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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適用產業創新條例及中小企業發展條例之研發支出投資抵減應注意事項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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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和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105 台北市松山區復興北路33-1號10樓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被繼承人如為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之中華民國國民,其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受其扶養兄弟姊妹及祖父母等親屬,享有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1項第1款至第5款之扣除額,但拋棄繼承權者,依同法條第2項規定,不得扣除。該局指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及第18條規定,114年遺產稅免稅額新臺幣(下同)13,330,000元,配偶扣除額5,530,000元、成年之直系血親卑親屬扣除額每人560,000元、父母扣除額每人1,380,000元,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及父母如為重度以上身心障礙者,每人加扣扣除額6,930,000元,受其扶養之兄弟姊妹及祖父母每人560,000元及喪葬費扣除額1,380,000元。實務上常有繼承人間協議遺產由部分繼承人繼承,其餘繼承人辦理抛棄繼承,惟若繼承人拋棄繼承權,即不得扣除拋棄繼承者之親屬扣除額。該局舉例說明,某甲為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之國民,114年1月1日死亡時遺有配偶乙及成年兒子丙2人,遺產總額為22,000,000元,依不同情況計算遺產稅額如下:(一)繼承人自行協議分割遺產(皆繼承):遺產總額為22,000,000元-免稅額13,330,000元-配偶扣除額5,530,000元-成年之直系血親卑親屬扣除額560,000元-喪葬費扣除額1,380,000元=遺產淨額1,200,000元。遺產淨額1,200,000元×稅率10%=應納遺產稅額120,000元。(二)配偶乙拋棄繼承由兒子丙單獨繼承:遺產總額為22,000,000元-免稅額13,330,000元-成年之直系血親卑親屬扣除額560,000元-喪葬費扣除額1,380,000元=遺產淨額6,730,000元。遺產淨額6,730,000元×稅率10%=應納遺產稅額673,000元。依上述分析,本案配偶若拋棄繼承,須多繳遺產稅553,000元(673,000元-120,000元)。該局提醒,繼承人於拋棄繼承前可考慮透過自行協議分割遺產方式將被繼承人所遺之財產進行分配,可適用親屬扣除額,減輕遺產稅之負擔。 https://www.focpa.url.tw/hot_521232.html 協議分割遺產與抛棄繼承,遺產稅負大不同 2025-08-14 2026-0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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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107會計年度採曆年制之公司、有限合夥事業及中小企業如欲適用產業創新條例或中小企業發展條例之研究發展支出投資抵減,依規定最遲應於本(108)年5月31日前,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提出研究發展活動及專案支出認定之申請,逾期申請,將無法適用投資抵減優惠。

  該局說明,公司、有限合夥事業及中小企業從事研究發展之支出申請適用投資抵減者,依相關規定應於辦理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開始前3個月起至申報期間截止日內,以107年度之研發支出為例,應於108年2月1日起至108年5月31日止檢附相關文件,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研究發展活動事實之認定,並於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分別填報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租稅減免附冊第A15-2頁或第A15-3頁,申請主體及研發活動經主管機關認定符合資格要件及獎勵範圍,始有投資抵減獎勵之適用。

  該局指出,公司、有限合夥事業及中小企業若有:(一)專為研究發展購買或使用之專用技術之費用;(二)專為用於研究發展所購買之專業性或特殊性資料庫、軟體程式及系統之費用;(三)委託國外大專校院或研究機構研究,或聘請國外大專校院專任教師或研究機構研究人員之費用;(四)與國內外公司、大專院校或研究機構共同研究發展所為之支出等,須另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專案認定,該專案認定之申請,應與研究發展活動認定之申請案件併案提出但請分開裝訂。申請日之認定,以申請書送達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日或交郵當日之郵戳所載日期為準。

  該局特別提醒,為避免重複適用租稅優惠,公司、有限合夥事業及中小企業如同時符合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及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第35條第1項研究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之規定,應於辦理結算申報時擇一填報,在當年度結算申報期間屆滿後不得變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