填報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租稅減免附冊第A15-2頁或第A15-3頁,申請主體及研發活動經主管機關認定符合資格要件及獎勵範圍,始有投資抵減獎勵之適用。

  該局指出,公司、有限合夥事業及中小企業若有:(一)專為研究發展購買或使用之專用技術之費用;(二)專為用於研究發展所購買之專業性或特殊性資料庫、軟體程式及系統之費用;(三)委託國外大專校院或研究機構研究,或聘請國外大專校院專任教師或研究機構研究人員之費用;(四)與國內外公司、大專院校或研究機構共同研究發展所為之支出等,須另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專案認定,該專案認定之申請,應與研究發展活動認定之申請案件併案提出但請分開裝訂。申請日之認定,以申請書送達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日或交郵當日之郵戳所載日期為準。

  該局特別提醒,為避免重複適用租稅優惠,公司、有限合夥事業及中小企業如同時符合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及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第35條第1項研究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之規定,應於辦理結算申報時擇一填報,在當年度結算申報期間屆滿後不得變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