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最新资讯 > 税务新闻 > 当年度在境内居住满183天之外国人应於离境前或隔年5月申报综合所得税 2019-04-17
外籍人士当年度在中华民国居留天数超过183日,即属中华民国境内居住者,应於隔年5月1日至31日间填具结算申报书,向国税稽徵机关申报该年度综合所得税。因此,金先生2018年度在中华民国境内居住超过183日,自应於2019年5月1日至31日,向居留证所载居留地稽徵机关办理2018年度外侨综合所得税结算申报。
该局提醒,如金先生於2019年间仍在中华民国境内居住超过183日,但在该年度中离境不再返回中华民国境内,应在离境之前10日内办理2019年度综合所得税结算申报。