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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年度在境内居住满183天之外国人应於离境前或隔年5月申报综合所得税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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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和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105 台北市松山区复兴北路33-1号10楼
营利事业申报受托代收转付款项,如无法证明代收转付间无差额,或取得的凭证买受人未载明是委托人者,其所收款项应列营业收入。 财政部高雄国税局表示,依营利事业所得税查核准则第18条之2规定,营利事业受托代收转付款项,於收取转付之间无差额,其转付款项取得之凭证买受人载明为委托人者,得以该凭证交付委托人,免另开立统一发票,并免列入销售额。前项未取得原始凭证(或影本),或已取得而未依规定保存者,除能证明代收转付属实,准予认定外,其所收款项应列为营业收入处理,并依同业利润标准核计其所得额。 该局举例说明,A公司承包B公司设备安装工程,另收取购买设备款500万元,该笔款项於该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书申报在损益及税额计算表之营业收入调节说明84栏代收款。A公司主张该购买设备款系受B公司委托代收转付予C公司,惟无法提示佐证资料,依前揭查核准则规定,其所收取购买设备款500万元应列为营业收入。 http://www.focpa.url.tw/hot_485999.html 营利事业受托代收转付款项,是否应列入收入课税 2024-02-29 2025-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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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籍人士当年度在中华民国居留天数超过183日,即属中华民国境内居住者,应於隔年5月1日至31日间填具结算申报书,向国税稽徵机关申报该年度综合所得税。因此,金先生2018年度在中华民国境内居住超过183日,自应於2019年5月1日至31日,向居留证所载居留地稽徵机关办理2018年度外侨综合所得税结算申报。

该局提醒,如金先生於2019年间仍在中华民国境内居住超过183日,但在该年度中离境不再返回中华民国境内,应在离境之前10日内办理2019年度综合所得税结算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